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定额 2008-02-22 00:31:36 阅读30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第十五章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
一、现浇混凝土模板按不同构件,以组合钢模板为主(个别项目为木模板)编制的。
二、预制钢筋混凝土模板,按不同构件分别以组合钢模板、木模板、定型钢模、长线台钢拉模,并配制相应的砖地模、砖胎模、长线台混凝土地模编制的。
三、模板的工作内容包括:清理、场内运输、安装、刷隔离剂、浇灌、混凝土与模板维护、拆模、集中堆放、场外运输等。木模板包括制作,组合钢模板包括装箱。
四、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墙的模板是按支模高度(地面至板底)3.6m编制的。支模高度超过3.6m时,按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套相应超高定额项目计算。
五、挡土墙模板按钢筋混凝土直形墙相应项目计算。
六、基础垫层按满堂基础定额项目执行。
七、弧形圈梁按弧形梁的定额项目执行。
八、T形吊车梁、基础梁按相应梁的定额项目执行。
九、用钢滑升模板施工的烟囱、水塔、贮仓是按无井架施工计算的,并综合了操作平台。不再计算脚手架和竖井架。
十、用钢滑升模板施工的烟囱、水塔,提升模板使用的钢爬杆用量是按100%摊销计算的;贮仓是按50%摊销计算的。设计要求不同时,另行计算。用钢爬杆代替构件钢材使用时,构件钢材的相应用量应在项目中扣除。
十一、组合钢模板已包括了回库维修费用。维修费用中包括了运输费,维修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二、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上单个孔洞面积在0.3m2以内时不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在0.3m2以外时,应予扣除,洞口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三、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分别按梁、板、柱、墙有关规定计算,附墙柱并入墙内工程量计算。
四、柱与梁、柱与墙、梁与梁等连接的重叠部分以及伸入墙内的梁头、板头部分,均不计算模板面积。
五、现浇钢筋混凝土悬挑板(包括雨篷、阳台)按图示外挑部分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挑出墙外的牛腿梁及板边模板不另计算。
六、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以图示露明面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小于500mm宽的楼梯井所占面积。楼梯的踏步、踏步板平台梁等侧面模板,不另计算。
七、现浇钢筋混凝土小型池槽按构件外围体积计算,池槽内、外侧及底部的模板不另计算。
八、现浇钢筋混凝土台阶不包括梯带,按图示台阶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九、构造柱与墙接触面不计算模板面积,外露部分计算模板面积,套矩形柱定额项目。
十、杯形基础杯口高度大于杯口大边长度的,套高杯基础定额项目。
十一、大型池槽等分别按基础、墙、板、梁、柱等有关规定计算并套相应定额项目。
十二、预制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混凝土实体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十三、预制桩尖按虚体积(不扣除桩尖虚体积部分)计算。
每10m3混凝土含模板用量
1、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
单位:m2
序号 | 项 目 | 10m3混凝土含模板用量 | ||
1 | 带型基础 | 毛石混凝土 | 30.72 | |
2 | 无筋混凝土 | 36.66 | ||
3 | 钢 筋 | 有梁式 | 21.97 | |
4 | 板式 | 5.94 | ||
5 | 独 立 基 础 | 毛石混凝土 | 20.35 | |
6 | 无筋、钢筋混凝土 | 21.07 | ||
7 | 钢筋混凝土杯型基础 | 18.36 | ||
8 | 钢筋混凝土高杯型基础 | 45.05 | ||
9 | 满 堂 基 础 | 无梁式 | 4.60 | |
10 | 有梁式 | 12.95 | ||
11 | 桩承台 | 19.94 | ||
12 | 混凝土基础垫层 | 13.80 | ||
13 | 人工挖孔压护井壁 | 76.51 | ||
14 | 设 备 基 础 | 5m3以内 | 32.09 | |
15 | 20m3以内 | 16.03 | ||
16 | 100m3以内 | 13.13 | ||
17 | 100m3以外 | 4.46 |
序号 | 项 目 | 10m3混凝土含模板用量 |
18 | 矩形柱 | 105.26 |
19 | 异形柱 | 93.20 |
20 | 圆形柱 | 78.37 |
21 | 基础梁 | 87.34 |
22 | 单梁、连续梁 | 96.06 |
23 | 异形梁 | 87.71 |
24 | 过梁 | 96.81 |
25 | 拱梁 | 76.22 |
26 | 弧形梁 | 87.34 |
27 | 圈梁 | 65.79 |
28 | 弧形圈梁 | 63.01 |
29 | 直形墙 | 74.40 |
30 | 电梯井壁 | 130.00 |
31 | 弧形墙 | 70.42 |
32 | 大钢模板墙 | 70.62 |
33 | 有梁板 | 69.01 |
34 | 无梁板 | 48.54 |
35 | 平板 | 74.40 |
36 | 拱板 | 80.39 |
序号 | 项 目 | 10m3混凝土含模板用量 | ||
37 | 栏板 | 338.90 | ||
38 | 门框 | 141.41 | ||
39 | 框架柱接头 | 133.33 | ||
40 | 升板柱帽 | 50.66 | ||
41 | 暖气、电缆沟 | 111.11 | ||
42 | 天沟、挑檐 | 140.31 | ||
