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发〔2004〕51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研究同意,现将昆山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的《昆山市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及沿街立面装饰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广告 装修 管理 意见
抄送:办公室,市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秘书处。
昆山市办公室 年7月8日印发
共160份
昆山市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及沿街
立面装饰管理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及沿街立面装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市(镇)中心区域、规划区域、国道、省道、市(镇)主干道为控制区域,户外广告设置须遵循以下原则:
1.相对集中;
2.不得设置重叠广告;
3.控制楼顶广告设置,保持城市(镇)建筑物的天际轮廓线;
4.避免在沿街立面、墙面制作广告,保持原有建筑立面特色。
5.广告画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建筑立面相协调,色彩反差不能太大;
6.市(镇)区中心广场开展活动以公益性活动为主,禁止商业活动;
7.交通标志、路灯杆、供电和通讯线路杆上禁止设置或悬挂户外广告;
8.禁止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条 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1.市(镇)主干道、国道、省道作整体规划;
2.市(镇)区作详细规划;
3.市(镇)外围道路、重点地区作布点规划。
以上区域规划由规划部门编制,经市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四条 公开拍卖、招标原则
户外广告位发布广告,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广告资源配置市场化,实行公开招标、拍卖,价高者得。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 国道、省道和市级干道沿线道路红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镇区域报所在镇规划、工商部门初审,再报市规划部门审核,部门审批;市区范围报市规划、工商部门审核,部门审批。
(二) 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报开发区规划、工商部门审核,部门审批。
(三) 市区主要街道及市镇干道的重要地段,效果图须经市分管领导签字。
(四) 简化城区范围有关内容的审批程序:
1.已存在的户外广告更换画面的;
2.在原店招位调换店招、店名、店牌的;
3.短期(一个月以内)临时设置活动及宣传牌的;
以上审批由工商部门、部门负责。
第六条 在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必须符合城市环境美化、亮化的要求,规范、美观、安全,内容健康、真实。
第七条 在国道、省道、市级干道沿线道路红线以外两边各100米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原则上采用立柱式喷画广告,不得设置棚架式广告。广告、招牌沿路设置距离宜500米以上,广告、招牌靠路一侧的宜距道路红线边20米以上。
第 户外广告、招牌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广告公司制作,在有效期内,广告公司需负责保修、保洁、翻新。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在批准期限届满后,广告公司应自行拆除,需继续设置的,按新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户外广告、招牌由于制作质量发生意外的,由制作的广告公司或业主负责。
第十一条 沿街立面装修改建的要求
沿街立面装修改建,申请人必须提供彩色现场效果图及现状彩色照片,报规划、部门审批,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沿街立面装修、改建,不得改变本路段的整体风格;
2.选用材料、色彩应与原建筑整体立面相协调,尽量保持原有建筑立面特色;
3.空调外机安装应隐蔽、美化、规范;
4.立面装修涉及改变房屋结构的,须报建设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违反本意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 山 市 规 划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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