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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管理规章
2025-09-29 02:15:17 责编:小OO
文档
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

管理规程

2008年1月

上级文件

1、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习年限有关问题的

通知

学院及科室工作职责

2、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3、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办公室职责

4、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职责

5、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职责

6、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职责

管理文件

7、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教学点管理规定

8、潍坊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9、潍坊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0、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11、潍坊医学院选拔推荐成人教育优秀应届专科毕业生升入成人本科学习的实施办法

12、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考试工作条例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习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等学校(含省属高校和驻鲁部属院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习年限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层次分为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和高中起点专科;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学习、业余学习(包括半脱产、夜大学)和函授学习。

二、最短学习年限规定

(一)专科起点本科

文科、理科类:脱产学习2年;业余、函授学习3年。

(二)高中起点本科

文科、理科类:脱产学习4年;业余、函授学习5年。

(三)高中起点专科

文科类:脱产学习2年;业余、函授学习两年半。

理科类:脱产学习2年半;业余、函授学习3年。

三、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专业教学实际,确定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习年限,并做好教学计划的调整工作,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规定自2007级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开始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成人高等教育,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决议,接受上级的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成人教育的规划、管理、宣传和调研工作,协调各部、系、院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成人教育的专业设置论证和招生计划的申报,根据医学人才市场需求不断创新成人教育培养模式。

四、负责制订、修订、落实成人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定成人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文件。做好成人教育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成人教育质量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五、负责成教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针对不同学习形式的学生特点,制订培养目标和教育计划,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发展。

六、负责成人教育的招生、录取、入学、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毕业证核发和学位授予组织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成人教育的收费管理工作。

八、负责学院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管理工作,积极拓宽成人教育培养途径。

九、负责自学考试专业申报、组织阅卷、毕业环节考核、等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考试组织和巡查工作。

十、认真完成上级和院领导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2006年12月修订

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办公室职责

一、在成教学院领导下,负责成人教育日常事务工作及接待工作,协调各科室间的工作。

    二、负责物资、设备的购置、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报刊的征订,文件、信件的收发及整理工作,负责印章的管理工作。

    四、做好招生宣传及招生工作,负责新生通知书的发放、新生报到的准备工作,做好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等工作。

    五、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记录、服务和宣传报导工作;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报表、统计等有关文秘工作。

    七、负责各种党政文件、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设备、设施的管理、保养、维护和办公材料的购置;负责文件的起草、校印和报告的审批工作。

    九、负责成人考前辅导班及各种短训班的组织管理工作。

    十、协调各部门关系,做好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成人教育、法规,认真执行上级的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负责新生招生录取、学籍注册、学生成绩登录、信息采集和存档。

三、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办理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留级等审批手续。

四、负责学生毕(结)业证书的办理和毕业生学历信息电子注册工作。

    五、负责各类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协同有关科室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制定档案格式、标准和规范,及时完成信息采集和归档、上报等工作。

    六、负责招生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新生情况分析,为编制招生计划提供依据材料。

    七、协助教学管理科做好学生成绩分析,定期核对学生信息。

    八、负责出具学生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做好学生信息保密工作,保证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安全。

九、协调好各科室间的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成人教育,遵守法规,负责成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二、负责成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制(修)订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编制课程表,审查教学进度和任课教师的审批。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做好教学进度的编排、教学调度和协调、任课教师审批、组织考试等教学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订教材使用计划,做好教材的订购和发放登记工作。

    四、加强教学管理研究,制(修)订教学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检查和反馈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改进教学管理工作。

    五、负责课堂教学质量检查,组织听课、评教、评学及观摩教学活动。做好学生成绩登记、分析、核对工作,及时将学生成绩报学籍管理科。

    六、负责学生的入学、毕业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年度考核、鉴定、奖惩及毕业鉴定等工作。

    七、负责教学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做好学生考勤管理、核定学生学习成绩,协同学籍管理科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八、协助有关科室做好招生、辅导等工作。做好学生的毕业考试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验审与发放工作。

    九、负责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工作,下达教学任务,做好教学进度的编排、教学调度和协调、任课教师选派等工作

十、负责函授、夜大学生学费的收缴登记,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时酬金的核定工作。

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学生和夜大学各班次的日常管理和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学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针对学生的思想、心理特点,组织开展大学生教育活动,努力造就良好的学习氛围,维护学校“严谨、求是、勤奋、进取”的校风。

