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序号 | 资料名称 | 编号 | 份数 | 核查意见 | 核查人 | |
1 | 桩基工程概况 | 鲁ZJ-001 | ||||
2 |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鲁ZJ-002 | ||||
3 |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表 | 鲁ZJ-003 | ||||
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 ||||||
4 | 技术交底记录 | 鲁ZJ-004 | ||||
5 | 工程施工日志 | 鲁ZJ-005 | ||||
6 |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汇总表 | 鲁ZJ-006 | ||||
7 | 图纸会审记录 | 鲁ZJ-007 | ||||
8 | 设计变更通知单 | 鲁ZJ-008 | ||||
9 | 工程洽商记录 | 鲁ZJ-009 | ||||
10 | 桩位测量放线记录 | 鲁ZJ-010 | ||||
11 |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 鲁ZJ-011 | ||||
12 | 桩基工程开工报告 | 鲁ZJ-012 | ||||
13 | 工程竣工报告 | 鲁ZJ-013 | ||||
14 | 桩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 鲁ZJ-014 | ||||
15 | 预制材料(钢桩、商品砼及桩头)合格证汇总表 | 鲁ZJ-015 | ||||
预制构件合格证 | ||||||
16 | 原材(钢筋、水泥、掺和料、外加剂、焊剂、硫磺胶泥等)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 | 鲁ZJ-016 | ||||
17 | 钢材连接试验报告汇总表 | 鲁ZJ-017 | ||||
钢材连接报告 | ||||||
18 | 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汇总表 | 鲁ZJ-018 | ||||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 ||||||
19 |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 鲁ZJ-019 | ||||
钢桩焊缝探伤检测报告 | ||||||
20 | 试桩记录 | 鲁ZJ-020 | ||||
21 | 桩基检测资料汇总表 | 鲁ZJ-021 | ||||
基底岩性检测报告 | ||||||
桩基承载力及桩身质量检测报告 | ||||||
22 | 预制桩(钢桩)进场验收记录 | 鲁ZJ-022 | ||||
23 | 混凝土预制桩接桩隐蔽验收记录 | 鲁ZJ-023 | ||||
24 | 钢桩焊接接桩隐蔽验收记录 | 鲁ZJ-024 | ||||
25 | 预制桩、钢桩(锤击沉桩)施工验收记录 | 鲁ZJ-025a | ||||
混凝土预制桩焊接接桩隐蔽验收记录 | 鲁ZJ-025b | |||||
26 |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施工验收记录 | 鲁ZJ-026 | ||||
27 | 人工挖灌注桩施工验收记录 | 鲁ZJ-027a | ||||
预制桩、钢桩(静压沉桩)施工验收记录 | 鲁ZJ-027b | |||||
28 | 锤击沉管(夯扩)灌注桩施工验收记录 | 鲁ZJ-028 | ||||
29 | 钢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 鲁ZJ-029a | ||||
施工检查记录(通用) | 鲁ZJ-029b | |||||
30 | 灌注桩混凝土灌注记录 | 鲁ZJ-030 | ||||
31 |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 鲁ZJ-031a | ||||
桩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 鲁ZJ-031b | |||||
32 | 挖至设计标高时预制桩(钢桩)桩位偏差验收记录 | 鲁ZJ-032 | ||||
33 | 挖至设计标高时灌注桩桩位偏差验收记录 | 鲁ZJ-033 | ||||
34 | 地基验槽检查记录 | 鲁ZJ-034 | ||||
35 | 工序交接检查记录 | 鲁ZJ-035 | ||||
36 | 不符合要求项处理记 | 鲁ZJ-036 | ||||
结论 | ||||||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
鲁ZJ—001—
桩基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
结构形式/层数 | 建筑面积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 资质 等级 | 项目负 责 人 | |||
勘察单位 | 资质 等级 | 项目负 责 人 | |||
监理单位 | 资质 等级 | 总监理 工程师 | |||
施工总包单位 | 资质 等级 | 项目经理 | |||
施工分包单位 | 资质 等级 | 分包项目经理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桩基类型 | 桩数 | ||||
桩径 | 桩长 | ||||
桩基检测单位 | |||||
验收日期 |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鲁ZJ—002—
工程名称 | 施工许可证 (开工证)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 工程师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项目技术 负责人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 | |||||||
2 | 现场质量责任制 | |||||||
3 |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 |||||||
4 | 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 |||||||
5 | 图纸会审记录 | |||||||
6 | 地质勘察资料 | |||||||
7 | 施工技术标准 | |||||||
8 |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 | |||||||
9 |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 |||||||
10 | 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 |||||||
11 | 计量设备配备 | |||||||
12 |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 |||||||
13 |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 |||||||
14 | ||||||||
自检结果: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 明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要求,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自检,由总监理工程师检查并做出签证结论意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主要含有以下内容:
