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防伪税控系统制度(四)
2025-09-29 04:52:53 责编:小OO
文档

防伪税控系统制度(四)

  4.服务单位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维护费时,是否与使用单位签订《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维护合同》,使用单位拒绝签订的除外。  

  各级税务机关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对使用单位的投诉应做好记录,登记《受理投诉登记表》,并及时通知服务单位。服务单位须于接到投诉通知后半个工作日内解决落实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对于投诉问题得到解决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电话回访使用单位,听取使用单位对解决问题的意见;对于投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监督同级服务单位负责解决。对使用单位投诉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记入《受理投诉登记表》,作为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必要时会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省级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省级服务单位对下级服务单位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情况,以及省级服务单位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必要时会同省级服务单位对市级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测评。综合测评包括:服务单位专用设备的销售情况、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对开票子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的情况。综合测评结束后须公布测评结果。 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直接向使用单位了解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监督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在工作中注意调查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满意程度,并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做出评价。办税服务大厅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申报期内为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由纳税人自愿填写。申报期结束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汇总,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 并于次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市、县级税务机关对受理投诉、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及日常管理中使用单位反映等情况应逐级上报到省级税务机关,作为省级税务机关综合测评的依据。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①未按规定的时限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②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为使用单位进行培训的;③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2起的;④对接到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的;⑤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5%(含,下同)的。

  不满意率=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使用单位总户数×100%

  “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是指在《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第六条“您对服务单位的综合评价是:”中选择“不满意”或“很不满意”的使用单位总数。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三十日之内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提请授权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税务机关公告批评。税务机关应对服务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①未按规定为使用单位培训操作人员、安装和维护开票系统,影响开票系统正常使用的;②未按税务机关下达的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③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其他商品的;④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有偿设备更换、软件升级及推销其他产品的;⑤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5起的;⑥对接到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影响使用单位正常开票和抄报税的);⑦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10%的;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会同其授权单位进行联合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由授权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服务资格。①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②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10起的;③向未经税务机关许可使用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发售了专用设备;④拒绝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监督管理的;⑤由于违反法律和法规行为,造成无法正常为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

  对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进行实地查处。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处罚;①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②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系统发行情况,地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年进行,地级对县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季进行。

  十、税控印制使用管理

  根据2005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税控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 税控是指通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内容的。税控适用于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税控开票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

  税控按地区加行业确定,例如“××省(市)商业零售”、“××省(市)服务业”等。 税控分为:卷式和平推式。

  1.卷式是指按卷筒式方法进行分装的。卷式又分为定长和不定长两种。

  2.平推式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平推式按设计权限又分两种,即:由总局确定全国统一式样的和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式样的。

  定长的规格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分别为127mm、152mm、177mm三种。即可组合为以下九种规格: ①57mm×127mm,②57mm×152mm,③57mm×177mm,④76mm×127mm,⑤76mm×152mm,⑥76mm×177mm,⑦82mm×127mm,⑧82mm×152mm,⑨82mm×177mm.

  具体采用哪种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规格中选定。

  不定长规格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按打印内容多少确定。

  卷式印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名称、监制章、联、代码、号码(印刷号)、机打号码、机器编号、收款单位及其税号、开票日期、收款员、付款单位(两行间距)、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合计、大写合计、税控码、印制单位。需要增加其他民族文字、英文对照以及“兑奖区”的,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税控的黑标尺寸为10mm×6mm;套印位置在右上角,黑标的上沿与监制章的下沿对齐;税控监制章下沿到代码的垂直距离为5mm.

  不定长每间隔60.96mm套印一个监制章;两个监制章中间套印一个“联”;监制章的颜色为浅红色;“联”颜色为浅棕色。“存根联”是否套印监制章及其字样、颜色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卷式可印制卷号。每卷印制相同的一个卷号,印在右侧;卷号应不少于8位。

  卷式定长打印内容对应空白票面预先印制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充式”打印。机打号码必须与预先印制在空白票面上的号码相一致。当开票项目较多,在一张上打印不下时,机器自动再打印一份,每张分别汇总计价。 卷式不定长打印的内容,除“监制章”、“联”和“印刷单位”字样,全部由机器打印。发生退货时,应在退货的小写金额前加负号“-”,在大写金额的第一个字前加“退”字。当需要查阅税控的电子存根时,可使用普通打印纸打印电子存根,同时打印出“电子存根”字样。对于金融税控收款机打印的税控,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应打印在小写合计上方的空白位置。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包括:卡号/有效期、刷卡金额、新参考号、签名、备注等内容。