三.加强大学生班级建设,健全管理机构,注重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党、团活动,培养积极分子;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监督;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表现进行学年鉴定;组织完成学年评优、表彰和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四.协助教学主管部门的教学管理、学生实习派遣、毕业等工作。对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调查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方面的需求,为学生的成长和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组织落实各项日常检查,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针对学生中表现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教育和管理措施,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互通学生情况,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六. 认真分析研究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及时向任课教师了解情况,做好教学服务工作。

七.负责对成教脱产学生的学费、鉴定、实习、毕业等材料的整理、核实。负责对学生的各种申请、奖惩材料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

八.积极协调、协助科室间的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008年1月修订

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教学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成人教育教学点的管理,保证成人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成人教育教学点是由我院根据教学需要和设点条件,在院外有关单位设立的教学点。

第二章 设点条件和设点程序

  第三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教学点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医学专科学校、设有医学类专业的高等职业院校、卫生学校或卫生培训机构;

  2、具备良好的校舍条件,校园及周边秩序良好;

  3、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设备、实验条件和配套服务条件;

  4、具备成人教育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经验,;

  5、师资结构合理,具备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能满足教学要求;

6、生源充足,交通便利。

第四条  设立我院成人教育教学点,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由拟设点单位写出设点申请报告。包括单位性质、办学基本条件,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设施、实验实习场所、生源等。

2、由我院对拟设点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后,给予书面批复。

3、符合我院设点条件的,填写我院成人教育教学点登记表等材料,双方签定联合办学协议书。

4、设点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我院到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教学点职责

  第五条 各教学点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在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的指导下开展教学工作,并定期向学院汇报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的情况;

2、负责当地生源的宣传、组织工作,安排好成人高考考前辅导、报名等工作。

3、积极配合、协助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我院的要求组织好新生入学报到;

4、严格按照我院的教学计划、教材使用规定安排教学,编制教学进度表、课程表,做好教学点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5、提前制定每学期的我院师资选派计划,提出申请,报我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6、负责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做好服务工作;

  7、负责在当地选聘兼职教师的选拔工作,提出拟聘任教师名单报我院审核,办理聘任手续,安排教学工作;

  8、配合我院做好学生信息采集、学籍管理、考试、毕业等工作;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考生录取后由我院统一发放入学通知书,学院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学习地点,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指定教学点报到。

  第七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我院按《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教学点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学生报到后,填写学籍卡,一份交潍坊医学院,一份留教学点备查,学生毕业时,全部移交学院存档。

  第 有关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等方面的问题,严格按照《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教学点负责学生申请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我院审批。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教材征订由我院负责。教学进度和课程安排等事项由教学点制定报我院审批。

  第十条 教学点的教学工作主要由学院教师承担,学院聘任兼职教师的教学点可担任相应主干课程的部分授课任务和考查课的授课任务。不具备教学师资条件的教学点全部由学院选派教师授课。

  第十一条 教学点学生考试由学院统一命题,学院教师和教学点兼职教师共同承担监考和阅卷工作,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学生的考试试卷和成绩每学期末报送我院,学生试卷由我院统一保存到学生毕业后。

第六章 学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我院同意负责收费的教学点,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十三条 学费收入及分配按双方协议办理。教学资金的投入必须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我院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008年1月修订

潍坊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成人高等教育改革,推进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探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新模式,决定实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教育厅《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试行学分制的暂行规定》(鲁教职字[2004]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习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职函[200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医学成人教育的特点和我院的实际,建立、健全我院以学分制管理为基本结构的成人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强化必修课、优化充实选修课,鼓励学生立足本职工作自主学习研修。

二.我院成人教育学分制管理的基本结构

(一)学制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制为弹性学制,学生修业年限为:

专科起点本科为3至5年(脱产2至4年);

高中起点本科为5至7年(脱产4至6年);

高中起点专科为3至5年(脱产2.5至4.5年),文科为2.5至4.5年。

学生修业年限不能少于相应层次规定的最低修业年限,也不能超过相应层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二)课程设置和学分

1.课程设置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制定模块式教学计划,规范学生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课程设置包括:

(1)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同一层次相同科类各专业课程设置基本相同,所有学分为学员必修;专业必修课,专业培养必修专业基础课,所有学分为本专业学员必修。

(2)限定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同一专业不同专业方向限定选修的专业课程和相关课程,此类课程学员根据专业方向必须选修一组,并修满规定的学分。

