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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2025-09-29 02:48:56 责编:小OO
文档
一、反方学者观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对他的提问。

  "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说,"虽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目前绝大部分案件都要依靠它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

  "沉默权是一种具有某种奢侈性的制度,承认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大幅降低。"北京市人民第二分院肖胜喜副检察长指出,确认沉默权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来看,显然难以做到。由于可能造成一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在目前治安状况如此严峻的形势下,社会能否承担如此代价,实难把握。

  北京东城分局的一位预审员坦诚地说,"你可以说我们的软硬兼施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是粗暴的懒惰行为,但事实上,讯问是一门比刑侦技术更为精深和有效的学问。我们可以不使用刑讯逼供,可以不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但你给他们不回答我们提问的沉默权利,就像缴去我们的武器一样可怕。"如果每一起案件都在充分获得了直接的犯罪证据之后再去触动犯罪分子,那么破案率必将大大下降,很多本来能得到及时破案的案件只能白白扔掉。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

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他认为沉默权的产生是偶然的,不能由于禁止拷问而将一切正常的讯问都予以禁止。美国法学家庞德接受了边沁的思想,并在20世纪初期,在不否认沉默权在历史上产生的必然性的前提下,认为沉默权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因为沉默权不能帮助无罪的人,倒是职业罪犯通过律师滥用这一权利。

当然,即使在美国,对于沉默权也没有统一的说法,比如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就是以5:4的微弱多数获得通过的。当时持反对态度的科拉克等法官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忽视的是这一规则的危害——毫无疑问,的新规则将会极大地减少被告人自白的数量。”另外,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标准道德委员会戈德斯托克也说,“我认为中不应当规定沉默权,我找不到在刑事诉讼中有什么理由实行沉默权。沉默权不仅给执法人员制造麻烦,而且对公众也不利,不得不采取另外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反而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对于上述沉默权的观点,有的显属过激,但其中揭示的关于沉默权的弊端还是客观的,沉默权的缺陷和消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2.沉默权降低了诉讼效率,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被告人供述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捷径,而沉默权赋予被追诉者沉默的权利,从而堵塞了这条捷径。侦查人员所拥有的讯问权实际上是名存实亡,与口供相连带的各种潜在的证据也只能完全依靠现有的侦查技术以及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来获得,从而大大减慢侦查进程,甚至使侦查工作停滞不前。沉默权与经济诉讼原则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是诉讼效率的天敌。

沉默权制度确立以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行使沉默权,对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讯问不予回答,这时办案人员就必须停止讯问,转而进行其他证据的调查。如果难以查到其他相关证据,案件真实无法查明,就不得不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而此时倘若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真正的犯罪实施者的话,那么就无疑会导致放纵犯罪的发生,妨碍了为被害人伸张正义。

3.沉默权必然增加诉讼成本。如果一旦被追诉者采取沉默的态度来对待侦查人员的讯问,那么侦查人员就只能自己去花时间,花精力,通过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寻找线索,查找证据,了解案情,而这些证据本可能从被追诉者口中获得线索。因此,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

4.沉默权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笔者在前述沉默权制度的优点时曾提到,沉默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抑制刑讯逼供的作用。但是,理论与实践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客观各种原因的存在,再加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侦查人员总能想出各种手段、各种理由来规避法律上的责任。因此,沉默权本身不是医治刑讯逼供的灵丹妙药。要使沉默权制度真正起到抑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就必须对其进行充分的完善,建立配套的机制,弥补存在的漏洞。

司法所追求的不仅是公正的实现,更需要以一种看得见的程序正义的方式来实现。且不说罪犯也理应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在没有最终定罪之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无法认定为案件真凶,那么,他们保持沉默的权利,就不应该受到非法侵害。倘若这样近在咫尺的司法秩序都不能够得到遵守,那么那些“永恒的正义”便注定只能成为正义的乌托邦。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人之所以能够接受“米兰达警告”,能够忍受米兰达规则所带来的副作用,正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首先需要钳制的应该是公权力,其次才是危及社会的犯罪分子。公权力一旦脱缰,其对社会的危害远甚于个人犯罪。放过真凶,不过是让正义迟到;而动用公权机器滥杀、错杀无辜,则直接让正义变形乃至贬值。公权力之所以为“公”,不仅是一种身份的表征,更在于他们理应对公平正义进行不懈追逐。倘若偏离航向、滥用权力维护所谓“永恒的正义”,就极可能将一些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推入罪恶的深渊。届时,即使它维护了一百次正义,也无法抵销一次不义带给人们的伤害。

5.在一些重大的恐怖性犯罪、有组织性犯罪的案件中,沉默权也往往会被这些“职业罪犯”所滥用,从而使其逃避法律的惩罚。

结语: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国情、民俗与西方国家有许多不同之处,在民众的观念形态、思维方式等诸多方面,更与欧美国家有很大差异。同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物质水平比较低,而沉默权制度的实施需要很高的要求和前提条件,我国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如果现在强行规定并实施该制度,势必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安定。因此,目前沉默权对于我国而言,是一项超越国情的奢侈性制度,沉默权制度在中国应该缓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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