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菏泽市工程造价信息网 2006-4-28 |
菏建[2006]28号 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鲁建发[2005]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压价(即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收费),行贿、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严禁超越、出借资格或挂靠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册人员,并不得同时在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工作。项目组人员的组成,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大小确定,但其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名,项目组织或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由编制人、审核人签字,且审核人的业务水平应高于编制人。招标文件中涉及到商务标部分内容或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所发出的所有文字性材料,均应加盖与本单位名称相一致的单位公章,不得出现“办事处”、“分公司”等字样。 六、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或变相地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可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也可采用招标方式。但均不得以压低代理费用,违规操纵招标等作为确定代理单位的条件。 七、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放、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程序性工作均应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八、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进菏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后5日内,持委托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和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誉证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同时持进鲁备案材料及上述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活动实行管理。主要通过对代理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和备案管理以及开展业务检查、考核和涉及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工作质量问题记录在案,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作出评价。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菏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菏代理工程招标项目备案登记表 附件二:鲁建发[2005]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
相关附件下载: 菏建[2006]28号文件.doc,请点击下载查看 菏建[2006]28号文件.doc,请点击下载查看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菏代理工程招标项目备案登记表.doc,请点击下载查看 鲁建发[2005]15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doc,请点击下载查看 附录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鲁代理工程招标项目备案登记表.doc,请点击下载查看 鲁建发[2005]15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附录2-3.doc,请点击下载查看 鲁建发[2005]15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附录1.doc,请点击下载查看 |
鲁建发[2005]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行为,全面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规范
(试 行)
2005—6—20实施
山东省建设厅 发布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事项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内容和标准
4.1拟定招标方案
4.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4.3编制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4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
4.5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
4.6编制标底
4.7踏勘现场与答疑
4.8组织开标
4.9组织评标
4.10定标与发出中标通知书
4.11招标投标资料汇总与书面报告
4.12协助招标人签订合同
4.13招标代理服务费
附录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的基本表式
附录2: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附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基本表式
1招标公告
2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3投标邀请书
4中标通知书
附录4: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鲁备案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规范
1总则
1.1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水平,编制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活动。
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业资格。
1.4招标代理机构应客观公正、自主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维护招标人和投标的合法权益。
1.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在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后,持委托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和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誉证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术语
2.0.1招标人 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并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0.2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并取得从业资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0.3招标代理专职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中具有组织招标活动和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专业人员。
2.0.4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委托合同。
2.0.5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中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招标代理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
2.0.6投标人 依法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0.7潜在投标人 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0.8公开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0.9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1.0工程量清单 依据设计文件内容,按照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和计量单位计算出工程数量及列出的清单表格。
2.1.1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在投标有效期内依法响应招标文件的经济保证。
2.1.2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人提交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经济保证。
2.1.3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日起,保证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签署合同等工作的合理时间(投标有效期一般应在90天至120天间)。
3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事项
3.1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和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3.2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持代理合同和有关资料该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3.3招标代理的服务事项主要包括:
1、拟订招标方案;
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3、编制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
5、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
6、编制标底;
7、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及答疑;
8、组织开标;
9、组织评标;
10、定标与发出中标通知书;
11、招标投标资料汇总与书面报告;
12、协助招标人签订合同;
3.4招标代理机构不应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3.5招标人提出的委托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4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内容和标准
4.1拟订招标方案
4.1.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建设性质和特点,拟订详细的招标方案,提交招标人。
4.1.2招标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及人员组成;
2、招标工作进度计划;
3、招标范围和方式;
4、合同标段划分;
5、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4.1.3招标方案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招标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经验;
2、招标工作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进度计划,且符合法定时限要求;
3、招标范围及方式应根据项目的性质、专业特点、进度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
4、合同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5、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根据工程类别和专业要求确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4.2.1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
4.2.2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2.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4.2.4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4.3编制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3.1招标项目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4.3.2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须知;
2、资格预审条件;
3、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4.3.3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
1、资格预审须知应对招标项目的基本状况、基本要求及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限、地点予以简要、准确的说明;
2、资格预审条件一般应包括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业绩、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内容;
3、设置资格预审条件,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类别和专业要求合理确定,不应设置过高要求,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4、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应对资格预审条件进行合理量化,并予以明示。
4.3.4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4.4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
4.4.1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
4.4.2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文件。
4.4.3招标代理机构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
4.5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
4.5.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方案和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4.5.2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
2、合同主要条款;
3、投标文件格式;
4、工程量清单;
5、技术条款;
6、设计文件;
7、评标标准和方法;
8、投标辅助材料;
4.5.3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标准;
2、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情况,特别是工程项目的审批、资金来源和落实等情况都要真实、可靠;
4、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清楚的反映工程的规模、性质、商务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表述清楚、完整、准确,设计文件应与技术规范或要求相一致;
5、招标文件不应标明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商。
4.5.4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满足以下要求:
1、投标须知应标明招标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工期、资金来源、质量标准和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要求,以及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2、合同主要条款一般应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予以提出、注明,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投标文件格式一般应包括投标函、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4、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与招标文件的原则保持一致,与招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相协调。
5、技术条款应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提出所使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
6、设计图纸应完整的纳入招标文件,供投标人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
7、评标标准应对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技术措施、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投标人信誉、优惠条件等因素进行权重分配;
评标办法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4.5.5招标文件应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4.5.6招标文件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5.7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4.6编制标底
4.6.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4.6.2编制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4.6.3标底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7踏勘现场与答疑
4.7.1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4.7.2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4.7.3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4.7.4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4.8组织开标
4.8.1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人密封的投标文件。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等投标资料。
4.8.2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4.8.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4.8.4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4.8.5开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4.8.6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4.9组织评标
4.9.1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凡涉及与招标人有隶属、经济利益或者委托服务关系的,只能以招标人代表的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
4.9.2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4.9.3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4.9.4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应当对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即时收集、存档。
4.9.5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4.10定标与发出中标通知书
4.10.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协助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
4.10.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4.11招标投标资料汇总与书面报告
4.11.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依法汇编成册,送交有关单位。
4.1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项目所在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12协助招标人签订合同
4.12.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12.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13招标代理服务费
4.13.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4.13.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