(3)任意选修课和社会互认及奖励学分。任意选修课,学员根据学习的实际情况选修与个人从事专业或兴趣选修(或自学)的课程,此类课程可以自由选修并修满规定的学分;社会互认学分,包括同层次的培训、继续教育、进修学习、科研、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专业获奖、资格考试、毕业设计和论文等所有学习和研究积分;奖励学分,包括学年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达到优良和在考勤、社会活动中的突出表现的奖励学分。

 2.学分

(1)课程总学分和学分计算:

    专科起点本科需修满80学分;高中起点本科需修满160学分;高中起点专科需修满80学分。

(2)学分计算方法:

 理论教学16学时折合1学分;

实验、上机30学时折合1学分;

实践课教学每周折合1学分;

自学(作业)30学时折合1学分;

毕业设计(论文)8至12学分(文科8学分、经管10学分、理工科论文12学分)。

社会互认学分按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区(医院)5、4、3、2学分为上限,进修、学习、培训参照16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发表论文和科研成果按位次递减1分计算,国家考试成绩互认参照课程或相近课程计算学分。

互认和奖励学分认定,每学年由学员本人持单位盖章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教学主管科室负责人认定并计入本人学籍。社会互认学分采取每单项上限和互认总学分封顶的办法,社会互认学分一般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可以替代社会互认学分。奖励学分,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奖励1学分,85分以上奖励2学分;学年授课出勤90%以上奖励1学分。学年综合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学生者奖励1-2学分。

(3)学分分配:

必修、选修、社会互认和奖励学分三部分学分的比例分配。高中起点本科:160学分,各占76、40、20学分,实践实习24学分;专科起点本科80学分,各占38、20、10学分,实践实习12学分;专科80学分,各占40、20、8学分,实习12学分。

 三.教学组织

   (一)以课程为单元组织教学,每学期为学生开设足够的可供修读的课程。

(二)课程学习以授课和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

(三)教学计划中的实验、实习及上机操作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四)学生按照专业要求结合生产、管理等工作实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本科理工类专业一般要求做毕业设计,文科类专业一般要求做毕业论文;专科各专业一般要求做毕业大作业。

(五)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要修读本专业年级的课程,也可跨年级、跨专业修读相关课程。

四.课程考核

(一)课程考核的形式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可以采取闭卷、开卷、上机操作、网上考试、大作业、大病例、调研(查)报告等形式。

(二)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凡课程总成绩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完成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三)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可持有效证明申请课程免修经审核确认后,取得学分,其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教学计划中课程总门次的30%。

五.毕业、结业

(一)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学习年限达到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尚未修满规定学分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成绩单。

(三)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可申请退学,由学校发给已修课程结业证明。

六.学位

各科成绩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省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考试合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学校的规定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七.本规定自2007级学生开始实施。

八.学分制试行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潍坊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成人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维护学校成人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学校按国家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按《报到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于开学前来函(电)并附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应予以保留学籍的,须到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校后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办理注册手续,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需事先请假,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否则1周内按旷课论处,l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亦应参加考核。未经批准参加的选修课不准参加考核,擅自参加者不予记载成绩。考核成绩由各教研室主讲教师填入成绩登记表并签名,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省教育厅组织的抽查考试,其考试成绩为最终成绩。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考核、自学作业成绩和考勤可计入总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不超过30%。

    第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而不能参加期中、期末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向主管科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成教学院批准后方可安排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只有1次补考机会。

    第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作弊者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成教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1次补考机会。

第九条  学习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按规定的时间补考,补考成绩最高为60分。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再安排1次补考。

第十条  学生入学前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已取得同层次单科证和学习成绩者,可持证向学校申请免修该课程,申请免修课程应在本课程开课前提出,学校同意后,应由学校安排免修资格考试,成绩及格者准予免修,其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得免修。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合格证者,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原修学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学生所免修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  对学员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民主测评的方式,写出实际表现评语。学年鉴定结果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章    考  勤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理论课、实验、见习、实习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除危、重、急症学生可在1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医院证明履行补假手续外,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累计3次者,作为旷课1学时记。旷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五分之一、请假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夜大学学生日常的考勤由班长负责,班主任监督,按规定表格填写和统计,月终或阶段授课结束由主管科室汇总向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期的实验或见习中缺勤三分之一以上者,均不能参加本门课程考试,经成教学院批准,补齐所缺教学内容,可予补考。

    第十五条  平时学生请病假、事假30学时以内者,须到主管科室办理请假手续;30至60学时者须持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报主管科室,经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60学时以上者须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病、事假3天以内,须经所在医院科室同意,4天以上1周以内由所在医院主管科室负责人批准;1周以上应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第四章  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3门,经补考及格者,予以升级。

