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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2025-09-29 05:10:48 责编:小OO
文档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

事故管理制度

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青石拦河坝(闸)出现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做到对已发生事故的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调查、分析与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实现防范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石拦河坝(闸)出现加固工程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1.3基本原则

1.3.1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合法合规、快速有效。

1.3.2遵循“一岗双责”和“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各参建单位第一责任人即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总责。

1.3.3按照分级责任管理建立各级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相关工作。

1.3.4严格遵循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1.3.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引用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理原则》(水安监〔2016〕220号)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令第260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令236号)等。

3、职责与分工

3.1各参建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负责及时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无条件服从处理结果,并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制订具体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3.2员工代表/(工会委员):有权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

3.3全体员工:有责任第一时间报告发生的事件。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管理目标

4.1.1建立合法合规、快速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责任。

4.1.2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到举一反三,防微杜渐,确保实现各级安全生产目标。

4.2管理程序及要求

4.2.1事故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2事故报告

4.2.2.1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2.2.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4.2.2.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漏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三)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4.2.2.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2.5现场处理:一般情况,事件发生单位要保护现场;若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及连续生产等原因需要挪动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明显标志、绘制事件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件现场,要经事件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4.2.3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

4.2.3.1事件调查程序:

事故调查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区负责调查。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轻伤事故:由各参建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生产管理部。

·重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安监部门、门、工会组成的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以上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安监部门、劳动部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2 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件责任者;

·提出事件处理意见和再发生防止对策;

·写出事件调查报告。

4.2.3.3 调查组的权利:

有权向事件发生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部门及有关人员不得阻碍、干涉事件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2.4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4.2.4.1 调查组提出的事件处理方案和整改措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4.2.4.2 对于重伤以上事件由建设单位批准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2.4.3 对死亡职工,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办理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

4.2.4.4对工伤人员,在治疗终结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劳动能力和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程度,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工伤人员予以抚恤。

4.2.5纠正和预防措施

4.2.5.1 事故处理应严格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科学分析,并及时制定有效地纠正和预防措施确保实施到位,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对拟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在实施前应进行评审。

4.2.5.2对各类事故处理的结果应做到信息的公开,生产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处理完成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结论性意见以公开的形式(文件、网站等)下发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范围内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部门,达到事件的警示预防目的。

4.2.6事故统计与分析

4.2.6.1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汇总与分析工作,及时收集事故的相关档案资料,建立事故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台账应详细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人、原因、处理结果、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内容。

4.2.6.2每一年度应对当年发生的事故进行科学分析,并与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紧密结合,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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