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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奖励与惩罚讲解
2025-09-29 05:02:2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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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奖励与惩罚的正确认识

学生教育和管理过程中,奖励和惩罚是调节、规范引导学生思想和行为的两种基本手段。它体现着老师对于学生思想行为的是非善恶的一种最基本的价值判断。学生表现出的符合老师主流价值观念的思想和行为,我们就要对其进行奖励,从而有效的引导和促进学生后续行为的发生强度和频率,从这一点上讲,奖励是一种激发校园正能量的方式,强化学校正向价值观念的有效方式。当学生的思想、行为语言等不符合学校的正向价值观念的时候,学校就会在教育行为中,采取惩罚的措施进行制止。总的来看,老师如何促进学生对知识的学习,素质的提升、错误行为的修正、正确行为和思想的推广等都是通过奖励与惩罚两种手段来引导学生思想和行为的方向,来调节学生学习和成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这一点上来讲,没有奖励和惩罚就没有直接和持久的动力。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奖励和惩罚也是如此。对青少年来说,奖惩还可能对心理发展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形成关于个人的行为和结果的关系的信念,进一步形成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负责的行为模式。但奖惩的实施是非常复杂的,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产生积极的心理效应,如果运用不当就会产生消极的负面心理效应。这也是教育工作者对学生施加教育影响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奖励的负面心理效应

        奖励是在行为发生后为维持和增强其行为倾向给予的一种报酬。

      奖励的积极作用表现在能满足学生的需要,使学生产生愉快的情绪体验,感受到成功的喜悦,感到教师对自己的爱护、器重,由此产生信赖教师的情感,使学生自尊、自信,积极向上,奖励还可以产生深远的心理影响,激发潜力,成为良好行为的导向,使学生继续追求新目标。 但不恰当的使用奖励会产生负面的心理效应,即消极的作用。

      (一)过多的奖励使学生产生对奖励的依赖心理

     有的教师在对学生的管理中凡事必有奖励:上课举手回答问题有奖,作业工整有奖,取得好成绩有奖,积极参加班级活动有奖……,教师的本意是用奖励激发出学生更多的好的行为,但结果却使学生对奖励产生依赖心理,被奖励所左右,在行为上越来越不自觉。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对某一行为的连续的奖励,会使行为者形成对奖励的依赖。因此,一旦奖励减少或消失,就会在客观上起到一种与奖励相反的作用,这一作用其实已类似于惩罚的作用,但又不同于惩罚,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称之为消退作用。他认为,所谓消退作用,即通过取消某种行为结果曾经带给有机体的奖赏,而起到使有机体减少或不再重复某一行为的作用。斯金纳甚至断定,要消除一种行为,采用消退手段远比采用惩罚更为有效。消退是一种过程,在这种过程中,有机体由于重复某种反应若干次,而没有伴随着强化刺激,就逐渐丧失那种反应或习惯。

    有一个故事,说的是有一个外国退休老人,在一所学校附近买了一栋简朴的住宅,准备安度晚年。最初的几个礼拜,他过得很平静。但后来因为有三个年轻人天天来踢附近所有的垃圾桶,这位老人再也不得安宁。这位老人受不了他们发出的噪音,便出去跟这几个该下地狱的人谈判:“你们几个年轻人玩得真开心!我喜欢看你们象这样表达你们的欢乐之情。我年轻的时候也常常做这样的事情。如果你们帮我一个忙,每天过来踢垃圾桶的话,我每天给你们每人一块钱。”这三个年轻人很高兴,他们使劲踢所有的垃圾桶。但过了几天,这个老人带着愁容找到他们:“通货膨胀减少了我的收入。从现在起,我只能给你们每人五毛钱了。”

