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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1
2025-09-29 02:25:15 责编:小OO
文档
XX公司保险购买方案

1、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的好处

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 对企业:  

1、  转移企业责任风险,提升企业形象  

2、  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  

3、  提升员工士气和生产力  

4、  当不幸发生时,解决棘手的补偿问题  

5、  有利于控制企业运营成本,合理运用和节约资金  

6、  以极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表达了对员工贡献的认可     

对员工:  

1、  提供内心的安全感,保障其生活品质  

2、  为某些个险不可保的员工提供保障  

3、  提供原本需要税后收入购买的保障  

4、  为员工的个人寿险和财务规划提供额外保障  

5、  体现自我价值,是职业人市场价值的衡量标准之一            

一 保险需求分析:

一、 购买点:用较少的可支付的现金积累换取急用的大额现金回报。  

二、设计投保方案的目的:有效地减轻员工因意外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压力,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的经营之道。从而增强了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使员工对公司的发展前景更加充満必胜的信心。      

    1、员工在工作、学习或生活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较大的风险,不管对于单位或者员工个人来说,都会有较大的损失。      

    2、对于公司来说,通过保险可以充分化解财务风险,解决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给单位造成的巨大财务支出压力。      

    3、通过保险能够帮助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同时可以极大地缩减用于员工管理的成本,使员工能够轻装上阵,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到主要工作当中去。      

   

 通过接触与沟通,在充分了解了贵单位的实际情况后,从实际需求出发,我们为贵单位制定了以下方案。      

    二 具体方案      

    投保险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单位:元                

    保险方案及保额                                    

    三、保障计划说明:      

    1、参加保险计划的员工年龄为:16-60周岁      

    2、员工为在职、身体健康并且能正常工作和学习的人员。      

4.1 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a)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b)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c)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d)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e)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f)住房公积金: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g)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h)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 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报销

4.2.1 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审批。

4.2.2 根据审批后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预算保险费用,编制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批准后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4.2.3 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分公司或总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

4.2.3.1 如果分公司属地办理社保需当地户口的,如员工没有当地户口的,集中到湖州办理;

4.2.3.2 如果分公司员工调整后因个人原因,不准备将社保调离原分公司,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行政副总批准。

4.2.4 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副总裁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

4.2.5 报销时间的确定:在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报销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

4.3 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 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 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文件规定。

4.3.3 养老保险购买满15年后,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4.3.4 总公司或分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同时需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总公司或分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5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

4.3.6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4.4.1 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文件规定。

4.4.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4.4.3 员工可按照当地大病统筹的规定,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公司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4.5 失业保险的办理规定

4.5.1 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文件规定。

4.5.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4.5.3 失业保险领取按国家和当地的规定执行。

4.5.4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4.5.4.1 领取资格情形:

(a)公司依法破产后;

(b)员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简;

(c)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d)员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e)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4.5.4.2 失去资格情形:

(a)领取期限届满;

(b)参军或出国定居;

(c)重新就业;

(d)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e)在领取期间被或被判刑。

4.6 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规定

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文件规定。

4.7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4.7.1疾病保险。

4.7.1.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4.7.1.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7.1.3 病假工资待遇

在医疗期内,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病假工资

工龄医疗期
3个月以下

4-6个月

6-12个月

12-24个月

3年以下

基本工资的60%

基本工资的50%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 10年

基本工资的70%

基本工资的60%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0年以上

基本工资的80%

基本工资的70%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计发以基本工资为基数;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计发以工作所在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换的工作,按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8 工伤保险的范围

4.8.1 武汉地区工作保险的范围: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h)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i)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j)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8.2 其他地区工伤保险的范围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4.9 工伤保险待遇

4.9.1 武汉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

4.9.1.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9.1.2员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4.9.2 员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4.9.3 员工因工伤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登记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4.9.4其他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 生育保险待遇

4.10.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a)不安排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b)划定女员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c)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d)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晚育增加休假15天。

4.10.2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 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规定

4.11.1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4.11.2 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4.12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分公司人事部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4.13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分公司人事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各地区保险法规、动态,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4.14 本办法与当地抵触时,以当地规定为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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