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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资产管理与资产评估
2025-09-29 02:49:18 责编:小OO
文档
基础知识-资产管理与资产评估

一、一般与公司资产管理及资产评估岗位相关的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1、制定和完善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建立并贯彻落实各项设备管理规范;

2、组织制定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编制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计划,并做好设备保养记录,进行设备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

3、负责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和设备报废计划的申报工作;

4、负责公司生产设备日常管理及维修,及时、高效地诊断并解决生产设备故障,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并做到预防为主,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巡检;

5、培训与指导设备维护技术人员,负责部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

6、负责厂房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和保养。

7、负责设备验证工作。

8、能够完成各类资产评估报告;

9、能就评估报告与客户完成技术沟通。

(二)任职条件

1、3年以上投资相关工作经验,2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

2、熟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有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历,有较强的产业经济和风险认识度;

3、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具备投资相关专业知识和资产评估专业知识,熟悉基础设施投资资产评估;同时具有注册律师、会计师、风险分析师、金融分析师者优先;

4、其他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团队协作能力,较强的人际交往、沟通协调能力,计算机及项目管理软件使用熟练,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知识

所谓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一)任务

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优化国有资产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二)界定

实际上,国有资产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是指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各级实施所有者权利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则是指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国家的授权所实施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的总称。

比较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

二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强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行使;而狭义的概念中更关注资产本身的运作,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则限定于授权经营者的范围。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国有资产管理这一概念显然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内涵较少,而外延宽广;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内涵丰富,而外延狭窄。从国有资产立法角度分析,我们认为应当采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进而作为我国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范畴。

首先,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难以区别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如前所述,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实际上是指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此时,该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为市场经济中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其交易之对手并无法律地位上的差异;同时,该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所实施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相对于其交易对手而言,亦无本质上的不同,仍属于普通民事行为的范畴;再则,狭义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一体适用诸如《合同法》、《担保法》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规范,没有特别立法之必要。因此,若以狭义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立法之根柢,难免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有所冲突,亦可能造成相关法律体系的混乱,更不利于协调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与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次,采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助于厘定国有资产管理者。在广义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内,国家可以两种不同身份参加、参与到国有资产管理当中:一是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行使财产所有者权利,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等各种行为,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国家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者,实施对国有资产运作的有效监管。我们认为,国有资产管理法不仅仅应是一部国有财产权利确权法,更是一部国有财产权利保、促进法;采用广义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能够较为全面、清晰地区别国有资产管理中相关各个主体的不同身份及其权利、责任范围,符合立法目的。

再次,采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符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方向。在我国,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代表者,在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国资委代表国家相对集中地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者职能,统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行政规章制度,对各级地方国资委和国有资产运营主体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国资委将原来分散于各部委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加以整合,并对其直属的国资运营主体或企业直接行使出资人职能。可见国资委的设置,与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概念相符。

最后,采广义国有资产管理有助于实现各法律部门之间的衔接。一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法律基本构架,法律体系相对健全、稳定,新设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自当依托并维护该体系的健全与完整;另一方面,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确存在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特质,应当通过订立特别法的方式将其加以规范、调整。而采用狭义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显然不能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只有采用广义的含义方能达至法律有效合理衔接之目的。

(三)理论分析

略,参见附件1—理论分析。

(四)存在的问题

如何制定一个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首先要清楚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素质相对不高,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且绝大部分财务人员一身多职,工作停留在帐表处理等日常业务上,工作得过且过,单位内部管理和制度不够完善,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由于职责不清,至于其使用效益低下,致使存量不足、账实不符。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管理职能应代表本级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但由于管理部门职业不清,财务人员对资产的使用情况也不甚了解,使资产处于监管不力的状态,造成管理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管理混乱。

3、资产流转程序不规范,不健全。

虽然设置了实物资产管理员的岗位,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转移和处置等环节实物,资产管理员并不经手,职权发挥不好。这正是由于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依据及一套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流程所引起的。

三、国有资产评估基本知识

(一)概念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议估价。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评议估价。

资产评估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则进行。于1991年11月16日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2年7月18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其职并入财政部]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这个“办法”和“细则”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对象、范围、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中国,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范围、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评定估价。科学地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可以如实地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及其变动,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和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

(二)对象与范围

国家资产占用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况和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①资产出售;②企业兼并、联营、股份经营;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④企业清算;⑤企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和行为。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生资产转让、抵押、担保、企业承包、租赁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行为,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评估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法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被评估的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价。

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持有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或者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可以接受资产占用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三)程序

