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4.1~4-2008)、《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十一册、十三册)(GYD-201-2000~GYD-211-2000、GYD-213-2003)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共分十二册。
二 本综合定额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三 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四 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的计量标准,它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 本综合定额的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然没有具体说明,但已经综合考虑在内。
六 本综合定额中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目前我省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各专业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 关于人工:
1.本综合定额的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用工形式,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2.本综合定额中的人工费为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6)单位为生产工人和生产工人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本综合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本综合定额的人工单价采用四类地区综合用工水平51元/工日,各市的水平差异和幅度差应通过发布动态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5.本综合定额执行时,发生签证用工(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每4小时内按半个工日、4小时外至8小时内按一个工日计算。
八 关于材料:
1.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综合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计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但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4.周转性材料已按相应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综合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6.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7.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单价5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施工单位可按照材料设备价格的1.50%收取保管费;单价5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必须经双方协商约定计算。
8.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需按到工地价格乘以定额消耗量计算,结算时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减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建设单位。
九 关于施工机械:
1.本综合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内容包括: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取定的使用期限内,收回原值及购量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取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的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脂、擦拭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其中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包括机械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等。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取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和水、电力等。
(7)其他费用: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路桥费及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用等。
4.本综合定额施工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 关于施工仪器仪表:
1.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1)折旧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经常修理费:指施工仪器仪表经常维修和排除故障所需的费用,以及为保障施工仪器仪表正常运转需替换的元器件、零部件的购置摊销费。
(3)校验费:指施工仪器仪表计量校验时发生的费用,施工仪器仪表校验时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施工仪器仪表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4)动力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开通运转过程中所耗电能的费用。
4.本综合定额施工仪器仪表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一 关于管理费:
1.本综合定额的管理费是根据不同类别地区的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测算确定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
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2.管理费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单位为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
3.管理费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按不同标准分摊到各册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标准,统一按10.00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5.00元/工日执行。
十二 本综合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三 本综合定额子目内的规格按长×宽×高(厚)、长×宽(厚)或宽×高(厚)的顺序表示,未有显示计量单位的均表示该长度为mm。
十四 本综合定额未包括的子目,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省令第40号),由各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按照本综合定额编制原则、方法统一补充,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五 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本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十六 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
册 说 明
11.0.1 本册定额包括除锈、刷油、防腐蚀涂料、手工糊衬玻璃钢、橡胶板及塑料板衬里、衬铅及搪铅、喷镀(涂)、耐酸砖(板)衬里、绝热、管道补口补伤、阴极保护及牺牲阳极等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技改项目中的设备、管道、金属结构等的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11.0.2 本册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1.0.2.1 《埋地钢质管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47-96;
11.0.2.2 《石油化工企业设备与管道涂料防腐设计与施工规程》SHJ22-90;
11.0.2.3 《设备、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92:
11.0.2.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98;
11.0.2.5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91;
11.0.2.6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11-2000;
11.0.2.7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
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 工程量计算公式
11.1.1 除锈、刷油工程
1.设备筒体、管道表面积计算公式:
S=×D×L (1)
式中—圆周率;
D—设备或管道直径;
L—设备筒体高或管道延长米。
2.计算设备筒体、管道表面积时已包括各种管件、阀门、人孔、管口凹凸部分,不再另外计算。
11.1.2 防腐蚀工程
1.设备筒体、管道表面积计算公式同(1)。
2.阀门、弯头、法兰表面积计算式:
(1)阀门表面积
S=×D×2.5D×K×N (2)
式中D—直径;
K—1.05;
N—阀门个数。
(2)弯头表面积
S=×D×1.5D×2×N/B (3)
式中D—直径;
N—弯头个数
B值取定为90°弯头B=4;45°弯头B=8。
(3)法兰表面积
S=×D×1.5D×K×N (4)
式中D—直径;
K—1.05;
N—法兰个数。
3.设备和管道法兰翻边防腐蚀工程量计算式;
S=×(D+A)×A (5)
式中D—直径;
A—法兰翻边宽。
11.1.3 绝热工程量
1.设备筒体或管道绝热、防潮和保护层计算公式;
V=×(D+1.033)×1.033×L (6)
S=×(D+2.1+0.0082)×L (7)
式中D—直径;
“1.033”、“2.1”—调整系数;
—绝热层厚度;
L—设备筒体或管道长;
“0.0082”—捆扎线直径或钢带厚。
2.伴热管道绝热工程量计算式:
(1)单管伴热或双管伴热(管径相同,夹角小于90°时)
=++(10~20mm) (8)