1、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栏。项目部根据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其质量管理内容一般包括:(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组织机构和职责;(3)人力资源管理;(4)施工机具管理;(5)投标及合同管理;(6)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7)分包管理;(8)工程项目施工管理;(9)施工质量检测与验收;(10)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服务;(11)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12)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等。
2、现场质量责任制栏。主要包括:(1)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计划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机械员;施工班组长、操作者等的质量责任制。(2)质量责任的分工,各项质量责任的落实规定,定期检查及有关人员奖罚制度等。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栏。测量工、起重、塔吊等垂直运输司机、钢筋、混凝土、机械、焊接、瓦工防水工等建筑结构工种。电工、管道等安装工种的上岗证,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4、分包单位管理制度栏。(1)项目部应建立并实施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分包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对分包进行管理。(2)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应在其承包业务的范围内承建工程,超出范围的应办理特许证书,否则不能承包工程。在有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有管理分包单位的制度,主要是质量、技术的管理制度等。
5、图纸会审记录栏。施工图审查情况栏。重点是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如果图纸是分批交出时,施工图审查可分段进行。
6、地质勘察资料栏。有勘察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正式地质勘察报告、地下部分施工方案制定和施工组织总平面编制时参考等。
7、施工技术标准栏。是操作的依据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承建企业应编制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操作规程等企业标准。要有批准程序,由企业的总工程师、技术委员会负责人审查批准,有批准日期、执行日期、企业标准编号及标准名称。企业应建立技术标准档案。施工现场应有的施工技术标准如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施工图集齐全。可作培训工人、技术交底和施工操作的主要依据,也是质量检查评定的标准。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栏。检查编写内容、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编制程序、内容,有编制单位、审核单位、批准单位,并有贯彻执行的措施。
9、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栏。项目部应根据施工需要建立并实施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管理制度。这是为保证材料、设备质量必须有的措施。
10、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项目部应建立施工机具管理制度,对施工机具的配备、验收、安装调试、试验维护等做出规定,明确各管理层次及有关岗位在施工机具管理中的职责。
11、计量设备配备栏。主要是说明设置在工地搅拌站的计量设施的精确度、管理制度等内容。预拌混凝土或安装专业就没有这项内容。
1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栏。(1)项目部应配备和管理施工检查所需的各类监测设备。(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检验,一是原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二是施工过程的试验报告;三是竣工后的抽查检测,应专门制订抽测项目、抽测时间、抽测单位等计划,使监理、建设单位等都做到心中有数。可以单独搞一个计划,也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为一项内容。
1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栏。(1)项目部应建立并实施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并规定各管理层次对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活动进行鉴定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检查和验收活动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做好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14、其他栏。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表
鲁ZJ—003—
工程名称 | 日 期 | 年 月 日 | ||||
现报上下表中的文件,请予以审核批示 | ||||||
分 部 工 程 名 称 | 编制人 | 册 数 | 页 数 | |||
" 申报简述:
申报部门(分包单位) (公章)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 ||||||
"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
总承包单位名称:(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批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 (公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 明
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正式施工前编制完成,并经施工企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
2、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工程,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
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重点部位、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关键工序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冬、雨期施工应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
4、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齐全,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内部审核,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表》报监理单位批复后实施。发生较大的施工措施和工艺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并进行交底。