    第十  优秀应届专科毕业生,经推荐、选拔、考核,省教育厅录取到本院成人教育本科学习者,须按新生入学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后,取得本科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学年累计补考仍有3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2次,否则予以退学。留级学生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应数额的学费。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因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者;

    因公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二分之一者。

    学生申请休学,须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单位同意,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2年内给予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按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审查同意方能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办休学手续,缺课达该学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或休学已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复学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成绩者,不得办理休学,但可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所转入的专业与学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一致,文科学生只能转入文科专业,文理兼招的学生只能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的每学期开学后1月内办理,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备案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转学的,应事先征得转出或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学生转换学习形式,应在新生入学报到1个月以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统一上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退学。退学学生需到校办理退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二)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经补考后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五)每学期开学、无故不按时到校办理注册和交学费手续者;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出勤率达90%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或其它单项先进,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  学生违犯国家法令、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审核批准,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除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外,要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并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2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方可参加补考,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不含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8年1月修订

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保证我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严肃性,根据上级和学校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成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我院成人教育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向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行为与党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按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完全部课程,且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要求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考核)的专业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操行评定合格,经审查准予毕业。

(三)参加省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主干课程”考试合格。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违犯纪律受到学校或本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累计四门功课(专科起点本科为两门)不及格经补考及格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含政治理论课、外语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不到良好者;

  (五)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考核)的成绩达不到良好者;

  (六)留级且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经补考及格者。

  (七)参加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主干课程”考试合格,但超出规定时效的。

 三、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按上述条件审查合格后,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2008年1月修订

潍坊医学院选拔推荐成人教育优秀应届专科毕业生

升入成人本科学习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成人教育学生学习提高,为优秀专科毕业生提供高层次的学习机会,促进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成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成人教育,严格按照鲁教成字[1998]23号文件精神和鲁教职办字[2001]1号文件《选拔优秀应届成人专科毕业生升入成人本科学习实施办法》的要求,在省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做好选拔优秀应届成人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学习的选拔、推荐工作。以实事求是的态度,采取得力措施,严格把关,精心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使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能够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学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选拔范围

    凡经过全国成人高考正式录取的我院成人教育专科学生(含业余、脱产),完成专科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应届优秀毕业生,经过选拔、考试,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可升入同专业或同科类的相近专业本科学习。

    三、报名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二)学习综合成绩(不含最后一学期)名次在本专业前30%以内,因工学矛盾导致的缓考不超过两门,所有课程均为一次性考试及格。

(三)学习态度端正,有较高的到课率,函授、夜大学生到课率80 %以上,脱产学生到课率98%以上,无旷课记录。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无违纪、作弊记录。

(五)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党团员等称号或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可以适当放宽报名条件,须经学院审核批准。

    四、组织实施

    (一)选拔工作在学校的领导、监督下,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分配的推荐计划,按照学校成人教育脱产班、业余班、教学点教学班等各种教学形式的人数与毕业生总数的比例,确定各教学班报名的名额。

    (三)做好日常的考勤统计和考试成绩登记工作,按标准进行选拔和推荐。

    (四)组织报名。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学校推荐的办法予以组织报名。学校在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开学后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统一组织报名,名单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学生填报志愿。

    (五)考试。每年的选拔考试时间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命题和考试,考务工作的各环节实行封闭管理。考试科目分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门。

    (六)录取。根据选拔考试的成绩,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录取学生名单。

    五、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选拔成人优秀专科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性强,涉及到考生切身利益,对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校的办学信誉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组织报名、考试、录取等各个环节中,要严格按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为接受广大考生和群众的监督,推荐和录取名单张榜公布。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学员录取后,实行3个月的异议期制度,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有关考生的报名或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08年1月修订

潍坊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为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严格考试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公正性和学生成绩的真实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一、目的要求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评定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考核学习成绩要注重考核学生掌握和运用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力。

二、命题

    第三条  教师及题库管理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考试命题,努力提高命题的质量。

    第四条  命题应当体现成人教育的特点。试题要紧紧围绕教学内容的重点和关键,着重考察学生对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把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到主要内容上去。

    第五条  命题应当有较大的覆盖面。试题的范围尽量较全面地包含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其中也包括教师指定的自学内容。但注意不出偏题,范围不宜过窄,应力求考察学生对本课程内容全面掌握的情况。

    第六条  命题要体现既考知识又考能力的原则,侧重理解和应用型题目。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七条  命题应力求准确,难易适当。题意要明确,避免学生出现误解。题目的难度,应以教学大纲的要求为标准。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密切结合。