式中—伴热管道综合直径;
—主管道直径;
—伴热管道直径;
(10-20mm)—主管道与伴热管道之间的间隙。
(2)双管伴热(管径相同,夹角大于90°时)
=+1.5+(10~20mm) (9)
(3)双管伴热(管径不同,夹角小于90°时)
=++(10~20mm) (10)
式中—伴热管道综合直径;
—主管道直径;
将上述计算结果分别代人公式(6)、(7)计算出伴热管道的绝热防潮层和保护层工程量。
3.设备封头绝热、防潮和保护层工程量计算式:
(11)
(12)
4.阀门绝热、防潮和保护层计算公式:
(13)
(14)
5.法兰绝热、防潮和保护层计算公式:
(15)
(16)
6.弯头绝热、防潮和保护层计算公式:
(17)
(18)
7.拱顶罐封头绝热、防潮和保护层计算公式:
(19)
(20)
第二章 计量规则
11.2.1 刷油工程和防腐蚀工程中设备、管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一般金属结构(包括吊架、支架、托架、梯子、栏杆、平台)和管廊钢结构按设计图示尺寸以kg计算;H型钢制结构(包括400mm及以上的型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11.2.2 绝热工程中通风管道橡塑保温板安装和PEF保温板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其余绝热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防潮层、保护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11.2.3 计算设备、管道内壁防腐蚀工程量时,当壁厚大于等于10mm时,按其内径计算;当壁厚小于10mm时,按其外径计算。
第一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C.11.1 除锈工程
说 明
11.1.1 本章定额包括金属表面的手工、动力工具、干喷射、抛丸除锈及化学除锈等内容。
11.1.2 各种管件、阀件及设备上人孔、管口凸凹部分的除锈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
11.1.3 手工、动力工具除锈分轻、中、重三种,区分标准为:
轻锈:部分氧化皮开始破裂脱落,红锈开始发生。
中锈:部分氧化皮破裂脱落,呈堆粉状,除锈后用肉眼能见到腐蚀小凹点。
重锈:大部分氧化皮脱落,呈片状锈层或凸起的锈斑,除锈后出现麻点或麻坑。
11.1.4 喷射除锈按Sa2.5级标准确定。若变更级别标准,如按Sa3级则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0,按Sa2级或Sa1级则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0.90。
11.1.5 喷射除锈标准:
Sa3级:除净金属表面上油脂、氧化皮、锈蚀产物等一切杂物,呈现均一的金属本色,并有一定的粗糙度。
Sa2.5级:完全除去金属表面的油脂、氧化皮、锈蚀产物等一切杂物,可见的阴影条纹、斑痕等残留物不得超过单位面积的5%。
Sa2级:除去金属表面上的油脂、锈皮、松疏氧化皮、浮锈等杂物,允许有附紧的氧化皮。
11.1.6 喷射除锈与抛丸除锈项目中,一般钢结构适用于梯子、平台、栏杆;大型H型钢结构子目适用于主体结构型材规格大于等于300*300(W*H)的型钢构件(包括节点材料);当其中一个参数大于规定值,且单位重量大于70kg/m的型钢,执行大型H型钢结构相应项目,按每吨重量展开面积58m2计算工程量;除上述之外的构件执行其他钢结构相应项目。
11.1.7 本章定额不包括除微锈(标准:氧化皮完全紧附,仅有少量锈点),发生时执行轻锈定额乘以系数0.20。
11.1.8 因施工需要发生的二次除锈,其工程量应另行计算。
C.11.2 刷油工程
说 明
11.2.1 本章定额包括防锈漆、银粉漆、厚漆、调和漆、磁漆、耐酸漆、沥青漆、沥青船底漆、环氧富锌漆、醇酸磁漆、耐酸清漆、有机硅耐热漆、冷底子等刷油内容。
11.2.2 金属面刷油不包括除锈工作内容。
11.2.3 各种管件、阀件和设备上人孔、管口凹凸部分的刷油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11.2.4 本章定额按安装地点就地刷(喷)油漆考虑,如安装前管道集中刷油,人工乘以系数0.70(暖气片除外)。
11.2.5 本章定额主材与稀干料可以换算,但人工与材料消耗量不变。
11.2.6 标志色环等零星刷油,执行本章定额相应项目,其人工乘以系数2.00。
C.11.3 防腐蚀涂料工程
说 明
11.3.1 本章定额包括漆酚树脂漆,聚氨脂漆,环氧、酚醛树脂漆,冷固环氧树脂漆,环氧呋喃树脂漆,酚醛树脂漆,氯磺化聚乙烯漆,无机富锌漆,过氯乙烯漆,环氧银粉漆,KJ-130涂料,红丹环氧防锈漆,环氧磁漆,弹性聚氨脂漆,H87防腐涂料,H8701防腐涂料,硅酸锌防腐蚀涂料,NSJ特种防腐涂料,NSJ—II特种防腐涂料,通用型仿瓷涂料,TO树脂漆涂料,防静电涂料,涂料聚合一次等内容。
11.3.2 本章定额不包括除锈工作内容。
11.3.3 涂料配合比与实际设计配合比不同时,可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换算,其人工、机械消耗量不变。
11.3.4 本章定额聚合热固化是采用蒸汽及红外线间接聚合固化考虑的,如采用其他方法,应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11.3.5 如采用本章定额未包括的新品种涂料,应按相近定额项目执行,其人工、机械消耗量不变。
11.3.6 本章定额过氯乙烯涂料是按喷涂施工方法考虑的,其他涂料均按刷涂考虑,若发生喷涂施工时,其人工乘以系数0.30,材料乘以系数1.16,增加喷涂机械内容。
C.11.4 手工糊衬玻璃钢工程
说 明
11.4.1 本章定额包括环氧树脂玻璃钢,环氧、酚醛玻璃钢,环氧、呋喃玻璃钢,酚醛树脂玻璃钢,环氧煤焦油玻璃钢,酚醛、呋喃玻璃钢,YJ型呋喃树脂玻璃钢,聚脂树脂玻璃钢,漆酚树脂玻璃钢,各种玻璃钢聚合等内容。
11.4.2 施工工序:材料运输、填料干燥过筛、设备表面清洗、塑料管道表面打毛、清洗、胶液配制、刷涂、腻子配制、刮涂、玻璃丝布脱脂、下料、贴衬。
