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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及解读
2025-09-29 05:14:02 责编:小OO
文档
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武汉市户政处

  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1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购买住房,是指合法购买用于住宅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交易商品房(不包括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它非住宅房)。

  第三条 购房范围及对象。

  (一)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

  (二)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第五条 申办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三)申请入户人员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四)购房合同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版合同须房产部门签章)、购房全额、房产证、土地证(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

  (五)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

  (六)申请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在《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签注);

  以上所有证件、证明上的人员户籍信息必须一致。

  第六条 申办程序。在中心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武汉市大厅申请办理;在远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分局设立的窗口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到武汉市大厅窗口或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分局窗口)领取《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或在武汉市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wh.gov.cn ),并如实填写表内事项。

  (二)备齐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大厅或远城区窗口申办。

  (三)户政部门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凭身份证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 《准予迁入证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5元。

  第 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间为界。申请人在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原购房入户条件申请办理,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在申办户口过程中,申请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解读

一、购房入户的依据是什么?

答:1997年制定的〈〈武汉市购买商品住宅申办城区户口(“蓝印”)实施办法〉〉(武计社[1997]167号)已停止执行;2003年5月26日开始执行武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武汉市**共同签署的《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武公户[2003]9号);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市人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178号)制定的《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武公通字[2009]1号)。

二、购房入户新旧对比

原:购买住房面积120平方米或总价30万元以上住房可办理本市入户手续。(注:实际操作时主要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

新: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

三、申办户口新旧对购房时间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细则规定,申请人在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原购房入户条件申请办理,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细则执行。具体为:

1、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

2、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的中国公民,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3、1996年10月7日至2008年10月31日之间签订购房合同的中国公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四、购房区域如何划分?

答:1、武汉市中心城区是指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

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东西湖常青花园的适用中心城区。

3、远城区是指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

五、入户中心城区有什么条件?

答:1、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办理“农转非”。

3、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4、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六、购买二手房能否办理入户?

答:根据细则,购买住房是指合法购买用于住宅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交易商品房(不包括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非住宅房)。因此,购买二手房不能入户。

七、什么是首次交易商品房?

答:1、合法购买用于住宅的首次交易商品房;

2、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不包括二手房、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它非住宅房。

八、购一套房可办理几人入户?

答:根据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九、若有2个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能否申请办理入户?

答:购房者若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可到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机关可以解决户口问题。

十、购房入户咨询及办理地点

在中心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武汉市**大厅申请办理;在远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分局设立的窗口申请办理。

如果您对购房入户新政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按照购房地点去相应的申请办理点进行咨询。

十一、购房入户办理流程及收费

(一)申办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2、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3、申请入户人员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4、购房合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版合同须房产部门签章)、购房全额、房产证、土地证(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5、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6、申请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在《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签注);以上所有证件、证明上的人员户籍信息必须一致。

(二)申请人须先到武汉市**大厅窗口或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分局窗口)领取《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或在武汉市**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wh.gov.cn),并如实填写表内事项。

(三)备齐规定的证明材料后,可直接到市**大厅或远城区窗口申办。户政部门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凭身份证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准予迁入证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5元。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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