    第  补考题应与正式考试题同时命出(即出A、B卷),其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应与正式考试一致。

    第九条  主干课程建立题库,有条件的课程要逐步实现命题的计算机管理。

第十条已建立题库的课程,由成教学院题库管理人员或聘请有关人员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命题的难度组织试题。

三、试题管理

    第十一条  试题要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命题教师不得向学生提示、暗示和泄漏试题内容。

    第十二条  试题应按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人数每个考场加一份印刷,多印的一份为监考教师使用,印刷后的废弃试卷及时销毁。考试结束后,教研室送一份试卷给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存档。

四、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一般要用闭卷考试,以便能够较确切地检查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采取开卷考试的课程须报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为提高考试对学生运用知识的灵活性和综合能力的考核与评价,可根据不同课程、不同专业、不同内容和教学环节的特点采取更有效的考试方式,可采取阶段考试、实践考试、自学作业和综合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避免仅凭一次考试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避免以理论考试取代实践考试。

    采取开卷考试的,应明确考试要求,可以携带的教科书、工具书、参考资料和计算工具等应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实验课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以采取现场考试和操作考试等方式。

第十五条考试时间应根据课程内容和难度确定,理论课考试一般为90-120分钟,考查课为60-90分钟。

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学期考核成绩以期末、期中两部分考试成绩组成( 有实验的包括实验成绩),其所占比例为期末70%,期中和实验30%。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第十七条  教师不仅要认真制订评分标准,更要严肃认真地、准确地掌握评分标准,不准随意加分或扣分。

    第十  考勤和自学作业分数可作为参考成绩计入考试成绩,但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20%。教研室根据成人教育学院主管科室提供的考勤结果计分。

    第十九条  教研室必须严格掌握补考成绩,不能降低考试难度和评分标准,更不能随意加分。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若出现明显的偏态分布,教研室要对成绩进行统计学分析,写出分析报告,报成人教育学院。

六、成绩报送

    第二十一条  每个学期,凡教学计划列出的课程都必须按时考试报送成绩。课程名称必须填报课表公布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理论课考试成绩及学生成绩分析和试题分析,任课教师须于该课程考试后七日内报成人教育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所有成绩表、补考成绩表一律用钢笔填写(不及格成绩用红色)。

    第二十四条  考试、补考成绩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与考卷一起报送成人教育管理部门 (按省教育厅的规定,试卷必须集中保存到学生毕业后)。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绩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向学生公布,教研室报送成绩以前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二十六条  补考成绩报送。

    1、任课教师须于补考结束后三日内,将补考成绩报成人教育管理部门。

    2、学生补考成绩按百分制,合格记60分,记载时须加盖“补考”字样。经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批准缓考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七、考试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旷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  考试次数:

    1、学生每门必修课共有三次考试机会,分别为:考试、补考、毕业前补考,毕业实习未完成规定内容或不及格者,应延长实习时间,直至补齐实习内容并及格。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在一学年内向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申请补考,经补考及格后准予毕业。申请缓考者随第一次补考考试,若不及格只补考一次。

    2、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应重修或另选修其它课程;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擅自参加者,不记录成绩。

   第二十九条  凡平时作业或实验报告无故连续三次不交或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成绩以“0”分计,补齐后,经主管教师同意,方可参加补考;未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成绩以“0”分计,经教研室同意补齐实验内容后方可补考。

八、考试组织

    第三十条  考试安排:

    1、期末考试。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应提前安排好考试、补考日程表,并广泛征求意见后, 印发实施。正式发布后的考试日程表一般不再改动,确需改动者,须经教研室申请,部、系(院)批准,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审批。

    2、凡在学期中间进行的单科课程结束性考试,须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3、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二周进行,毕业前补考原则在实习结束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考安排。

    1、教研室应根据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制定的考试日程表及时安排好监考人员,并将监考人员名单及时报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教研室若无法自行解决监考人员,原则上由部、系(院)统筹安排。每标准考场安排2人监考。

    2、教师在接到监考通知后,须按时到指定考场参加监考。

    第三十二条  考试前,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发放《监考须知》和《考场规则》,并加强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等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各部、系(院)要派人参加巡视,检查考场纪律,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巡视,并作好巡视记录。

