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我院住院和门诊进行长期维持性血液透析的患者均应建立《血液净化病历》。《血液净化病历》是病人在透析期间的各种检查、治疗、病情变化及处理与护理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依据的效应,应严格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并妥善保管。
2、病历资料应按要求填写清楚,必须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3、血液净化病历须在患者首次在我院做净化治疗后三日内完成,并按卫生部《关于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及时登录到“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系统”,在三日内完成病例信息录入。
4、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病人、探陪人员等,不得擅自查阅和抄录病历,如需要查阅或复印,须征得医院医务科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遵照医务科指令执行。
5、因转院或院内转科等医疗活动及复印等原因,需要将病历调离中心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携带、送达和收回归档,严禁随意交由患者及其家属,或其他无关人员携带;转院病人只能书写血液净化经过摘要和病史简介,交病人携带。
6、实行医护、质控员、科主任护士长三级质控管理;质控员每月对病历质量进行检查,科主任、护士长对病历进行督查,并在上交归档病历上签名。
7、病历资料由护士长(或护士组长)负责管理,长期病人每三个月整理一次,近期未来做治疗的病人的病案,应整理、并标明姓名后定点存放在血液净化中心;出院、死亡或半年以上未来院治疗的病历,须在半月内整理完成后上交医院病案室归档。
8、血液净化病历出院归档时排序:透析病案首页、出院或死亡记录、死亡讨论记录、血液净化病历、病程记录(含上级医生查房、疑难病历讨论、手术记录等)、透析充分性评估记录、检验报告粘贴单(传染病化验单、血常规按时间顺序贴在专单)、特殊检查报告单、各项知情同意书、血液净化治疗记录单、卫生宣教登记、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
9、病历资料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透析之日起,至少保存不少于15年。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