43 | 小型构件 | 304.88 | ||
44 | 贮 水
油 池 | 池 盖 | 无梁盖 | 32.49 |
45 | 肋形盖 | 11.10 | ||
46 | 无梁盖柱 | 87.87 | ||
47 | 沉淀池水槽 | 210.97 | ||
48 | 沉淀池壁基梁 | 42.99 | ||
49 | 池 底 | 平底 | 2.02 | |
50 | 坡底 | 9.30 | ||
51 | 池 壁 | 内壁 | 100.50 | |
52 | 外壁 | 116.41 | ||
53 | 水 塔 | 塔 身 | 筒式 | 159.74 |
54 | 柱式 | 115.34 |
序号 | 项 目 | 10m3混凝土含模板用量 | ||
55 | 水 塔 | 水 箱 | 内壁 | 142.05 |
56 | 外壁 | 119.76 | ||
57 | 塔顶 | 74.07 | ||
58 | 塔底 | 56.92 | ||
59 | 回廊及平台 | 92.59 | ||
60 | 贮 仓 | 圆 形 | 顶板 | 73.53 |
61 | 底板 | 25.91 | ||
62 | 主壁 | 91.74 | ||
63 | 矩形壁 | 97.18 |
第十六章 建筑物(构筑物)垂直运输 |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
1.檐高是指室外设计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入檐口高度之内。
2.本章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包括高级装饰)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不包括机械的场外往返运输,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的费用。
3.同一建筑物多种用途(或多种结构)或高度不同时,按不同用途(或结构)、不同高度分别计算。并分别套用相应高度的定额项目。
4.现浇框架系指柱、梁全部为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如楼板也为现浇混凝土时,按现浇框架定额乘以1.04系数。
5.本章是按Ⅰ类厂房为准编制的,Ⅱ类厂房定额乘以1.14系数。厂房分类如下表(表16-1):
表16-1
Ⅰ 类 | Ⅱ 类 |
机加工、机修、五金缝纫、一般纺织(粗纺、制条、洗毛等)及无特殊要求的车间 | 厂房内设备基础及工艺要求较复杂、建筑设备或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如铸造、锻压、电镀、酸碱、电子、仪表、手表、电视、医药、食品等车间 |
7.地下室工程的垂直运输按建筑面积,并入上层工程量内计算。
8.在一个工程中同时使用塔式起重机和卷扬机时,按塔式起重机计算。
9.预制钢筋混凝土柱、钢屋架的单层厂房按预制排架定额计算。
10.单身宿舍按住宅定额乘以0.9系数。
11.服务用房系指城镇、街道、居民区具有较小规模综合服务功能的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如副食、百货、饮食店等。
12.檐高3.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台班。
13.本章项目划分是以建筑物檐高及层数两个指标同时界定的,凡檐高达到上限而层数未达到时,以檐高为准;如层数达到上限而檐高未达到时,以层数为准。
二、构筑物垂直运输:
构筑物的高度,从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台班用量,区分不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及高度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按总说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2.构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以座计算。超过规定高度时再按每增高1m定额项目计算,其高度不足1m时,亦按1m计算。
第十七章 建筑物(构筑物)超高
说明
一、本章适用于建筑物檐高超过20m(层数6层)以上的工程。以上两个指标必须都达到方可计算超高费。
二、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屋项的电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入檐高之内。
三、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时,按不同高度的建筑面积,分别按相应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施工用水加压增加的水泵台班费,均按超高部分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二、构筑物不计算超高降效,已包括在工程项目中。
三、各种降效系数均包括了建筑物基础以上的全部工程内容,但不包括垂直运输、各类构件的水平运输及各项脚手架。
四、人工降效按规定内容中的全部人工费乘以定额系数计算。
五、吊装机械降效按工程项目第五章吊装项目中全部机械费乘以定额系数计算。
六、其他机械降效,按规定内容的全部机械费(不包括吊装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乘以定额系数计算。
第十八章 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说明
一、塔式起重机固定基础按钢筋混凝土设备基础相应定额项目执行。如需打桩时,其打桩费和桩本身的价值按定额的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二、轨道铺设以直线为准,如铺设弧线轨道时乘以系数1.15计算。
三、本章塔式起重机轨道铺拆定额项目不包括轨道和枕木之间增加的型钢或钢板的轨道、自升塔式起重机行走轨道。
四、垂直运输实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与定额不同时,其一次安拆费、场外运输费应按实际使用塔式起重机类型、规格计算。
五、特、大机械的安拆费中已包括了机械安装完毕后的试运转费用。
