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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2025-09-29 02:52:02 责编:小OO
文档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3          基本条件

3.1     检疫设施

3.1.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3.1.2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3.2    检疫人员

3.2.1  检疫人员岗位设置由所辖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排,和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3.2.2  检疫人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

3.2.3  检疫员上岗时应带《动物检疫员证》,佩戴“中国动物检疫”胸章,穿雨靴,着工作服,备二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

3.3     屠宰场

屠宰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          生猪入场检查

4.1  入场索证。生猪入场时,检疫员首先应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

4.1.1县内生猪,货主应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1.2县外生猪,货主应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4.2  验证查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

4.2.1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4.2.2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检疫证明,但有免疫证或免疫标记,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4.2.3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未经免疫的生猪,经隔离观察后,按4.2.1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

5  宰前检疫

5.1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5.2 根据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决定通知书。

5.2.1  准宰  健康生猪。

5.2.2  急宰  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对人畜危害不大的一般性传染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5.2.3  缓宰  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5.2.4  禁宰  确认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8天的猪。

6  宰后检疫

6.1  每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

6.2  头、蹄部检查

6.2.1  检查天然孔、皮肤、粘膜有无病变。

6.2.2  摘除甲状腺。

6.2.3  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

6.2.4  与下颌骨平行切开左右两侧咬肌,暴露咬肌面积2/3以上,检查有无寄生虫。

6.2.5  检查蹄冠部有无水泡、溃疡灶。

6.3   胴体检查

6.3.1 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膜和腹膜有无病变和放血程度。

6.3.2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钩住最后乳头后方,腹底壁剖面,拉开,在其中部纵向切开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6.3.3 髂内淋巴结、髂外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检查:在骨盆腔前方,最后腰椎下,腹主动脉末端分枝处,分别切开紧靠背侧的两个髂内淋巴结、靠腹侧的髂外淋巴结和

腹股沟深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6.3.4  股前淋巴结(即髂下淋巴结)检查:钩住最后乳房处腹壁组织,在耻骨下方,沿股肌群与白色脂肪组织之间,切开结缔组织和股前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6.3.5 摘除病变淋巴结。

6.3.6 摘除两侧肾上腺。

6.3.7肾脏检查:切开两侧肾脏包膜,钩出肾脏,检查色泽、大小、有无病变。必要时纵向剖开检查。

6.3.8 腰肌检查:纵向切开两侧腰肌,切开长度2/3以上,检查有无寄生虫。

6.3.9膈肌检查:采取横膈膜肌脚左右各一块(25g左右),按胴体号编号后,撕去肌膜,肉眼检查有无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机化灶。必要时,顺肌纤维方向剪取24个米粒大小的肉粒,压片镜检,检查有无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包囊。

6.4 内脏检查

6.4.1  肺脏检查:检查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剖检左右支气管淋巴结,横向切开肺叶,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6.4.2  心脏检查:检查心包和心肌表面有无病变和寄生虫。必要时,与纵沟平行切开左心室,检查心瓣膜有无病变。

6.4.3  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6.4.4            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

6.4.5            胃肠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观察胃、肠浆膜有无病变。必要时,进行剖检。

6.5  检疫结果处理

6.5.1  检疫合格,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胴体、内脏、头、蹄等产品,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县内销售的,按一猪一证出具县内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销售的,按一车(船)一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6.5.2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GB16548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高温”、“化制”、“销毁”印记,签发高温、化制、销毁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按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深埋法销毁的,应选择远离居民住所、河流、水源地、畜禽场、道路等高燥地方作为掩埋点,用密闭容器运送,埋入距地面1.5m以下,并做好消毒工作。

6.5.3  宰后检出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恶性传染病,应责令停止屠宰,封锁现场,采取严格防范措施,并向当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报告。

6.5.4  宰后检出疑似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病猪时,应停止屠宰,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检查。

6.5.5宰后检出囊虫、旋毛虫等病猪时,按16548的规定予以处理。

6.5.6宰后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

    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与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机化灶、寄生虫结节、包囊或其他损害,以及有异常颜色、气味的。

7   检疫记录

检疫过程中和结束时,详细记录、登记生猪入场检查、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情况,分类保存收取的检疫证明和出具的检疫证明存根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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