这几个制造噪音的人不大开心,但还是接受了老人的钱,每天下午去踢垃圾桶。一个礼拜后,老人再找到他们:“瞧,我最近没有受到养老金支票,所以每天只能给你们两角五分。成吗?”“只有区区两角五分?”一个年轻叫,“你以为我们会为了区区两角五分钱,浪费我们的时间在这里踢垃圾桶吗?不成,我们不干了!”从此以后,这个老人的日子过得安宁而快乐。

     对某一行为的奖励,一般说来是对该行为的一种强化。但这位老人却运用奖励这一手段,达到了消除所奖励的行为的目的,这是为什么呢?这就是斯金纳提出的消退原理。“欲擒故纵”,针对讨厌的行为,不仅要“纵”之,还要“奖”之,“欲除故奖”。

     教师对学生的奖励本来也是为了激励学生更加上进,鼓励某种良好行为的再发生,但如果不讲究策略,一味奖励,就会使学生产生对奖励的依赖心理,则会导致学习目标的转移,使学生把本来的学习目标置诸脑后,而专注于当前的奖励,甚至把得到奖励看成是学习的目的,而后产生的是对“名次”的追求和对奖赏物的关注与贪求,而非真正爱好学习活动本身;       如若一旦没有了奖励,则不再努力学习了,就会产生行为的消退。悬赏式的奖励,只会诱使人们“有奖才做”,影响人们的价值观,使人们只以名利为衡量标准,“无钱免谈”,“无赏不动”,“有奶便是娘”,使人处于一种被动状态。那么,良好行为何以能再发生?这与教师实施奖励的初衷岂不是适得其反?

        (二)不必要的奖励会削弱学生学习的内部动机

      学生如若没有形成自发的内部的学习动机,教师不得不从外界施与激励,以推动学生的学习活动,这种奖励应该说是必要的。但倘若学习活动本身已经令学生感到很有兴趣,此时再给学生奖励,其结果就会弄巧成拙,“画蛇添足”。不仅不能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促进学生的学习,反而会使学生原有的学习热情降低,可能会起到削弱内在动机的作用。

       许多心理学家已经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这就是对于原来具有内在兴趣的活动是不需要什么外在奖励的。如果允诺给以外在的奖励反而会抑制人们从事这一活动的内在兴趣,外加的奖励损害了内在的动机。因为它促使人们期望做早先在无任何奖励的情况下所从事的活动仅仅是为了要得到奖励。一旦奖励没有了,人们也就不愿意从事这个活动了。

      心理学家爱德华•德西曾经做过一个著名的实验。德西让一批大学生单独解答一些有趣的智力难题。在实验的第一阶段,所有被试者在解题时都没有奖励;进入第二阶段,德西让所有实验组的学生每完成一个难题后,就得到一美元的奖励,而控制组的学生仍像原来那样解难题而没有报酬;第三阶段,德西在每个学生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休息时间,观察学生是否仍在解题,以此作为判断学生对解题的喜爱程度的指标。结果发现,控制组(无奖励组)的学生比实验组(奖励组)的学生花更多的休息时间用来解题。这说明奖励组对解题的兴趣,衰退得很快,而无奖励组则在进入第三阶段后,仍对解题保持了较大的兴趣。实验证明,当一个人进行一项愉快的活动时给他提供奖励,结果反而减少了这项活动对他的内在吸引力。这就是所谓的德西效应。

       莱珀的实验(1973)也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他让学前儿童画画,随机分成三组,A组,告知给一个优秀画手奖,B组,给意外的同等奖,C组,无奖励。对儿童的自由活动加以记录,过四天时间,发现得奖组的儿童用笔作画的时间仅仅是后两组的一半。如果不给奖励,儿童便不自发地画画了。宁愿玩他们本来不太喜欢玩的东西。原来作画的兴趣明显降低。

莱珀还提出外部奖励可能会付出“隐蔽代价”。作画过程本身本来就是目的,满足就在于实现目的的过程中,但有了外加的奖励,使作画成了手段,如果不给奖励,也就是手段不能为目的服务,则就不要这个手段了,因此也就不画画了。让孩子自己选择,他会很有兴趣地完成它,无需奖励画蛇添足!