5、《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关于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平面位置等;施工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施工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方法及工艺要求等。
技术交底记录
鲁ZJ-004—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
交底部位 | 工序名称 | |||||
交底提要: | ||||||
交底内容: | ||||||
项目(专业) 技术负责人 | 交底人 | 日期 | 接受交底人 |
说 明
1、技术交底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计划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签认应齐全。
2、重点和大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应由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把主要设计要求、施工措施以及重要事项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交底。一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
3、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应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4、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应由专业工长对专业施工班组(或专业分包)进行交底。
5、“四新”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编制。
6、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部门根据变更要求,并结合具体施工步骤、措施及注意事项等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7、技术交底的重点是结合工程的特点及本项目部施工类似工程的经验及教训,进行有针对性的能够防治工程质量通病的施工技术措施。其基本内容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特点,按照规范、标准、施工条件、施工准备(材料、机具人员)、施工操作工艺、成品保护、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等要求,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安全环保要求。
8、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GBJ14-032)要求,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应有:一般规定、施工准备、施工工艺、质量标准、施工试验计划、安全生产与现场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工程质量验收、主要工程质量问题治理措施等。
工程施工日志
鲁ZJ—005—
年 月 日 星期 | 天气 气温 ℃风力 级 风向/ | ||||||
当日工程 施工部位 | 当日工程 施工内容 | 当日工程 形象进度 | |||||
施工情况记录(部位项目、机械作业、班组工作、施工存在问题等): | |||||||
技术质量安全工作记录(技术质量安全活动、技术质量安全问题、检查评定验收等): | |||||||
今日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情况记录 | |||||||
工程负责人 | " 记录人 |
说明
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日,按不同专业(土建、装修、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智能等)指定专业负责人,逐日记载,并保证内容真实、连续和完整,主要应记录以下内容:
1.原材料进场验收及检验情况:水泥、钢材、预拌砼、砂石、外加剂、砖、砌块等进场数量、使用部位、型号、规格、强度等级及生产厂家,进场验收情况,抽样检验数量及试验单位,试验结果。
2砂、石、水泥、外加剂、水等计量情况。
3.施工试验情况:砂浆、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代表方量、部位、试验结果、焊缝等检测的情况。
4.工程质量检查情况记录:
⑴实体质量指过程质量检查情况及隐蔽验收检查情况,应注明部位、数量、项目内容、限期整改情况,包括参加单位、人员。⑵原材料、施工试验不合格的处理。⑶土方回填质量。⑷地基处理质量。
5.基础、楼层放线抄测记录。
6.技术交底情况。
7混凝土结构、水泥地面养护情况。
8.设计变更情况。
9.现场安全检查情况;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吊车、施工电梯、卷扬机、井架、电闸、水门等检查情况。
10.工程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1.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情况。
12.现场施工设备进场、出场情况及设备运行、维护、维修情况。
13.会议记录。
14.其他。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汇总表
鲁ZJ-006—
工程名称 | 日期 | 年 月 日 | ||
序号 | 内容 | 会审、变更、洽商日期 | 备注 | |
图纸会审记录
鲁ZJ-007—
工程名称 | 时间 | 年 月 日 | ||||||||
地点 | 专业名称 | |||||||||
序号 | 图号 | 图纸问题 | 会审(设计交底)意见 | |||||||
施 工 单 位 | " 专职质检员: 项目(专业)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公章) | 建设(监理)单位 | " 专业技术人员: (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 设计单位 | " 专业设计人员: 项目负责人: (公章) |
说 明
1、工程开工前,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各自提出的图纸问题及意见,按专业整理、汇总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交做会审准备。
2、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答复,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答复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3、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签认,形成正式图纸会审记录。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4、图纸会审记录是工程施工和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
设计变更通知单
鲁ZJ-008—
工程名称 | 专业名称 | ||||||||||
设计单位名称 | 日 期 | ||||||||||
序号 | 图号 | 变 更 内 容 | |||||||||
设计变更提出单位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公章) | 建设(监理)单位 | "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 设 计 单 位 | 专业设计人员: 设计项目负责人:
(公章) | |||||
设计单位 | 专业设计人员: 设计项目负责人: (公章) |
