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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批准《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说明
2025-09-29 03:00:52 责编:小OO
文档
1998年实施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加强东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林地面积不断扩大,风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东湖水体由劣Ⅴ类提升至Ⅴ类,水环境状况得到逐步改善;部分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不相符合的建筑物得以外迁,违法建设之风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景区基础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得以提升等等。 

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需要:一是,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东湖由城郊型风景区转变为城中型风景区,景区中少数单位和个人片面谋取经济利益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违法建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侵害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时有发生,风景区内游船经营秩序较为混乱等。二是,上位法发生了变化。原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1985年公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对该暂行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对风景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三是,东湖风景区管理和管辖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2006年,武汉、市制发了《关于改革东湖风景区管理的通知》(武发〔2006〕10号),决定建立责权一致的管理机构,设立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作为市派出机构,对风景区实行统一管理;调整了管辖范围,将原属洪山区、武昌区管辖的34个村、场、社区和单位交由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托管,并要求“比照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抓紧修订原条例,明确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对风景区实行统一管理的各项职权”。由于修订原条例涉及管理主体、管理范围、机构职能等一系列重要内容,改动量较大,因此,重新制定该项法规很有必要。 

  下面,就报请批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 关于适用范围 

  原条例根据现行《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风景区管理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考虑到东湖风景区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正在进行,风景区规划面积将相应扩大,风景区管理范围也将作相应调整,因此,条例第二条对管理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风景区的范围以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目前仍按原条例确定的范围执行,扩大的区域采取托管的方式进行管理,待新修订的东湖风景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按新的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另外,九峰城市森林保护区的面积共有30平方公里,其中仅有10平方公里划归东湖风景区管理,考虑到九峰城市森林保护区属于一个整体,也应当实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因此,对未纳入东湖风景区管理范围的部分,在条例附则中规定参照本条例实施管理。 

  二、 关于管理 

  为了落实武汉关于在东湖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的决策,《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作为市的派出机构,根据市规定的职责,对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二是规定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在风景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东湖风景区管委会的领导,以利于东湖风景区的统一管理。三是规定风景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同时,建立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授权东湖风景区统一行使的工作机制。 

  三、 关于风景区的规划问题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国家级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由审批,详细规划由建设部审批。因此,条例重点对规划执行做出了规范: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二是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经国家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三是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专家论证并报市同意后,向法定编制机关提出修改建议;四是风景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和土地管理要求。 

  四、 关于风景资源的保护 

  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为加强对风景资源的保护,条例对风景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景观的企业和设施;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禁止非法捕猎鸟类等野生动物和砍伐古树名木、风景林木等破坏风景资源的行为。东湖是湖泊型风景区,水体是东湖最重要的风景资源,条例重点突出了对东湖水体的保护:一是明确市应当组织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东湖水域综合整治规划,采取措施,完善排水管网设施,开展清淤、生态修复等工作,改善东湖水质。二是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区内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规划控制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责任单位。三是规定东湖水域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水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达标的,应当关闭。四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围圈、填堵、分割东湖水体、水面。五是要求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东湖水体。 

  五、 关于风景资源的利用 

  东湖是我市宝贵的风景资源,又是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不仅要保护好,管理好,还要利用好。要坚持“科学利用、依法保护、适度开发”的原则,走生态保护型开发的路子,适度建设旅游服务设施,提升旅游服务功能。为此,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风景资源利用作出了规定:一是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旅政主管部门编制风景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区旅游资源。二是规定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区的自然特性和文化内涵,开展游览观光、水上娱乐、度假休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培育特色旅游活动。三是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风景区旅游经营具体规定,规范旅游经营者行为,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增强旅游功能。 

  由于风景区范围内部分农民长期从事的种植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有些与风景区发展的规划和要求不相适应,为了做到既保护、利用好风景区自然资源,又妥善解决好风景区范围内农民生产、生活问题,条例第三十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即:“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风景区内单位、个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符合风景区规划的旅游服务业、生态农业。”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审议。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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