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肯公司(原告)证据材料目录 | ||||
编号 | 证据名称和种类 | 证据来源 | 证明目的 | 页数 |
1 | 《联建协议》 | 威肯公司与海淀党校于2002年5月11日签订 | 海淀党校提供建设用地,威肯公司提供全部建设资金;海淀党校协助威肯公司完成其所分得部分的土地性质转项工作(由基建项目转为开发项目) | 3 |
2 | 《补充协议一》 | 威肯公司与海淀党校于2002年5月17日签订 | 威肯公司对培训楼面积作调整,增加面积归威肯公司所有,可以将分得的项目转让给第三人,海淀党校有配合和协助义务 | 1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山西二建与海淀党校于2004年5月8日签订 | 威肯公司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招投标工作,山西二建与海淀党校签订施工合同,由山西二建负责施工建设 | 64 |
4 | 《协议书》 | 海淀党校、威肯公司、山西二建于2004年6月16日签订 | 约定项目建设资金由威肯公司支付 | 1 |
5 | 威肯公司为履行合同实际支出办公、工资等记账凭证 | 威肯公司出具 | 威肯公司专门成立了教学楼工程项目部,共实际支出办公、工资等费用合计3617467.31元人民币 | |
6 | 威肯公司向海淀党校实际支付工程设计费、城市基础建设费等收据 | 海淀党校向威肯公司开发收据 | 威肯公司向海淀党校实际支付工程设计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费用共计22607238元人民币 | 5 |
7 | 威肯公司向山西省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收据 | 山西二建出具收据 | 威肯公司向山西二建支付工程款5660000元人民币 | 4 |
8 | 威肯公司支付其他单位的款项等的收据和 | 各收款单位出具 | 威肯公司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合计1310942.71元人民币 | |
9 | 《民事判决书》 | 200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判决 | 确认联建协议无效,认可威肯公司和海淀党校可根据合同无效产生的后果另行提起诉讼,威肯公司和海淀党校均未上诉 | |
10 | 《公函》 | 海淀党校于2008年9月23日致函威肯公司 | 海淀党校对威肯公司的债权主张曾经进行回复,由此产生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 2 |
11 |
《证明》 | 海淀党校2005年1月6日证明 | 联建工程面积增加至42187平方米,分为三个楼座;海淀党校承诺在联建工程竣工后其中两个楼座产权归威肯公司所有 | 2 |
12 |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 | 海淀区委党校2003年9月30日出具 | 海淀党校于施工准备阶段由于经费紧缺无力支付水电费,向威肯公司借款8万元 | 1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海淀党校 | 海淀党校全权办理施工许可证,威肯公司在收到施工许可证之后与山西二建签订施工合同并开始进行项目建设施工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