1、申请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并附具评估前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申请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据此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2、资产清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对资产占用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3、评定估价。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价,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收确认。委托评估的占有单位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对报告书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资产占用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参股、入股价值及确立成交价格的依据。

(四)遵循的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遵循的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原则和组织管理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或人员遵循经济规律和国家有关、法规,依据有关资料,坚持一定原则,运用科学方法,按照评估目的和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对资产的价格进行判断和估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真实性是指资产评估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必须是客观、真实、可靠的。科学性是指评估时采用适当的方法,运用正确的参数,有理有据地进行科学分析。可行性是指评估得出的结论应该是信得过的、可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资产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实行有偿服务。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或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均具有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资格,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资产评估(广义的,大概念的)的基础知识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一)概念

就目前学术界和执业界的普通共识,资产评估可以表述为: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评定、估算。

(二)特点

1、现实性

现实性是指以评估基准日为时间参照,按这一时点的资产实际状况对资产进行的评定估算。

2、市场性

市场性是指资产评估区别于其他会计活动的显著特征。

3、预测性

预测性是指用资产的未来时空的潜能说明现实。

4、公正性

公正性是指资产评估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性,它服务于资产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资产业务当事人的任何单独一方的需要。

5、咨询性

咨询性是指资产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这个意见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评估者只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

(三)产生

早期资产评估

早在16世纪尼德兰的安特卫普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商品交易所时就有资产评估活动。特点:估价对象的种类、估价活动、估价手段方法等带有个别性、偶然性、经验性。

资产评估特点

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以后才出现的。特点:现实性、市场性、预测性、公正性、咨询性。

资产评估

是由中介机构客观公正不受任何方约束的情况完成评估工作。

(四)种类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管理要求和国际资产评估惯例,资产评估中的价格标准有重置成本、现行市价、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等四种。

1、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也称现行成本或重置价值,它是指在现时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一样,也是反映资产购建、运输、安装、调试等建造过程中全部费用的价格,所不同的是重置成本是按该项资产的原设计方案套用现行的费用标准和定额计算确定的购建价格。资产在全新的状态下,如果物价不变,其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产在企业中存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因此,在这个时期由于价格、损耗、技术等的变化,使资产的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发生差异。

以重置成本作为资产的价格标准,克服了历史成本标准忽视技术进步、通货膨胀所造成的价值失真的情况,能较为客观公正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格。但重置成本标准并不十全十美,它忽视了资产的盈利能力,而且带有较大的主观性,也不适用大多数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

重置成本标准必须建立在资产续用的前提下才可使用,如果资产改变用途,或是无法经营而中断运转,在评估中就应改用其他价格标准。资产的续用形式有在用续用、转用续用和移用续用,不同续用形式会影响重置成本计价所考虑的具体因素。

2、现行市价

现行市价是指资产在公开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这种销售可以是实际销售,也可以是模拟销售。现行市价应是在有充分的市场竞争,交易双方都没有垄断及强制,而且双方都有足够时间和能力了解实情,具有的判断和理智的选择的条件下进行。决定资产现行市价的基本因素有:资产本身的再生产成本价格。一般来讲,资产价格高低取决于其生产成本的高低;资产现时功能状况、质量因素、技术参数及损耗状况,在一般情况下优质就会优价;市场供需情况,一般情况一项资产供大于求,其价格会下降;如果求大于供,价格就会上。

我国在现时情况下,资产市场尚未完全形成,市场信息渠道尚不够畅通,评估者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除土地及房屋评估以外,以现行市价作为价格标淮,对某些资产评估时尚有一定难度。

3、收益现值

收益现值是指资产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的贴现现值之和。

以收益现值作为资产的价格标准,意味着资产所有者流动的不是一般的商品买卖,而是将资产作为收益能力来买卖,在预期收益比较稳定的情况下:

资产现值=收益现值=预期收益/适用资产收益率

收益现值标准在应用中有两个不足,一是决定收益现值的预期收益额和资产收益率预测起来因难。二是用预期收益作为被评资产价值的基础,似乎与资产实体本身无关,故用起来难度大。但尽管如此,收益现值仍有其无法替代的优越性。

收益现值标准是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评估对象只能是整体资产或具有单独获利能力的资产,并且在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条件下应用才较为科学。

4、清算价格

清算价格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或破产后.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以变现的方式处理其资产,以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权益条件下所采用的资产价值,也就是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资产拍卖的价格。企业停业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破产或是歇业,也可能是合作期满。但无论是什么原因停业,其核心问题都是清偿债务,而且通常情况下要以现金形式偿还。这就决定了清算价格的基本特点是快速变现。由于受到期限和买主,其价格一般大大低于现行市价。清算价格有强制清算价格,有序清算价格和续用清算价格。以清算价格作为资产的计价标准,称为清算价格标准。

