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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管理制度(范本)
2025-09-29 02:23:30 责编:小OO
文档
      永昌县天开屠宰场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场长职责

1、认真贯彻党路线、方针和,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办事公道,奖罚分明,起模范带头作用。

2、全面负责并安排好场内各项工作和事务。

3、场长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保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

4、研究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调动起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并与检疫人员密切合作,加强生猪屠宰检疫,保证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副场长职责

1、在场长的领导下,有计划地安排好每天的屠宰等工作,监督屠宰人员热情服务,保证肉品质量。

2、要与检疫人员密切合用,加强对生猪等禽畜的检查,坚决防止出现死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负责造好各类登记册,记载清楚每天进出的生猪等畜禽,避免混乱。

4、兼任好出纳工作,配合会计记清现金帐、实物帐,做到帐实相符。

5、领导门卫、会计、屠宰人员等全场职工,搞好环境卫生,清除场内外各类脏物,保持场内外清洁卫生

6、负责安排好场内的防盗、防火、防疫等工作,否则造成问题,应负主要责任。

三、会计职责

1、服从场长的工作安排,搞好财务工作。

2、要自觉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经得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3、对财务帐目要日记月清,保持帐帐平衡,帐实相符。

4、对每天所收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携带在身或放在办公室内,否则若发生失窃,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5、财务开支必须经场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出报销,不能私自开支,更不得借用、挪用。

6、要认真学习并运用《会计法》及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理财,管好全场财务工作,依据法律和财经纪律,拒绝报销场长签字而不合法的单据等。

7、认真负责财务工作,不能马虎从事,否则,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屠宰人员职责

1、屠宰人员必须服从场长的安排,尽职尽责搞好屠宰。

2、凡是屠宰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用户交给的屠宰任务,如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用户出摊卖肉,一切责任自负,并赔偿其损失。若不负责任,造成胴体处理不佳,剃毛不净、皮黄、皮烂等,应承担责任。

3、必须保持自身及室内的清洁卫生,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清理各自的场所,保护好环境卫生。

4、应讲文明,有礼貌,热情服务,不能态度傲慢,出口伤人,若与用户吵架三次或打架一次,即自动离职。5、保护自己的所有用具,并按时清理炉灰出场。

6、严禁带酒作业,上班时间不得酗酒,否则,造成的问题由自己负责。

7、下班时各自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五、门卫职责

1、服从场领导的安排,负责场内安全及周围清洁工作,随时打扫干净场内的卫生,清除垃圾,堆放整齐。

2、要每天检查猪舍内,配合检疫人员,搞好消毒工作。

3、保证场内安全,不能出现失窃现象,如果失职造成被盗事故,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4、每天登记进出生猪等禽畜的数量等,检查猪舍,发现病畜及时向场长汇报,否则造成死畜,要负主要责任。

5、门卫人员不得在上班时间酗酒,若因酗酒而失职,责任由自己全部承担。

6、要杜绝闲杂人员入场,并对进出人员的车辆进行登记,以备主管负场长检查,确保场内安全。

六、畜禽检疫检验制度

为了贯彻《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食品卫生法》,达到防病治病,清除病肉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搞好屠宰场的卫生,消毒及肉品检疫工作,防止病肉上市,特作如下规定。

1、要对猪舍、屠宰间、急宰间、高温处理及洗下水间,进行定期消毒、灭蝇等卫生消毒工作。

2、凡运到屠宰场的禽畜应在当日(即屠宰前)全部进行活体检疫,包括测试体温,临床检查和一、二类病的检查等。

3、经检查发现污染病时,检疫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以防疾病传播流行,若无法处理检疫人员应立即报告防疫部门,并按规定处理。

4、宰后检疫是宰前检疫的补充,对屠宰后的生猪、牛、羊等胴体、内脏、头、皮在分离时编汇同一号码,以便查对检疫。

5、屠宰后经检验发现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经高温处理可以食用的,由检疫人员在屠宰场负责人的配合下,亲自监督送至高温处理间,消毒处理后方可允许上市销售。

6、若发现猖瘟猪肺疫等传染病、寄生虫病,经高温处理仍不能消除对人体的危害时,由检疫人员亲自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7、检疫人员应对高温处理和埋入地下的病肉记载清楚,以备有关部门检查(要记清肉主、数量、来源、地点、证明人等)。

七、购销台帐管理制度

1、生猪屠宰必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生猪购销台帐管理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2、生猪购销台帐管理,按宰前生猪进场检验登记和宰后肉品出场登记分类进行。由检疫人员和肉品交易人员具体落实。

3、凡进场屠宰的生猪,实行进场台帐登记制度。

(1)进场屠宰的生猪数量、产地、免疫状况、“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运宰工具消毒证”等,要严格审查登记。

(2)对不符合上述检验规定的生猪也要进行登记,要明确了解不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去向,避免造成私屠滥宰,影响上市肉品质量。

(3)检验合格,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登记后发放《准宰证》进场屠宰;不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不得签发《准宰证》,不准进场屠宰。

4、屠宰后的肉品,实行台帐登记管理。

(1)详细登记当日屠宰总数量以及合格或不合格肉品的数量。

(2)详细登记当日肉品销售经销商名称、地址等。

(3)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的登记。

(4)登记召回不合格肉品的数量及处理结果。

5、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责任人,要做出严肃的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1、生猪屠宰必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屠宰加工生产技术标准,确保肉品安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2、凭证宰杀。车间每天凭动物检疫人员签发的《准宰证》屠宰生猪。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不准进场屠宰。严禁宰杀病死猪、注水猪等,确保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3、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必须加盖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合格印章,如发现不合格肉品,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两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场,必须当即向场长汇报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如发现未经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场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进行100%的无害化处理。

