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库、药房、各病区、手术室储存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箱。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3、药库储存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制度,交有记录。
4、药库、药房应建立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二、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应对药房、各病区、手术室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
2、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开具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4、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字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5、应当对品、精神药品〔第一类、第二类〕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6、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院使用〔哌替啶除外〕。
7、非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品注射剂仅限于我院院内使用。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我院(二级)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我院院内使用。
9、患者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10、患者不再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院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各病区剩余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11、各药房应当对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2、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为2年。
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应当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记数管理,建立处方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2、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3、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医院建立值班巡查等制度。
四、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1、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刷、统一编号、统一记数管理。
2、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指定后勤库房进行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对进出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帐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相符。
3、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物、在院内通知。
五、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手术室储存管理制度
1、临床科室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2、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和安全管理工作。
3、各病区、手术室存放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4、临床科室凭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到药房领取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科室固定基数。
5、临床科室应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换,并填写交登记表。
6、临床科室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门诊注射室应有使用登记。
7、临床科室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个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8、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保卫科报告:
〔1〕在存储、保管过程中发生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9、临床科室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六、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2、临床各科室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审批。
3、临床各科室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应有记录,并由交签字。
4、使用后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5、临床科室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临床各科室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7、临床各科室在存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取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院保卫科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七、处方医师职责∶
1、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3、医师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
4、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5、除需长期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7、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理制的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8、应当要求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9、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品、精神药品处方。
10、未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1、妥善保存领取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