说 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 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1、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
2、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工程洽商记录
鲁ZJ-009—
工程名称 | 专业名称 | |||||||||
提出单位名称 | 日 期 | |||||||||
内容摘要 | ||||||||||
序号 | 图号 | 洽商内容 | ||||||||
施 工 单 位 | " 项目(专业)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公章) | 建设〔监理〕单位 | "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 设计单位 | " 专业设计人员: 项目负责人: (公章) |
说 明
1、工程洽商记录应分,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工程洽商记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2、设计单位如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办理签认,应办理委托手续。
桩位测量放线记录
测量日期: 年 月 日 鲁ZJ—010—
工程名称 | 图纸编号 |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
坐标依据 | 高程依据 | ||
工程桩位图(可另附图)及有关说明: | |||
施工单位意见:
施测人: 复测人: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鲁ZJ-011
工程名称 | 委托单位 | |||||||
图纸编号 | 施测日期 | |||||||
平面坐标依据 | 复测日期 | |||||||
高程依据 | 使用仪器 | |||||||
允许误差 | 仪器校验日期 | |||||||
定位抄测示意图: | ||||||||
复测结果: | ||||||||
签 字 栏 | 建设(监理单位) | 施工(测量) 单位 | 测量人员岗 位证书号 | |||||
专业技术负责人 | 测量负责人 | 复测人 | 施测人 | |||||
说 明
1、测绘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批准的建设工程位置及标高依据,测定出建筑物的红线桩。
2、施工测量单位应依据测绘部门提供的放线成果、红线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测定建筑物位置、主控轴线及尺寸、建筑物±0.000绝对高程,并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
3、工程定位测量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测绘部门验线。
鲁ZJ—012—
桩基工程开工报告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
结构形式/层数 | 建筑面积 | |||
桩基类型 | 桩数 |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
合同编号 | 设计单位 | |||
准备工作说明 | 施工准备已完成情况: 1、施工图设计会审交底;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3、施工管理人员配置到位; 4、工程材料进场,满足施工进度需要; 5、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进场,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文明施工基本就绪 | |||
上述工程准备工作已就绪,定于 年 月 日正式开工,希望监理(建设)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进行审核,特此报告。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 明
1、此表应由施工总包单位填写、申报。
2、工程名称:指相应的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名称,应与施工图的工程名称一致。
3、开工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承包单位应逐一落实,完成后并需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及其要求的有关证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专职管理人员资格证、上岗证、现场管理人员、机具、施工人员进场情况、工程主要材料落实情况等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4、审核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除检查所报内容外,还应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地下障碍物是否清除或查明;测量控制桩、实验室是否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确认等进行检查并逐项记录检查结果,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开工条件时签署同意开工时间,并报建设单位。否则应简要指出不符合开工条件之处。
工程竣工报告
鲁ZJ-013—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
工程地址 | 建设面积 | ||||
建设单位 | 开工日期 | ||||
设计单位 | 完工日期 | ||||
监理单位 | 合同工期 | ||||
施工单位 | 工程造价 | ||||
竣 工 条 件 具 备 情 况 | 项目内容 | 施工单位自检情况 | |||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情况 | |||||
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含监督抽检)资料 | |||||
工程款支付情况 | |||||
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执行情况 | |||||
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项目经理: 企业技术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施工单位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
桩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鲁ZJ—014—
工程名称 | 监督注册编号 |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
设计单位 | 建筑面积/结构类型 | ||||||
工程地址 | 事故类型 | ||||||
事故发生时间及部位 | |||||||
经济损失 | 死亡人数 | ||||||
事故 情况 及 主要 原因 | |||||||
采取 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 |||||||
备注 |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报告人: 报告日期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备注: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上报,各保存一份。
说 明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事故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预制材料(钢桩、商品砼及桩头)合格证汇总表
工程名称: 鲁ZJ-015—