(3)由于生产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车间主任要追查责任,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

4、对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1、屠宰场必须按操作要求配备检疫人员,做到宰前检疫,宰后检验。

2、在活畜(禽)进场及屠宰加工的过程中必须有检验员在岗。检验员应按职责,依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3、活畜(禽)进场时,宰前检验人员必须按国家标准对其进行检验,同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停食管理。

4、送宰时应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宰前检疫合格证》必须明确屠宰的数量及种类,并进行登记保存备查。

5、屠宰车间必须按照《宰前检疫合格证》登记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屠宰。

6、急宰车间必须按照《急宰证明》进行屠宰。

7、宰后检验必须实行同步检验。

8、检验合格的产品必须加盖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9、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必须分类,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

10、定期应对有害物质进行检验。

十、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为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出场肉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进入场的生猪必须具有免疫耳标。同时,重庆市酉阳县区域外的出示“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运载工具消毒证”;重庆市区域内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另外,检疫证明上要注明疫苗注射时间,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猪严禁进入场区。

2、严禁病猪、死猪、伤残猪进入本场。

3、种公猪、劣质母猪不准入场。

4、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

5、进入待宰圈屠宰的生猪一般不准离场。确须离场者必须经严格检疫、登记,当事人或卫检人员签字后方可离场,且不得二次入场。

6、运输成品肉的车辆必须清洗干净、盖好遮盖布,否则不准出场。

7、凡进入本场的运猪车辆必须消毒、登记后方可进场,经门口检疫人员对所运生猪临床无异常者烫号后方可进入待宰圈,有异常症状的活猪不予烫号,不得进入待宰圈,并按相关法规处理。

8、为方便活猪检疫及管理,活猪进场进间定为夏季(5-9月份)下午4:00至次日凌晨2:00,其它季节为下午4:00至晚12:00。

9、本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自觉接受农牧、商务、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家畜家禽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1、加强肉类产品源头管理,建立严格的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屠宰企业进货索证、检疫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屠宰企业必须改进和完善屠宰设施,全面实现机械屠宰、冷链式加工,在企业管理上逐步实行ISO系列及HACCP管理认证体系。

2、屠宰企业生产中必须做到:

(1)屠宰企业要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和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及质量检验人员,具备检验工作所需的检验室、化验室和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

(2)严格按规定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对出场的合格动物产品规范出证,同时加盖兽医卫生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监督对检出的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全部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建立生猪产品出场证明制度,即产品出场证明由屠宰企业出具出场随货同行。出场证明内容包括: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数量、产品检验员、代码、货物配送市场、接收业户姓名等。

3、生猪产品市场的管理:

(1)产品进销质量管理。超市、专卖店、各农贸市场的主办方或业户应当有产品质量安全专门人员监督管理产品的进货。产品必须从定点屠宰企业进货;严格检查验收出场证明及“两证两章”;经营者对验收发现的质量不符,标识不全的产品不能接收;对成产或销售中的产品要建立质量管理现场巡查制度,产品售后责任。对已销售的产品实行质量全面负责,对消费者的质量争议,由市场主办方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2)进货台帐管理。市场要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对相对稳定的长期经营者要建立客户经营台帐;要建立生猪产品进货过索证台帐;对经营业户市场准入执行情况建立检查台帐。

(3)售后服务。市场都要建立售后服务系统,设立服务台或张贴服务承诺书,推行生猪产品安全销售责任承诺,公示承诺服务内容,及时处理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投诉等问题,保证消费者一旦发现存在安全质量问题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4)市场退出机制。市场要建立不合格生猪产品市场退出机制,对法规禁止销售的不合格生猪产品或经营者有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销售劣质生猪产品的,必须坚决清退出场,并建立相应的肉类产品退出处理规定,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实行市场经营者退出制度。

(5)全程追溯。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用挂“黄牌”及“红牌”警示制度。各类市场的开办者必须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案。通过设立产品“质量监督牌”将肉类产品质量、来源等信息告知消费者,并通过肉品胴体上印记的编号或其他标识,对有质量问题的肉类产品进行生产、运输、销售全过程追溯。

4、对用肉单位的管理。建立统一的购销台帐,实行票证保全制度。饭店、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要建立购销台帐,明确登记供货方、渠道、数量、时间、证卡编号,并将原始供货票证保留3个月备查。

汶上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一、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GB/T17236—1998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二、宰前要求。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有耳标,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宰前充分喂水;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检疫合格,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三、屠宰操作规程。麻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具体操作要求按GB/T17236执行。

四、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电麻不得超过规定时间,放血部位要正,出血净;头、蹄、尾及内部要严格标准卸。脱毛猪要达到三无(即无毛、无血迹、无粪便),肉品胴体干净漂亮,内脏、肚、肠等要清洁干净,其它小副产品及时回收、存放。

 

屠宰场生猪进场登记制度  

 

一、屠宰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收购和屠宰未经检疫的、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无畜禽标识的、染疫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切实把好进场关。

二、对到场的生猪应详细验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区县生猪需查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外省市进沪生猪还需查验指定道口签章和进沪专用标志),核对生猪数量,查验畜禽标识。

三、生猪进场时应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若有途亡生猪,则必须在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病猪,应及时报告驻场检疫人员,根据检疫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四、严格按规定做好生猪进场记录和信息上报工作,上报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及时准确、真实有效,确保可追溯性。档案记录保存2年以上。

  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证章是指生猪定点标志牌、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等二、坚持“一厂一牌”,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

三、实行一猪两证两章。出场生猪必须动物防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齐全。

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凭证屠宰和检验。

五、加强证章使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屠宰场证章必须齐全有效,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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