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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25-09-29 02:32:56 责编:小OO
文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上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内人防发〔2012〕31 号

各盟市、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旗县支行:

为适应全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其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27号)精神,经自治区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8 月1 日开始,各盟市(旗县)依法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呼和浩特市按照15%、其他盟市(旗县)按照10%的比例上缴自治区国库,其余部分缴入同级国库。

二、缴入各级国库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支出;

(二)各类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支出,人口疏散基地和疏散地域建设、维护支出;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和维护支出;

(四)组织指挥基本业务支出、宣传教育基本业务支出、通信业务支出、本地区人民防空演练等支出;

(五)人民防空准军事化建设、业务训练支出;

(六)人防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支出等。

三、各级财政、人防、银行要切实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情况的对账工作,各级人防部门每月与财政部门和国库进行对账,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和账务一致,并严格按规定比例上缴,不得隐瞒收入或截留和挪用。自治区财政厅、人防办将对各盟市收缴国库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少上缴自治区易地建设费的盟市(旗县),自治区将组织专项督查,并责成其进行纠正、全额补缴。

本通知自2012年8 月1 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上缴管理的通知》(内人防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2年7月18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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