序号 | 产品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合格证编号 | 进场日期 | 验收日期 | 备注 |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质检员: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总站监制
原材料(钢筋、水泥、掺和料、外加剂、焊剂、硫磺胶泥等)
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
鲁ZJ—016—
序号 | 试验项目 | 生产厂家 | 合格证、 出厂检验报告编号 | 进场 数量 | 进场 日期 | 复试报 告编号 | 报告日期 | 复试 结果 | 主要使用部分及有关说明 |
日 期: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说 明
钢筋、水泥、焊剂、硫磺胶泥、砂石等原材的合格证、复试使用此表格。
-
说 明
钢筋连接应有满足钢筋焊接、机械连接以下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的力学试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等。
同一台班、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为一批。同一台班内较少时,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
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验收批。60t为一验收批
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汇总表
工程名称: 该验收批设计等级: 鲁ZJ-018—
序号 | fcu,i(MPa) | 代表部位 | 代表 方量(m3) | 取样 日期 | 养护条件 | 试验 日期 | 试验报 告编号 | 试压强度 | 试件性质 |
日 期: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说 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强制性条文第7.4.1条规定: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3、当一次连接浇筑超过1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1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1组标准养护条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10.1. 3条要求: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附录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D.0.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面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D.0.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D.0.3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oC·d时所对应的龄期,0oC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D.0.4冬季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面根据本附录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鲁ZJ-019—
工程名称 | 强度等级 | |||||||||||||||||||||
施工单位 | 养护方法 | |||||||||||||||||||||
统计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结构部位 | ||||||||||||||||||||
试块组数 n | 强度标准值fcu,k(MPa) | 平均值 mfcu(MPa) | 标准差 sfcu(MPa (MPa) | 最小值 fcu,min(MPa) | 合格判定系数 | |||||||||||||||||
λ1 | λ2 | λ3 | λ44 | |||||||||||||||||||
每 组 强 度 值 MPa | ||||||||||||||||||||||
评 定 界 限 | 口统计方法(二) | 口非统计方法 | ||||||||||||||||||||
fcu,k+λ1×Sfcu | λ2×fcu,k | λ3 fcu,k | λ4 fcu,k | |||||||||||||||||||
判 定 式 | mfcu≧fcu,k+λ1×Sfcufcu,k | fcu,min≥λ2×fcu,k | mfcu≥λ3 fcu,k | fcu,min≥λ4 fcu,k | ||||||||||||||||||
结果 | ||||||||||||||||||||||
结论: | ||||||||||||||||||||||
批准 | 审核 | 统计 | ||||||||||||||||||||
报告日期 | 年 月 日 |
说 明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强制性条文第7.4.1条规定: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3)当一次连接浇筑超过1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1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5)每次取样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条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10.1..3条要求: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3.0.19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取样1组;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的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的水泥混凝土、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150延长米1组。
3、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验方法:检查试件抗渗试验报告。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5、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6、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C.d时所对应的龄期,0°C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 )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5.1.3条 混凝土强度的合格判定系数如下表:
试件组数 | 10-14 | 15-19 | ≧20 |
λ1 | 1,15 | 1.05 | 0.95 |
λ2 | 0.90 | 0.85 |
试件组数 | ﹤C60 | ≧C60 |
λ3 | 1.15 | 0.95 |
λ4 | 0.95 |
试桩记录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桩长 | 桩径 | 桩顶标高 | ||||
设计单桩承载力: 试桩承载力: | ||||||
打桩有关情况介绍: | ||||||
检测结果: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总站监制
桩基检测资料汇总表
