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数目与计算方式 | 支付人 | 法律依据 | |
医药费 | 凭单据 | 基金 |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29条3款 |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额】*70% (滨州之外就医标准是21元/天) | 单位 |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29条4款 |
交通费 | 【条件:A.医疗机构证明 B.经办机构同意 C.统筹地区外就医】 【按因公出差标准计算】 | 单位 |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29条4款 |
食宿费 | 同交通费标准计算 | 单位 |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29条4款 |
康复性治疗费 | 凭单据 | 基金 |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29条6款 |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 | 国家规定标准 | 基金 |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30条 |
工资、福利 | 停工接受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不超过12个月 | 单位 |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31条1款 |
护理费 | 条件:A,生活不能自理B.停工留薪期间(12个月内) | 单位 |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31条3款 |
工伤造成伤残
伤残待遇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 完全不能自理 | 大部不能自理 | 部分不能自理 |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期限至其生活能自理为止,最多不超过20年。 | ||||||
标准: | 50% | 40% | 30% | |||||||||
伤残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复发的职工确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1-4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5-6级 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才发放伤残津贴!);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 (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 24 | 22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8 | 6 |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乘以月数,由保险基金支付。 | |
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 | 90% | 85% | 80% | 75% | 70% | 60% |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1-4级由保险基金支付;5-6级由单位支付(安排工作后没有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月)(全市当年平均工资)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由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月)(全市当年平均工资)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由企业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工伤造成死亡
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1、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由保险基金支付。2、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享受本条款;3、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款;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两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以上者:60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1、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为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上增加10%。2、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款;3、因公外出发生事故火救灾抢险中下落不明的,事故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保险基金支付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被宣告死亡的,按因公死亡规定处理。 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需供养亲属条件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4、子女未满18岁。5、父母均已死亡,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子女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父母均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由用人单位支付。(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单位、经办机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