九、考试纪律

  第三十四条 考试前复习阶段,教师可对学生进行指导、答疑,但不准出复习提纲,不能给学生指重点,划范围。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考题内容,对于有意泄漏考题者,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第三十六条 监考教师要切实负责,认真执行考场规则,坚决制止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违纪、作弊和协同作弊的学生,监考教师立即停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作好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考场记录与有关作弊材料一同报成人教育管理部门,除该课程以“0”分记,不准正常补考外,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学生适当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监考教师如有玩忽职守,纵容、袒护学生作弊行为和对学生的作弊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者,由所在部、系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 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检查规定证件,指导清理考场、按座号调整座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始考试30分钟以后,不准进考场,该课程以无故缺考论。开考30分钟内不准交卷;参加了考试,但不交卷者,该课程以无故缺考论。

  第四十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若又参加考试,其缓考资格自动取消,按实际分数计算成绩。

  第四十一条 监考教师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题目字迹不清楚者,监考教师可写在黑板上,并要提醒考生更正考卷。

  第四十二条 考试中,凡允许用计算工具的课程,应由考生自备,考试中不允许随意借用他人物品。

  第四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能在场内停留、交谈,也不能在考场外大声喧哗。收卷后监考教师根据实到考试人数,点清试卷份数,将试卷和考场记录交给成人教育学院主管科室。

  第四十四条 监考教师须将发现的学生违纪作弊情节详细记录在考场记录上,并应注明“违纪”、“作弊”、“严重作弊” 字样。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向教师查看分数,更不准无理纠缠。考试成绩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向学生公布,教师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四十六条 考试成绩报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后,教师无权更改。如教师发现差错,须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进行更改。

  第四十七条 如学生要求复查成绩,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查阅。查阅时须有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和成人教育主管人员共同参加,如发现确有差错,需出具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成人教育主管人员签字的更改成绩报告后方可更改。

  第四十 凡属闭卷考试,学生必须自行按下列要求严格清场,否则后果自负。

  1、学生不得将书籍、讲义、作业、笔记、复习资料、自备纸张带入考场,不得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工具,已携带者必须集中放在指定位置。

  2、学生必须自行检查桌面、桌洞,若书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或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纸张,必须清除,若无法清除,必须报告监考教师调位或采取相应措施。

  3、学生必须自行检查地面,若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纸张,必须清除。

  4、学生必须按指定座位就坐。

  5、考试期间桌面上只准摆放《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试卷和考试规定的用具。

  十、学生考试违纪界定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该课程成绩“0”分记。

  1、考桌上、桌洞内有考试课程内容的书、作业本、笔记本、或自备纸张。

  2、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交卷时说话(未构成改卷事实)者。

  3、被别人拿走试卷或草稿,而本人不报告监考教师,当即被发现者(指未构成改卷事实者)。

4、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或者考试期间私自调换座位者。

5、考试中未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者。

  第五十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门课成绩按“0”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故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试卷。

  2、夹带、偷看、抄录资料(资料指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作业、笔记、复习资料、小抄等,下同。夹带含桌面、桌洞、身上写有资料等)。

  3、与他人交换试卷。

  4、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者看资料。

  5、传递、索要、提供答案或相互对答案。

  6、替人考试。

   7、使用暗语、暗号。

  8、雷同卷。

  9、协同作弊、参与团伙作弊。

  10、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以及其他明显属于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严重作弊论处,该课成绩按“0”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

  2、组织团伙作弊;

  3、强抢别人试卷;

  4、第二次以上作弊或一场考试中有两种以上作弊行为;

  5、偷盗、买卖、传播试题试卷;

  6、确有作弊行为,仍伪造事实、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无理纠缠、包庇他人。

    第五十二条  扰乱考场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五十三条  事后被人举报或被发现作弊,在查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者,可视其情节、态度,酌情从轻处分。

    第五十四条  凡对作弊性质有争议的,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  考试教学事故界定

    第五十五条  一般考试教学事故为:

    1、安排考场重复或漏排。

    2、教师擅自安排考试或补考。

    3、不按规定要求清理考场。

    4、监考迟到。

    5、监考期间随意离开考场、坐着监考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

    6、考场纪律混乱或对作弊现象不管不问,不作记录。

    7、被巡视人员查出多人作弊。

    8、考试后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

    9、不按规定标准处理违纪、作弊学生。

    第五十六条  严重考试教学事故为:

    1、漏题或变相漏题。

    2、私改考分。

    3、协同作弊或包庇作弊。

    4、丢失考卷。

5、误考。

6、监考不严导致考试成绩严重失实。

    第五十七条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考试教学事故的处理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

十二  附则

    第五十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有关考试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者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中未尽事项,按上级文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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