工程名称: 鲁ZJ-021—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厂家 | 检验报告编号 | 检测 数量 | 检测日期 | 报告日期 | 检测 结果 | 备注 |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说 明
1、连续供应的200吨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为一批,不足200吨时按一批计,每篇3千克。对于散装灰,应从每批不同部位取15份试样,每份约1-3千克,混均匀后,用四分法缩取比试验用量大一倍的试试样;对于袋装灰,每批抽10袋,每袋约1千克,混均匀后,用四分法缩取比试验用量大一倍的试试样。
2、粒化高炉矿粉按同厂家、同级别进行 编号和去也,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生产厂家年产量10万吨以下,不超过200吨为一个编号;年产量10-30万吨,不超过400吨为一个编号;年产量30-60万吨,不超过600吨为一个编号;年产量60万吨以上,不超过1000吨为一个编号。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深度取 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千克,样品应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平均样)。
预制桩(钢桩)进场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桩数: 进场日期: 鲁ZJ—022—
桩型 | 规格尺寸 | ||||
检 查 内 容 | |||||
验 收 意 见 | |||||
施 工 单 位 |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查员: 年 月 日 | 监 理 单 位 |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 明
1、对进场的成品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的相关规定:
(1)锚杆静压桩进场验收标准应符合该规范表5.2.5的规定;
(2)先张法预应力管桩进场验收标准应符合该规范表5.3.4的规定;
(3)混凝土预制桩进场验收标准应符合该规范表5.4.5的规定;
(4)钢桩进场验收标准应符合该规范表5.5.4-1的规定;
2、抽检数量为20%。
混凝土预制桩接桩隐蔽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鲁ZJ-023—
施工图名
称及编号 | 施工技术标准 名称及编号 | ||||||||
项目经理 | 专业工长 | 接桩方法 | |||||||
隐蔽部位 (桩号) | 质量要求 |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 ||||||
验收结论: | |||||||||
施工单位 |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业质检员: 年 月 日 | 监理 (建设)单位 |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 明
1、此表适用于桩的连接采用法兰连接或机械快速连接(螺纹式、啮合式)。
2、“质量要求”栏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7.3.4条规定填写。
钢桩焊接接桩隐蔽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鲁ZJ-024—
序号 | 桩号 | 施工日期 | 桩型 | 焊后停歇时间 | 焊缝咬边深度 | 焊缝外观质量 | 节点弯曲矢高 | 焊缝加强层 | 上下节端部错口偏差 | 焊缝探伤情况 | ||||||
高度偏差 | 宽度偏差 | 钢管桩外径≥700mm | 钢管桩外径<700mm | H型 钢桩 | ||||||||||||
验收结论: | ||||||||||||||||
施 工 单 位 |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业质检员: 年 月 日 | 监理 (建设)单位 |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 明
一、钢桩焊接接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中表5.5.4-2的规定。
二、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7.6.5条规定。
预制桩、钢桩(锤击沉桩)施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设计桩长: (m) 单节桩长: (m) 接头处理: 锤重: (t) 锤落距: (m) 鲁ZJ-025a—
序号 | 桩位编号 | 施工日期 | 桩 下 沉 每 米 锤 击 数 | 总锤击数 | 最后三阵 (每阵十击)贯入度(mm) | 垂直度 | 桩顶质量 | 送桩深度(m) | 桩底标高 | 桩顶标高 | 结论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1 | 2 | 3 | ||||||||||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总站监制
说 明
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7.4.5条、第7.4.6条、第7.4.7条、第7.4.10条、第7.4.11条、第7.4.13条、第7.6.、第7.6.10条、第9.3.1条进行检查。
混凝土预制桩焊接接桩隐蔽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鲁ZJ-025b—
序号 | 隐蔽部位 (桩号) | 施工 日期 | 桩型 | 节点弯曲矢高 | 焊缝外观质量 | 焊后停歇 时间 | 上下节桩错口偏差 | 焊缝探伤检验 | |||
验收结论: | |||||||||||
施 工 单 位 |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业质检员: 年 月 日 | 监理 (建设)单位 |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 明
一、混凝土预制桩焊接接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中表5.2.5、表5.3.4、表5.4.5 的规定。
二、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7.3.3条规定。
三、“桩型”栏应按成桩方法分类填写。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施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设计桩径: 设计桩长: 鲁ZJ-026
序号 | 桩位编号 | 施工日期 | 桩径 | 泥浆护壁性能 | 护筒埋设 | 孔底 标高 | 孔口 标高 | 成孔垂 直度 | 沉渣 厚度 | 桩进入持 力层深度 | 孔底500mm内泥浆性能 | 结论 | ||
埋深 | 中心与桩 中心偏差 | 筒径 | ||||||||||||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总站监制
说 明
一、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6.3.5条规定:
6.3.5 泥浆护壁成孔时,宜采用孔口护筒,护筒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筒埋设应准确、稳定,护筒中心与桩位中心的偏差不得大于50 ㎜;
2 护筒可用4~8 ㎜厚钢板制作,其内径应大于钻头直径100mm,上部宜开设1~2 个溢浆孔;
3 护筒的埋设深度:在黏性土中不宜小于1.0m;砂土中不宜小于1.5m。护筒下端外侧应采用
黏土填实;其高度尚应满足孔内泥浆面高度的要求;
二、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6.3.9条规定:
