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一、总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彻落实国家及舟山市、岱山县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严格审查分包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3.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由总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总包按照有关安全标准对分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提供施工用电,准并保证符合安全标。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B级配电箱。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对分包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成分包子以整改。
5.督促分包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建立档案并在总包备案。
6.对分包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分包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分包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7.要求分包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对分包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10.对分包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11.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设施。
12.分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13.对分包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4.由于总包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分包人员伤亡时,由总包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5.由于分包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总包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6.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分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舟山市、岱山县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接受总包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得将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3.服从总包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4.不得擅自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由总包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如需搭设、拆除和改造的,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并符合舟山市、岱山县有关安全标准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的要求,否则负有全部责任。
5.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B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6.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舟山市、岱山县有关安全标准。
7.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总包备案。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舟山市、岱山县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总包备案。
9.按照舟山市、岱山县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总包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总包及时报告。
10.按照舟山市、岱山县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总包提供帮助。
11.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施工区域内消防通道畅通。
12.由于分包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总包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分包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总包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3.由于总包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分包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4.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4h内向总包报告,并按照舟山市、岱山县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