11.4.3 本章施工工序不包括金属表面除锈。发生时应根据其工程量执行本册定额C.11.1章相应项目。
11.4.4 如因设计要求或施工条件不同,所用胶液配合比、材料品种与本章定额不同时,可以本章定额各种胶液中树脂用量为基数进行换算。
11.4.5 塑料管道玻璃钢增强所用玻璃布幅宽是按200~250mm考虑的。
11.4.6 玻璃钢聚合是按间接聚合法考虑的,如因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聚合时,应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C.11.5 橡胶板及塑料板衬里工程
说 明
11.5.1 本章定额包括热硫化硬橡胶衬里、热硫化软橡胶衬里、热硫化软、硬橡胶复合衬里、预硫化橡胶衬里、自然硫化橡胶衬里、五m长管段热硫化橡胶衬里、软聚氯乙烯板衬里等内容。
11.5.2 本章定额橡胶板及塑料板用量包括:
11.5.2.1 有效面积需用量(不扣除人孔);
11.5.2.2 搭接面积需用量;
11.5.2.3 法兰翻边及下料时的合理损耗量。
11.5.3 本章定额不包括除锈工作内容。
11.5.4 带有超过总面积15%衬里零件的贮槽、塔类设备,其人工乘以系数1.40。
11.5.5 热硫化橡胶板的硫化方法,按间接硫化处理考虑,需要直接硫化处理时,其人工乘以系数1.25,所需材料和机械费用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11.5.6 本章定额中塑料板衬里工程,搭接缝均按胶接考虑,若采用焊接时,其人工乘以系数1.80,胶浆用量乘以系数0.50,聚氯乙烯塑料焊条用量为5.19kg/10m2。
C.11.6 衬铅及搪铅工程
说 明
11.6.1 本章定额包括衬铅、搪铅等内容。
11.6.2 设备衬铅不分直径大小,均按卧放在滚动器上施工,对已经安装好的设备进行挂衬铅板施工时,其人工乘以系数1.39,材料、机械消耗量不得调整。
11.6.3 设备、型钢表面衬铅,铅板厚度按3mm考虑,若铅板厚度大于3mm时,其人工乘以系数1.29,材料按实际进行计算。
11.6.4 铅板焊接采用氢—氧焰;搪铅采用氧—乙炔焰。
11.6.5 本章不包括金属表面除锈,发生时按本册定额C.11.1章相应项目计算。
C.11.7 喷镀(涂)工程
说 明
11.7.1 本章定额包括铝、钢、锌、铜、塑料等喷涂内容。
11.7.2 施工工具:喷镀采用国产SQP—1(高速、中速)气喷;喷塑采用塑料粉末喷。
11.7.3 喷镀和喷塑采用氧乙炔焰。
11.7.4 本章不包括除锈工作内容。
C.11.8 耐酸砖、板衬里工程
说 明
11.8.1 本章定额包括硅质胶泥砌块材、树脂胶泥砌块材、聚脂树脂胶泥砌块材、环氧煤焦油胶泥砌块材、酚醛树脂胶泥砌浸渍石墨板、硅质胶泥抹面、表面涂刮鳞片胶泥、衬石墨管接、铺衬石棉板、耐酸砖板衬砌体热处理、特殊抹面等内容。
11.8.2 硅质耐酸胶泥衬砌块材需要勾缝时,其勾缝材料按相应项目树脂胶泥消耗量的10%计算,人工按相应项目人工消耗量的10%计算。
11.8.3 树脂耐酸胶泥包括环氧树脂、酚醛树脂、呋喃树脂、环氧酚醛树脂、环氧呋喃树脂耐酸胶泥等。
11.8.4 调制胶泥不分机械和手工操作,均执行本定额。
11.8.5 定额工序中不包括金属设备表面除锈,发生时应执行本册定额C.11.1章相应项目。
11.8.6 衬砌砖、板按规范进行自然养护考虑,若采用其他方法养护,其工程量应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11.8.7 立式设备人孔等部位发生旋拱施工时,每10m2应增加木材0.01m3、铁钉0.20kg。
C.11.9 绝热工程
说 明
11.9.1 本章定额包括硬质瓦块、泡沫玻璃钢瓦块(板)、纤维类制品、泡沫塑料瓦块(板)、毡类制品、棉席(被)类制品、纤维类散状材料、聚氨酯泡沫喷涂发泡、硅酸盐类涂抹材料、复合硅酸铝绳、防潮层、保护层、金属保温盒、托盘、钩钉、防火涂料、防水剂、风管玻璃棉毡、风管纤维类制品(板)、风管其它绝热材料、玻璃布、白布面刷油保护、铝箔玻璃棉筒(毡)、混凝土面软聚氯乙烯衬里、橡塑保温套管、聚乙烯高发泡(PEF)保温板(管)、发泡橡塑保温板(管)、法兰阀门保温粘接、硬质玻璃棉保温板等内容。
11.9.2 伴热管道、设备绝热工程量计算方法是:主绝热管道或设备的直径加伴热管道的直径、再加10~20mm的间隙作为计算的直径,即:D=D主+d伴+(10~20mm)。
11.9.3 保温厚度大于100mm,保冷厚度大于80mm时应分层施工,工程量分层计算。但是如果设计要求保温厚度小于100mm,保冷厚度小于80mm也需分层施工时,也应分层计算工程量。
11.9.4 仪表管道绝热工程,应执行本章定额相应项目。
11.9.5 管道绝热工程,除法兰、阀门外,其他管件均已考虑在内;设备绝热工程,除法兰、人孔外,其封头已考虑在内。
11.9.6 聚氨酯泡沫塑料发泡工程,是按现场直喷无模具考虑的,若采用有模具浇注法施工,其模具制作安装应依据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11.9.7 保护层:
11.9.7.1 镀锌薄钢板的规格按1000×2000和900×1800,厚度0.80mm以下综合考虑。厚度大于0.80mm时,其人工乘以系数1.20;卧式设备保护层安装,其人工乘以系数1.05。
11.9.7.2 此项也适用于铝板保护层,主材可以换算。
11.9.8 采用不锈钢薄钢板作保护层安装,执行本章定额金属保护层相应项目,其人工乘以系数1.25,钻头消耗量乘以系数2.00,机械乘以系数1.15。
11.9.9 矩型管道绝热需要加防雨坡度时,其人工、材料、机械应另行计算。
11.9.10 管道绝热均按现场安装后绝热施工考虑,若先绝热后安装时,其人工乘以系数0.90。
11.9.11 卷材安装执行相同材质的板材安装项目,其人工、铁线消耗量不变,但卷材用量损耗率按3.10%考虑。
11.9.12 复合成品材料安装执行相同材质瓦块(或管壳)安装项目。复合材料分别安装时应按分层计算。
C.11.10 管道补口补伤工程
说 明
11.10.1 本章定额包括环氧煤沥青漆、氯磺化聚乙烯漆、聚氨酯漆、无机富锌漆防腐涂料工程等内容。
11.10.2 本章定额项目均采用手工操作。
11.10.3 管道补口每个口取定为: 426mm以下(含426mm)管道每个口补口长度为400mm; 426mm以上管道每个补长度为600mm。
11.10.4 各类涂料涂层厚度:
