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真实和准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承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取样是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测对象中抽取检测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取样现场送至检测机构的过程。
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条 见证人员应当由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具备建筑施工检测知识的人员担任,每项工程开工前应明确该工程的见证取样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递交《建设工程见证人员授权书》。
第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试块、试件制作或材料取样时,必须由见证人员旁站见证。见证人员必须和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取样台账,并将见证记录归入监理工程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当对见证取样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
第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当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送检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应当核对试样的真实性,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见证取样送检进行检测。委托单应当与委托检测的其它原始资料一并由检测机构存档。
第九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当印有见证取样送检的字样或加盖见证取样送检的专用章,并在检测报告的备注中,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姓名。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在出现检测不合格而需要进行复验时,必须继续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第十一条 对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程质量应当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派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一)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
(二)见证取样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的;
(三)检测不合格而需要进行结构检测的。
第十二条 对在见证取样及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