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海泰创新基地项目部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河北万方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愿意承担甲方承包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海泰创新基地B、C区工程临电塔吊所用的铝芯电缆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产品名称、数量、品种、单价、交货地点
见第8.1条所述。
第2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乙方所生产和提供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缆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且必须是具备国家强制性3C认证的产品,对于国家目前为止未有强制性3C认证的产品,需有国家指定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
第3条:产品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3.1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数量、规格型号将产品运至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负责在交货地卸车(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乙方必须以最适宜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一切质量损失(包括外观、性能等方面)、数量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2 乙方应保证所供材料均需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保护妥当,以防因运送或其他情况而受到损坏,所有包装用料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无义务保证完好。
3.3材料运送的:
乙方的员工应遵守天津市、业主、甲方有关现场的道路、安保、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例及法规,并严格遵守由天津市颁布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规定,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
第4条: 交货时间
4.1 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个供应要求:
4.1.1 乙方供应范围内的各种材料等应在2007年10月23日运抵现场,以确保甲方负责施工的海泰创新基地B、C区工程临电塔吊所用的铝芯电缆,确保施工不会出现任何延误。
4.1.2 乙方必须配合工程之需用材料计划,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该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误的情况下,供应一切合同要求的材料等。
4.2 甲方以产品实际运送到合同指定地点的日期为乙方的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逾期交货。
第5条:甲方工作
5.1 材料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派人或委托他人当场进行质量、数量、资料、单据、包装等验收。
5.2 乙方所供材料出现问题后在七天内通知乙方。
第6条:乙方工作
6.1 按甲方需用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质、包量、及时、齐全配套的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车。
6.2材料质量应严格符合国家规范并符合设计、合同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的要求,同时乙方的材料质量必须满足甲方保证工程质量而对质量、服务等提出的各种进一步要求(详见各种技术文件),并以之为依据出具详尽的服务承诺。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延误的损失及紧急定货增加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6.3 进场的材料如发生质量问题,实行包退、包换,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并需要在材料进厂验收的同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由国家指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材质证明书、合格证等资料,且材质证明要和现场进料单相对应;甲方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限于施工前后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如对于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质量缺陷的材料,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乙方应立即予以无偿更换,乙方并应赔偿因质量问题给甲方及工程造成的损失。
6.4由于设计变更或现场数量的改变而要求乙方换货,乙方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现场工程进度的要求。
6.5 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6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相关管理制度;
6.7乙方须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
6.8 乙方在产品运送到施工现场的同时免费向甲方提供电缆轴及支撑件等相关辅助器件。
6.9 乙方负责投保运输险等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7条 验收
7.1进厂检验
7.1.1甲方有权利对进场的产品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乙方必须充分配合。
7.1.2材料进场后甲方将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乙方将负责材料退场,并承担检验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7.2乙方必须在交货前对材料的品质、规格等作细致的检验,材料到工地现场卸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或甲方发出的供货单上的规格不符,质量低劣及受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7.2.1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绝接收,由乙方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货,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货的,按本合同相关工期违约条款处罚。
7.2.2经甲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材料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乙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经济支出及对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7.3乙方应提供合格证内容:
乙方应在交货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由国家指定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 产品的价格和货款结算
8.1产品名称、数量、价格、规格、交货地点: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量 (M) | 单价(元) | 合价(元) | 供货地点 |
1 | 铠装交联铝芯电缆 | YLV4*240+1*120mm2 | m | 276 | 92.72 | 25585.2 | 海泰创新基地B、C区甲方指定地点 |
2 | 铠装交联铝芯电缆 | YLV3*50+2*25mm2 | m | 370 | 27.83 | 10297.1 | 同上 |
3 | 铠装交联铝芯电缆 | YLV4*50+1*25mm2 | m | 438 | 28.35 | 12417.3 | 同上 |
4 | 铠装交联铝芯电缆 | YLV4*35+1*16mm2 | m | 404 | 21.63 | 8738.52 | 同上 |
5 | 铠装交联铝芯电缆 | YLV4*16+1*10mm2 | m | 200 | 16.4 | 3276 | 同上 |
6 | 铠装交联铝芯电缆 | YLV3*25+2*16mm2 | m | 435 | 19.95 | 8678.25 | 同上 |
7 | 铠装交联铜芯电缆 | YJV4*50+1*25 | m | 6 | 153 | 919.8 | 同上 |
合计 | m | 2129 | 69912.17 |
8.3说明: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供货的产品应该是乙方自身生产的产品,其产品必须是优等品。产品的单价为固定价格,不受任何因素影响。而且,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旦签订,产品的单价就视为包括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及劳务,无论该杂项及劳务是否表明于本合同中。
8.4货款的支付:
8.4.1本合同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的结算的数量以甲方通知乙方供货至现场并验收的实际数量为准,乙方不得以实际供货数量与本合同暂定数量不符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8.4.2货款支付:
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产品运送并卸货到海泰创新基地B、C区工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0%(即¥69912.17元);在乙方将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运送到工地,经甲方使用后若出现一切质量问题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9条 产品在使用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办法
对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任何时间发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免费负责更换并应满足甲方提出的时间要求,并对于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的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负责承担;且甲方有权在乙方按甲方要求更换合格产品后支付货款。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乙方对所供材料应提供甲方需要的资料,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0.2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20%的违约金及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的损失。
10.3乙方所供应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甲方另行给乙方的通知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予以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损失;如不能予以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10.4乙方逾期交货,甲方仍需要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费用。乙方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对此逾期交货部分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予支付款项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并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及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费用。
10.5 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质量事故,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价两倍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6 乙方每延期一天到货罚款5000元,并追究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
第11条 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当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诉讼。
第12条 合同效力及份数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12.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12.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本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订日期:2007年10月20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