六、特、大机械场外运输费用中已包括机械回程费用,机械进出场的运距在25km以内。
七、拖式铲运机的场外运输费按相应规格的履带式推土机乘以1.1系数。
八、各类钻孔机、打孔机的一次安拆费均按工程钻机项目计算。
损耗率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损耗率%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损耗率% |
1 | 钢脚手架 | 4.0 | 20 | 模板(支撑钢管及扣件) | 1.0 |
2 | 木脚手架 | 4.0 | 21 | 现浇钢筋(Ф6~Ф10) | 2.0 |
3 | 铁线8# | 2.0 | 22 | 现浇钢筋(Ф12~Ф30) | 2.0 |
4 | 毛石 | 2.0 | 23 | 预制钢筋(Ф4~Ф10) | 1.5 |
5 | 红砖(墙) | 2.0 | 24 | 预制钢筋(Ф12~Ф40) | 1.0 |
6 | 红砖(柱) | 3.0 | 25 | 预应力冷拔钢丝 | 9.0 |
7 | 红砖(烟囱) | 4.0 | 26 | 预应力钢筋(先张法) | 6.0 |
8 | 红砖(水塔) | 3.0 | 27 | 预应力钢筋(后张法) | 13.0 |
9 | 红砖(基础) | 0.5 | 28 | 预应力钢丝束(无粘结有粘结) | 6.0 |
10 | 加气混凝土块 | 7.0 | 29 | 电焊条 | 20.0 |
11 | 其他砌块 | 2.0 | 30 | 混凝土 | 1.5 |
12 | 砂浆(砖砌体) | 1.0 | 31 | 混凝土用水泥 | 1.0 |
13 | 砂浆(砌块) | 2.0 | 32 | 混凝土用砂 | 2.0 |
14 | 砂浆(毛石) | 1.0 | 33 | 混凝土用石子 | 2.0 |
15 | 模板(组合钢模) | 1.0 | 34 | 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废品损耗 | 0.2 |
16 | 模板(定型钢模) | 1.0 | 35 | 混凝土预制构件运输堆放损耗 | 0.8 |
17 | 模板(木模) | 5.0 | 36 | 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损耗 | 0.5 |
18 | 模板(支撑方木) | 5.0 | 37 | 打桩损耗 | 1.5 |
19 | 模板(钢模零星卡具) | 2.0 | 38 | 木材(钢木大门、板) | 22.0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损耗率%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损耗率% |
39 | 木材(门窗框扇) | 6.0 | 56 | 玻璃砖 | 3.0 |
40 | 木材(屋架、檩木) | 5.0 | 57 | 水磨石板 | 1.5 |
41 | 木材(屋面板平口) | 4.4 | 58 | 花岗岩板 | 1.5 |
42 | 木材(屋面板错口) | 13.0 | 59 | 珍珠岩、蛭石 | 4.0 |
43 | 木材(木压条) | 20.0 | 60 | 沥青珍珠岩 | 4.0 |
44 | 木材(细木作) | 15.0 | 61 | 金属构件钢材 | 6.0 |
45 | 木材(胶合板门) | 15.0 | 62 | 轻钢、铝合金龙骨、镀锌铁皮 | 6.0 |
46 | 玻璃(配制) | 20.0 | 63 | 企口木地板 | 22.0 |
47 | 玻璃(安装) | 3.0 | 墙壁木楞 | 4.0 | |
48 | 粘土瓦 | 3.5 | 65 | 胶合板、纤维板、吸音板、 | 5.0 |
49 | 石棉瓦 | 4.0 | 防火板、柚木板 | ||
50 | 白瓷砖 | 3.5 | 66 | 木材干燥损耗 | 7.0 |
51 | 饰面砖 | 2.5 | 67 | 木材后备长度 | 2.0 |
52 | 石膏板 | 5.0 | 68 | 木材刨光损耗(单面) | 3.0 |
53 | 水泥花砖 | 2.0 | 69 | 木材刨光损耗(双面) | 5.0 |
54 | 缸砖 | 1.5 | 70 | 清油、调和漆、铅油、乳胶漆 | 3.0 |
55 | 地板砖 | 2.5 | 71 | 抹灰、素灰、砌筑用水泥 | 1.0 |
土建计算规则 |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自然层的层高在2.2m以上者(含2.2m,本规则下同),方可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和多层建筑物首层的建筑面积,均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
3.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其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以及多层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层高在2.2m以上者,均应计算建筑面积。有围护外墙的,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外墙的,按自然层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可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同一建筑物的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5.设有围护结构(或围栏)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按其底板面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设有围护性幕墙的建筑物,按幕墙主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7.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商店(仓库、车间)、地下车站、地下泳池、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以外的通风排气竖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有围护结构且层高在2.2m以上的部位,按该部位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检修通道,其层高在2.2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1.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自动扶梯、水平步道(滚梯)、提物井、管道井、抽油烟机风道、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依附的建筑物自然层数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14.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分层计算建筑面积。