资产业务的价格标准应根据资产业务的性质、评估目的和前提条件加以选样。从原则上说,资产评估业务和价格类型应该是严格匹配的,不存在资产估价标准的相互替代问题。但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和评估条件的需要,具体操作时可能产生价格类型替代的必要性。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替代还可能提高评估质量和资产业务质量,也便于实际操作。

(五)规则

1.资产评估工作必须由专门机构和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资产评估必须有法律依据和依照有关法规、进行;

3.资产评估必须遵循适用的原则;

4.资产评估必须符合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标准;

5.资产评估必须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统一的货币单位计价。

八要素

1.资产评估的主体,即进行资产评估的专业人员;

2.资产评估的客体,即被评估的对象;

3.资产评估的目的,即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原因;

4.资产评估的标准,即资产评估依据的价格、技术等标准;

5.资产评估的程序,即资产评估具体进行的环节、步骤;

6.资产评估的方法,即评估运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专门的方法;

7.评估的基准日,即评估时所依据的时点;

8.评估的价值类型,即评估时所认定的资产的价值属性。

(六)基本方法

1.收益现值法,又称收益还原法、收益资本金化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现值法通常用于有收益企业的整体评估及无形资产评估等。

此方法,国外用得最普遍,在国内也是技术型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它的出发点是资产的价值由使用所产生的效益大小决定,不考虑其成本。

使用收益法的前提条件是:要能够确定和量化资产的未来获利能力、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能够确定资产合理的折现率。对于收益可以量化的机器设备,可用收益法评估,如生产线、成套化工设备等。

收益法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充分考虑资产的各种贬值因素,并且,由于是用未来收益来衡量资产的价值,其结果较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其局限性是,大多数设备因为所预测的现金流量是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在内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无形资产等整体资产带来的,很难量化到单台机器设备上。预测未来收益和确定折现率的主观因素较大,两者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在运用收益法评估时,应注意其收益期限不能是无限期;要考虑设备的技术含量、技术进步是否有提前淘汰被评估设备的可能性。稍有疏乎即将带来风险。鉴于以上受到收益预测的等因素,故在评估工作中,收益法多作为一种补充法,用来确定设备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同时用来分析企业是否存在无形资产。

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功能变化、成新率(被评估资产的新旧程度,如八成新、六成新)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重置成本法的计算公式是:

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旧贬值或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其中,重置全价是指被评估资产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

成本法是从成本的角度来衡量资产的价值,它首先估算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功能相同的全新资产的成本。如果被评估对象是一台全新的设备或一个全新的工厂,则被评估对象的价值为它的重置成本。根据替代性原则,在进行资产交易时,购买者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按市场标准重新购置或构建该项资产所付出的成本。如果被评估资产已经使用过,则应该从重置成本中扣减在使用进程中的自然磨损、技术进步或外部经济环境导致的各种贬值。因此,成本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和资产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将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作为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3.现行市价法,又称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对象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格。如果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是不完全相同,则需要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对价值的影响作出调整。影响机器设备市场价值的主要是比较因素。比较因素是一个指标体系,它要能够全面反映影响价值的因素。不全面的或仅使用个别指标所作出的价值评估是不准确的。一般来说,设备的比较因素可分为四大类,即个别因素、交易因素、地域因素和时间因素。

市场比较法评估机器设备,要求有一个有效、公平的市场。有效是指市场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评估参照物在市场上的交易是活跃的。而公平是指市场应该具备公平交易的所有条件,买卖双方的每一步决策都是在谨慎和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并且假定这价格不受不适当刺激的影响。

4.清算价格法: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经人民宣告破产的公司。公司在股份制改组中一般不使用这一办法。采用清算价格法评估资产,应当根据公司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1)评估技术思路层面的选择依据评估技术的适用性;

2)在各种评估思路已经确定的基础上,选择实现评估技术的具体技术方法;

3)在确定具体技术方法的前提下,对运用各种具体技术评估方法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

(七)立项

资产评估立项是指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生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按照国家规定向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的行为。

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的有哪几种行为?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租赁;

5.资产抵押及其担保。

五、与国有资产相关的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法规文件

(一)主要文件

序号名称发布号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五号2009/5/1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378号2003/5/27
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

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3〕号2013/5/10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9/1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3]3号2004/2/1
6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2005/4/11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令第91号1991/11/16
(二)文件内容见附件2-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规文件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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