6.3.9 钻孔达到设计深度,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底沉渣厚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端承型桩,不应大于50mm。
2.对摩擦型桩,不应大于100mm。
3.对抗拔、抗水平力桩,不应大于200mm。
人工挖灌注桩施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设计桩径: 设计桩长: 鲁ZJ-027a—
序号 | 桩位编号 | 施工日期 | 桩身 直径 | 孔底 标高 | 孔口 标高 | 每层土土质情况 | 扩大头尺 寸 | 桩入岩 深度 | 孔底持力层土(岩)性 | 验收日期 | 备注 | |||||
1 | 2 | 3 | 4 | 5 | 6 | |||||||||||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检员: (签章)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签章)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总站监制
预制桩、钢桩(静压沉桩)施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设计桩长: (m) 压桩工艺: 压装机型号: 最大压桩力: 设计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鲁ZJ-027b—
序号 | 桩位编号 | 施工日期 | 接桩节长(m)及垂直度偏差值 | 桩长(m) | 终压复压次数 | 桩顶质量 | 送桩深度(m) | 桩底标高(m) | 桩顶标高(m) | ||||||||||
一节 | 二节 | 三节 | 四节 | 五节 | |||||||||||||||
节长 | 偏差值 | 节长 | 偏差值 | 节长 | 偏差值 | 节长 | 偏差值 | 节长 | 偏差值 | 有效桩长≥8m | 有效桩长<8m | ||||||||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总站监制
说 明
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7.5.7条、第7.5.、第7.5.9条、第7.5.11条、第7.5.13条、第7.6.、第9.3.1条进行检查。
锤击沉管(夯扩)灌注桩施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设计桩径: 设计桩长: 鲁ZJ—028—
序号 | 桩位编号 | 施工日期 | 桩 下 沉 每 米 锤 击 数 | 第一次夯扩 | 第二次夯扩 | 最后三阵(每阵十击)贯入度 | 桩锤落距 | 桩底标高 | 桩顶标高 | 结论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最后一米 | 灌注高度 | 拔管高度 | 夯扩锤数 | 灌注高度 | 拔管高度 | 夯扩锤数 | 1 | 2 | 3 | |||||||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总站监制
鲁ZJ-029a—
钢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
隐检项目 | 隐检日期 | |||||||
隐检部位 | ||||||||
隐检依据:施工图图号 ,设计变更/洽商(编号 )及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等。 主要受力钢筋(焊接件)规格、型号: | ||||||||
隐蔽内容 | 质量状况 | 备注 | ||||||
各种直径钢筋接头方法 | ||||||||
各种直径钢筋搭接长度 | ||||||||
钢筋接头位置 | ||||||||
同一截面接头占总面积百分率(%) | ||||||||
钢筋是否锈蚀、锈蚀程度、除锈情况 | ||||||||
保护层厚度 | ||||||||
限位措施 | ||||||||
钢筋代换情况 | ||||||||
其它 | ||||||||
图示: | ||||||||
检查验收意见 | ||||||||
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说 明
1、对表格各项内容要求应详细填写,数据准确。
鲁ZJ—029b—
施工检查记录(通用)
工程名称 | 检查项目 | ||||
检查部位 | 检查日期 | ||||
检查依据:
| |||||
检查内容: | |||||
检查结论:
| |||||
复查意见: 复查人: 复查日期: | |||||
施工单位 | |||||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 专业质检员 | 专业工长 | |||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说 明
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应进行施工检查的重要工序,且本规程无相应施工记录表格的,应填写《施工检查记录(通用)》,施工检查记录(通用)适用于各专业。
灌注桩混凝土灌注记录
工程名称: 鲁ZJ—030 —
混凝土强度等级: 混凝土坍落度: 桩径: 导管类型:
序号 | 桩位编号 | 施工日期 | 设计桩长 | 实际浇筑桩长 | 导管距孔底距离 | 设计砼量 | 实际砼量 | 砼灌注充盈系数 | 浇注时间 | 导管埋深及内外砼高差情况 | 备注 |
质检员: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总站监制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鲁ZJ—031a—
年 月 日 时至 时,气温 天气 风力
建设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浇筑桩号及砼方量:
桩号 | ||||||||
砼方量 | ||||||||
桩号 | ||||||||
砼方量 | ||||||||
桩号 | ||||||||
砼方量 |
混凝土设计等级 配合比报告编号
混凝土配合比检查情况(列表如下)
材料 | 水泥 | 水 | 外加剂名称及 用量 | 砂 | 石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一次 | 第二次 | |
骨料含水率(%) | ||||||||||
骨料含水量(kg) | ||||||||||
每m3砼湿料实用量(kg) | ||||||||||
每缶(盘)砼湿料实用量(kg) | ||||||||||
每m3砼材料设计用量(kg) |
水泥品种、生产厂及等级 搅拌机型号
混凝土捣实方法 混凝土养护方法
试块数量编号及试压结果:
试件 | 留置组数 | 试块编号及试压结果 | ||||||||||
同条件养护 | ||||||||||||
标准养护 |
2、附浇筑示意图。示意图应标明浇筑桩号、浇筑日期及试块留置数量及位置。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桩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鲁ZJ—031b—
年 月 日 时至 时,气温 天气 风力
建设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
混凝土设计等级
配合比报告编号
商品混凝土合格证编号
浇筑桩号及单桩混凝土方量(m3)
桩号 | ||||||||
砼方量 | ||||||||
桩号 | ||||||||
砼方量 | ||||||||
桩号 | ||||||||
砼方量 |
坍落度(mm):设计要求
混凝土捣实方法 混凝土养护方法
试块数量编号及试压结果:
试件 | 留置组数 | 试块编号及试压结果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同条件养护 | ||||||||||||
标准养护 | ||||||||||||
试件 | 留置组数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同条件养护 | ||||||||||||
标准养护 |
2、附浇筑示意图。示意图应标明浇筑桩号、浇筑方量、浇筑日期及试块留置数量及位置。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挖至设计标高时预制桩(钢桩)桩位偏差验收记录
鲁ZJ—032—
工程名称: 设计桩径(边长): 验收日期:
