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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规程JG/T5032—93
2025-09-29 02:43:49 责编:小OO
文档
高处作业吊篮JG/T5032—93

1.执行标准:GB5083 – 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行业标准:JG5027 – 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划》

上海市地方标准: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DB31/95 – 1998

GB 5972 –86 纲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095 – 85 安全带

JG 5027 – 92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

JG/T 5032 – 93 高处作业吊篮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吊篮

从建筑物上部,用钢丝绳通过悬挂机构,沿立面悬挂着的悬吊平台进行上下运行的一种作业设备。包括永久设置在建筑物上的吊篮和临时架设在建筑物上的吊篮。

2.2 额定载荷

悬吊平台上允许承受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等质量总和的最大值。

2.3 升降装置

能使悬吊平台上下运行的传动装置。

2.4 工作绳

单独悬挂,用于承载悬吊平台或吊板的绳索。

2.5 安全钢丝绳

当工作绳断裂时,能防止悬吊平台坠落的绳索。

2.6 安全锁

装在安全钢丝绳和悬吊平台之间,当悬吊平台运行时速度达到锁绳速度或倾斜达到安全锁锁绳角度时,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立即停止运行的装置。

3.基本要求

3.1 .生命绳的破坏负荷应大于23534.4N。当建筑物高度大于70 m时,生命绳的负荷应考虑它自身的重量,且承载后其安全系数应大于10。

3.2 安装吊篮、座式登高板的建筑物应符合GB J9的规定。

3.3 本市制造、安装、维修悬挂装置的单位,应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可。

3.4 外省市在本市从事安装悬挂装置的单位,应持有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可证明,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作业环境要求

4.1 环境温度—10℃~+40℃。

4.2 空气相对湿度不超过90%。[FS:PAGE]

4.2.1 作业人员工作处,风速小于10。8m/s(相当于阵风6级)。

4.2.2 无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

4.2.3 距离高压线大于10m。

5.安全要求

5.1 吊篮的安装、维修和操作人员应取得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止岗作业。

5.2 作业人员要求

5.2.1 无不适应高处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2.2 作业时应佩带附本人照片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5.2.3 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上的自锁钩应扣在单独悬挂于建筑物顶部牢固部位的生命绳上。

5.2.4 不允许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5.2.5 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有权要求使用单位采取相应劳动保护措施。对使用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5.3 使用要求

5.3.1 每台悬挂设备应建立产品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

5.3.2 悬挂作业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入内”牌。

5.3.3 吊篮不得作为电绨使用,且不允许在悬吊平台上擅自另设吊具。

5.3.4 不允许在悬吊平台里使用梯子、凳子、垫脚物等进行作业。

5.3.5 置于悬吊平台里的载荷应分布均匀,且不得超过额定载荷。

5.3.6 悬吊平台在运行时,作业人员不得施工操作,并应密切注意周围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切断电源。

5.3.7 常设吊篮水平移位时,应先将其提升至屋面位置;非常设吊篮水平移位时,应先将其放置底面位置。

5.3.8 作业完毕后,常设吊篮应停放在屋面规定位置;非常设吊篮应停放在最底层位置,并固定。

5.3.9 不允许绳索连接后使用。

5.3.10 在悬吊平台里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做好绝缘保护,不得用钢丝绳作为电焊接地线。[FS:PAGE]

5.3.11 安全锁手柄、自锁钩不得人为用物体撑起,使之失效。

5.3.12 电气控制箱应由一人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

5.3.13 作业时,应妥善保管好施工工具,防止高空坠物。

5.3.14 紧急时措施:

a)作业时断电,应立即切断电源,防止突然来电时发生意外;

b)作业时发生断绳,作业人员应及时安全撤离现场,并由专业人员处理。

5.3.15 受建筑物结构,不能使用吊篮作业时,应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经本企业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座式登高板或自制悬挂装置作业。

6.吊篮安全检查

6.1 新安装的、大修后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吊篮,启用前按以下要求执行。

6.1.1 对下列零、部件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a)限位装置、制动装置;

b)安全锁;

c)升降装置(含手动升降装置);

d)钢丝绳防松装置;

e)电气安全装置;

f)紧固件有否松动;

g)运动的零部件有否卡阴现象;

h)减速箱及传动装置有否足够的油量。

6.1.2 负载试验应按额定载荷的125%进行(载荷应均布)。

6.2 每天作业开始前应按时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价和处理。

6.3 吊篮应经法定认可的检测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6.4 定期检查

6.4.1 常设的吊篮每六个月,应进行下列内容的安全性能检查并做好记录和归档保存。

a)按本标准7.1的规定检查;

b)各零、部件的锈蚀情况;

c)提升机受载的零、部件变形、损伤,制动片的磨损润滑情况;

d)电缆线破损情况。

6.5 常设的吊篮每二年应进行下列内容的安全性能检查,并做好记录,归档保存。

a)解体各部件,检查其锈蚀及受载零、部件的磨损、变形、损伤情况;[FS:PAGE]

b)电气装置、各元器件的可靠性。

6.6 非常设的吊篮每六个月应按本标准6.5规定进行检查。

7.维修保养

7.1 作业时,吊篮发生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专职人员进行检修。

7.2 不允许在空中检修吊篮。特别情况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检修。

7.3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悬吊平台、钢丝绳的清洁工作。

7.4 应按说明书规定牌号的润滑油对运动和磨擦零部件进行定期加油。

7.5 吊篮拆除后,应将各种绳索、电缆线盘整好,并妥善存放。

7.6 钢丝绳报废应按GB 5972中2.5规定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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