11.10.4.1 氯磺化聚乙烯漆为0.30~0.40mm厚;
11.10.4.2 聚氨酯漆为0.30~0.40mm厚;
11.10.4.3 环氧煤沥青漆涂层厚度:
普通级,0.30mm厚,包括底漆一遍、面漆两遍;
加强级,0.50mm厚,包括底漆一遍、面漆三遍及玻璃布一层;
特加强级,0.80mm厚,包括底漆一遍、面漆四遍及玻璃布二层。
11.10.5 本章定额施工工序包括了补伤,但不含表面除锈,发生时执行本册C.11.1章相应项目计算。
C.11.11 阴极保护及牺牲阳极
说 明
11.11.1 本章定额包括恒电位仪及电气连接安装、检查头、通电点制作安装、阳极接地与均压线安装、牺牲阳极安装、长效参比电极安装、测试桩安装等内容。
11.11.2 阴极保护恒电位仪安装包括本身设备安装、设备之间的电器连接线路安装。至于通电点电缆长度如超出定额用量的10%时,可以按实调整。牺牲阳极和接地装置安装,已综合考虑了立式和平埋设,不得因埋设方式不同而进行调整。
11.11.3 牺牲阳极定额中,每袋装入镁合金、铝合金、锌合金的数量按设计图纸确定。
C.11.12 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
说 明
11.12.1 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是指在特殊环境下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发生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费用,包括了对人工降效、材料、机械消耗费用的补偿。
11.12.2 本章列出各项增加费的费率、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
11.12.3 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的费率测算时已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其计算结果均作为人工费。
第二部分 措施项目
说 明
一、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二、措施项目费已含了利润,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外,其余项目属于指导性费用,供工程承发包双方参考,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章列出措施项目的费率、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在工程计价中,措施项目费用以“宗”或“项”形式计算。
四、措施项目的计算基础,除有注明外,均以人工费为基础。
五、措施项目,各市有标准者,从其规定。各市没标准者,按本章规定计算。
第三部分 其 他 项 目
说 明
一、本章列出其他项目名称、费用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供工程招投标双方参考,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其他项目费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和计日工数量,均为估算、预测数,虽计入工程造价中,但不为承包人所有。工程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三、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进行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承包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四、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五、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六、工程优质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创建优质工程,加大质量投入与管理发生的费用。
七、有上下限费用标准的项目,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应按上限值计算。
八、其他项目,各市有标准者,从其规定。各市没标准者,按本章规定计算。
第四部分 规 费
说 明
一、规费是部门规定收取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二、本章列出规费项目名称、费用标准、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工程所在地另有标准者,从其规定。
三、规费是强制性费用,在工程计价时,必须按工程所在地规定列出费用名称和标准。
四、规费的计算基础,除有注明外,规定为:
1.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工程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算;
2.定额计价时,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算。
五、在工程计价中,规费列在税金之前。
第五部分 税 金
说 明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按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营业税税率及其纳税方法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及其纳税方法计算。
教育费附加:按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教育费附加税率及其纳税方法计算。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