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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2025-09-29 05:12:28 责编:小OO
文档
义马市人民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一 、医院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下设医务科为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二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 新进医师自进入我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三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四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院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医师的考核结果公示后,上报金堂县卫生局备案。

    五 、在考核周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不合格人员须经上级部门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七、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八、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考核办公室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暂停其执业活动,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九、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一)在每年3月1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

   (二)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并于3月31日前提交至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2.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

    3.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三)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2.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四)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申请,经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同意可延期考核。 

   (六)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十、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一)本周期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经参加培训后再次考核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卫生部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业务水平测评以考试形式开展。

    十一、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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