序号 | 桩号 | 桩位偏差值(mm) | |||||
盖有基础的梁 |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 桩数为4-6根桩基中的桩 |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 ||||
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 沿基础梁 的中心线 | 最外边的桩 | 中间桩 | ||||
质检员: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总站监制
说 明
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中第5.1.3条规定: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 ||
项 | 项目 | 允许偏差 |
1 |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 100+0.01N 150+0.01H |
2 |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 100 |
3 |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 1/2桩径或边长 |
4 |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
挖至设计标高时灌注桩桩位偏差验收记录
鲁ZJ—033—
工程名称: 设计桩径: (mm) 成孔方法: 验收日期:
序号 | 桩号 | 桩位偏差值(mm) | 序号 | 桩号 | 桩位偏差值(mm) | ||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 ||||
质检员: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总站监制
说 明
1、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第5.1.4条的规定: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mm) | |||||||
序号 | 成孔方法 | 桩径允 许偏差 (mm) | 垂直度 允许偏差(%) | 桩位允许偏差(mm) | |||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 ||||||
1 | 泥浆护壁钻孔桩 | D≤1000mm | ±50 | <1 | D/6,且不大于100 | D/4,且不大于150 | |
D>1000mm | ±50 | 100+0.01H | 150+0.01H | ||||
2 | 套管成孔灌注桩 | D≤500mm | -20 | <1 | 70 | 150 | |
D>500mm | 100 | 150 | |||||
3 | 千成孔灌注桩 | -20 | <1 | 70 | 150 | ||
4 | 人工挖孔桩 | 混凝土护壁 | +50 | <0.5 | 50 | 150 | |
钢套管护壁 | +50 | <1 | 100 | 200 | |||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标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
地基验槽检查记录
鲁ZJ—034—
工程名称 | 验槽日期 | |||||||||||
验槽部位 | ||||||||||||
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图纸号 )、 设计变更、洽商及地基勘查报告,(编号 )及有关规范、规程。 | ||||||||||||
验槽内容: 1.基坑位置、平面尺寸。 2.基槽开挖至勘探报告第 层,桩端持力层为 层。 3.基底绝对高程和相对标高 。 4.土质情况 。 (附:□钎探纪录及钎探点平面布置图) 5.地下水位情况 。 6.桩顶标高 、桩类型 、数量 ,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7.其他:
申报人: | ||||||||||||
检查意见: 检查结论:□无异常,可进行下道工序 □需要地基处理 | ||||||||||||
施工单位 | 质量检查员: 项目技术 (专业)负责人: 项目经理: (公章)
年 月 日 | 监 理 单 位 | 总监理 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 项目专业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设 计 单 位 | 项目(专业)负责人: (资质章) 年 月 日 | 勘 察 单 位 | 项目负责人: (资质章) 年 月 日 |
说 明
1、建筑物应进行施工验槽,检查内容包括基坑位置、平面尺寸、持力层检查、基底绝对高程和相对标高、基坑土质及地下水位等,有桩支护或桩基的工程还应进行桩的检查。地基验槽检查记录应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签认。地基需处理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加盖执业资格章。
工程(工序)交接检查记录
鲁ZJ—035—
工程名称 | |||||||
移交部门名称 | 接受部门名称 | ||||||
交接部位 | 检查日期 | ||||||
交接内容: | |||||||
检查结果: | |||||||
复查意见: 复查人: 复查日期: | |||||||
见证单位意见: | |||||||
见证单位名称 | |||||||
签字栏 | 移交部门 | 接收部门 | 见证单位 | ||||
说 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记录。
工程交接检验是各班组之间,或各工种、各分包之间,在工序、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毕之后,下一道工序、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子分部)工程开工之前,共同对前一道工序、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检查,经下一道工序认可,并为他们创造合格的条件。交接检通常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由有关班组长或分包单位参加,是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验收,也是班组(分包单位)之间的检查、督促和互相把关。
1、各专业分项工程上下工序之间、相关各专业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有要求的重要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不同施工单位分项工程交接,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工程交接检查记录》。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质量情况、遗留问题、工序要求、注意事项、成品保护等进行记录。
注: 1.本表由移交、接收和见证单位各存一份。
2.见证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并汇总移交和接收单位意见形成见证单位意见。
不符合要求项处理记录
鲁ZJ—036—
工程名称 | 发生/发现日期 | ||
不合格项发生部位与原因: 致: 由于以下情况的发生,使你单位在 发生严重□/一般□不合格项,请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具体情况: □自行整改 □整改后报我方验收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不符合要求项改正措施: 整改限期: 整改责任人: | |||
不符合要求项整改结果: 致: 根据您方指示,我方已完成整改,请予以验收 整改结论:□同意验收 □继续整改 □返工重做 验收人: □其他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