  平推式印制和打印的内容,除总局统一规定的式样外,比照卷式的基本要求及行业特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税控收款机打印机分为针打和喷墨两种,针打可一次性打印一联或两联;喷墨打印需一次分联打印。卷式定长每卷100份,不定长长度与定长长度相同。定长开头与结尾留出两份长度的空白;不定长结尾30公分边沿必须印有红色标记。平推式的打印软件除总局有统一规定外,由省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开发。

  卷式基本联次为一联,即“联”,也可为两联,即第一联为“联”,第二联为“存根联”或“记账联”。每卷按号码打印完毕后,可打印本卷汇总,具体由省级税务局确定。纳税人使用数据量过大,且用户后台管理系统能可靠保存明细数据的(保存期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使用一联式税控(即联),并由用户保存“存根联”和明细数据,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可靠地进行核查。税控为两联时,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存根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平推式的联次由省级税务局按实际需要确定。

  税控由省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税控采用密码防伪,故在印制环节不再采用原规定的水印纸和荧光油墨的防伪措施。定额的防伪措施,在总局尚未规定之前,省级税务局可根据本省的需要,确定防伪措施,并报总局备案。

  税控报送数据包括汇总数据和明细数据。除总局规定必须报送明细数据的行业外,具体何种需报送汇总数据或者明细数据,或既要报送汇总数据又要报送明细数据,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凡按规定只报送汇总数据的纳税人,必须保存存根联并可靠存储明细电子数据。汇总数据包括单卷使用汇总数据、指定时间段内使用汇总数据和日交易数据。单卷使用汇总数据的内容包括:代码、起止号码、正常份数、正常开票金额、废票份数、退票份数、退票金额及开票时间段。指定时间段内使用汇总数据包括:正常份数、正常开票金额、废票份数、退票份数、退票金额。指定时间段内使用汇总数据应当等于该时间段的日交易数据之和。日交易数据包括:正常份数、退票份数、废票份数、按税种税目分类统计的正常的累计金额和退票累计金额。明细数据包括:每张税控打印的全部内容。具体报送明细时间,待国标修改确定后再予明确。对需要抵扣和特殊控制的行业和,如交通运输业、机动车销售、建筑安装业、房产业的印制、使用和管理,以及使用何种税控器具实施控管,总局将另行规定。

  税控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冠名,可以在印制时,将企业专用章(浅色)套印在税控右下方。

  税控采取密码加密技术。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可在税控上打印出××位税控码,并可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以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等方式辨别真伪。

  十一、税控收款机名词解释及相关注释

  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

  税控器: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装置。

  税控打印机: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宿主)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机。

  金融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

  税控卡:是指用于控制税控收款机税控数据,鉴别税控收款机身份,并与用户卡、税务管理卡互相认证;存储用户信息并确保税控数据不被篡改;生成税控码并对传递的税控数据进行电子签名。

  用户卡:是指用于在税控收款机与税控收款及管理系统之间进行数据安全传递。在规定日期内,纳税人通过用户卡和税控卡完成相应的安全认证后采集税控收款机中的申报数据、使用数据等,传送到税务机关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税务机关通过用户卡将有关信息传回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卡。

  税务管理卡:是指用于采集税控收款机中的税控数据,以共核查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传递的税控数据与税控收款机中的税控数据是否一致;用于授权修改税控收款机的系统。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控收款机进行初始化以及对税控数据进行管理的系统。

  数据存储:税控收款机应安全可靠的存储税控数据。税控存储器应采用非易失性存储器,其容量至少应满足存储5年的日交易数据。存储器的容量不得小于1MB(原则上应滚动存储不少于2个月的打印数据)。税控收款机至少应在存储器中滚动存储300卷的单卷使用汇总数据。

  打印:税控收款机应具有定位色标识别功能。在一份上不能打印完成本次所有交易项内容时,可分多份打印,但每份内容应是完整的(应有该的大写合计金额和税控码)。

  税控码:一般不带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打印的税控码是指由税控卡根据上的有关数据生成,以十进制数字打印在上的数码(20位加密数码)。带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的打印的税控码位数和形式总局将另行规定。

  顺序号的设定:税控收款机中,顺序号由装卷时输入本卷印制的起始号码和终止号码来设定。

  税控要求:税控收款机应具有单张开票金额、开票累计金额及退票累计金额的限额管理功能,限额由税务机关在发行税控卡时设定,可通过用户卡修改。当超过设定限额时应提示用户。

  税控收款机应具有开具期限的管理功能,当税控收款机的时钟日期超过设定的开票截止日期时,不应打印。

  锁机状态:税控收款机在授权期限内未按时申报数据或累积的开票金额超过设定值时,机器自动进入锁定的状态。锁机状态出现前应有提示,在该状态下,机器不应打印。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