屋顶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6.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2m的部位,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2m至2.2m的部位,按该部位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挑廊、走廊、眺望间、落地橱窗、阳台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顶盖的走廊、挑檐、檐廊、阳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层高在2.2m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雨篷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m(不含2.1m)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0.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1.建筑物内的变形缝,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不足2.2m的楼层、技术层和检修通道(或部位)。
2.属于道路组成部分的穿过建筑物的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吊脚架空层、架空走廊、走廊、檐廊。
3.设计不利用,或层高不足2.2m的深基础架空层、吊脚架空层。
4.利用地下室设置的消防水池。
5.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设计不利用,或净高不足1.2m的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
8.突出外墙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面、装饰性幕墙、门斗、宽度在2.1m以内(含2.1m)的雨篷、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的阳台、挑廊等。
9.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10.无永久性顶盖的场馆看台、室外楼梯、架空走廊、露台等。
11.屋顶花架、凉亭、露天泳池等。
12.临时、活动、简易的建筑物。
13.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等构筑物。
14.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与建筑物不相连通的变形缝。
三、其他
1.室外楼梯的上层楼梯为下层楼梯的顶盖时,下层楼梯按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计算建筑面积。
2.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名词解释
1.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接触部位的加厚墙体的部分。
2.层高是指上下相邻两层的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净高是指内楼面或地面至楼板底面的垂直距离。
4.结构标高是指结构设计图中所标注的标高。
5.自然层是指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6.夹层、插层、技术层是指建筑在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是安插于上下两个正式房屋层的中间的附层。
7.技术层是指建筑物内专门用于设置管道、设备的楼层或地下层。
8.永久性顶盖是指与建筑物同期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结构牢固永久使用的顶盖。
9.围护性幕墙是指建筑物的某一部分没有围护结构,而以幕墙直接作为外墙体。
10.装饰性幕墙是指依附在建筑物外墙面上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11.围护结构是指建筑物的底板(地面或楼板)、顶板(楼板或顶盖)和四周的墙体、门窗。
12.外墙结构是指不包括装饰层、保温隔热层、防潮层、保护墙等附加层厚度的外墙本身的结构。
13.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底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14.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底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15.变形缝是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统称。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