     普雷马克(D.Premack)的研究同样说明不能滥用外部奖励。他观察儿童在自由活动时间的各种自发活动,并记下它们出现的频率。他发现,那些出现频率高的活动(即兴趣高的活动)可以作为强化手段强化出现频率低的活动(即兴趣低的活动);反过来。兴趣低的活动不能作为强化手段强化兴趣高的活动。这就是普雷马克原理。例如,有看电视、下棋和做功课三项活动,儿童喜爱的程度由高到低是看电视、下棋和做功课。按照普雷马克原理,我们可以用看电视和下棋作为奖品奖励做功课的行为。但条件是儿童必须先认真做完功课,然后才能得到看电视或下棋的奖励,不能颠倒,否则,适得其反。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奖励刺激所引发的学习动机是一种典型的外部动机,即教师从外部人为地施加影响而激起学生学习的动机,其特点是持续时间短暂。外加的奖励在人们的活动中只有保健作用,没有它固然会使人不满,但它却不能成为学习的真正动力。就像紧绷的弹簧,全靠外力的拉张,外力没有了,它就不会张开了,久而久之,它就会松弛,完全失掉作用。内在的学习兴趣、学习动机才是学习的真正动力,具有稳定而强烈的作用,是最可宝贵的。只要看看许多科学家为了追求真理,为了从事自己所热爱的事业,废寝忘食,敝屣名利,就可以了解内在的动机的强烈作用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必要的奖励不但会抑制学生从事学习活动的内在兴趣,削弱内部动机,而且对学生的创造力具有不可低估的消退作用。因此,教师在使用奖励中,应注意避免产生德西效应。

二、惩罚的负面心理效应

     惩罚的目的在与减少某种行为的再次发生,也就是说惩罚是在某种行为发生后给予一定的具有减弱某种行为倾向的刺激。行为主义者认为,是在消极行为发生以后,以某种带有强制性、威慑性的手段如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给人带来不愉快的结果,或者取消现有的令人愉快和满意的条件,以表示对某种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的否定。它是对个体施加讨厌的刺激,以减低或遏止不良的行为。

惩罚并不能消灭反应或使反应不再存在,不能杜绝坏的行为,而只是使某种行为减少或延缓发生;它达到的是最低的行为标准,只是消极地某些行为,而未能向人们指出适合该情境的正确行为;惩罚时的那种攻击性态度会给被惩罚者提供不好的示范,容易引起情绪上的变化,如使人感到痛苦,受到威胁,畏惧、紧张、退缩、自卑、、被动,心理上压抑,压抑创造性等;惩罚是一种挫折的来源,将会引发其他不适应行为的出现。故强调人们在使用惩罚时应特别谨慎小心。

惩罚有其本身的优势,同样作为规范学生思想和行为的工具,学生在面对惩罚时的反应效率要比面对奖励的效率要快的多。所以效率最直接的源泉在于惩罚惩罚对于防止不守规则、禁止不良行为和建立必要的制度、养成良好习惯上是有效的,必要的。因为仅仅靠为了获得预期的奖励而努力工作,尚不足以克服人的惰性和拖沓的倾向。心理学的研究证明惩罚作为一种失败的威胁是激发学生努力,调动学生学习动机的一种策略,它使学生为了避免再一次遭受惩罚,避免今后学习上的失败而付出更大的努力。惩罚作为一种外部诱因,可以激发学生对错误行为产生羞耻感和负疚感,帮助学生分清是非,明确努力方向,把惩罚看作是前进的鞭策力和进步的新起点。但是由于惩罚是教师向学生施加讨厌的刺激,是对不良行为的否定评价,这是学生所不喜欢的,故如果运用不当,就更容易产生负面的心理效应。

(一)过多的惩罚使学生产生恐惧心理,导致退缩、逃避及说谎行为的发生

有的教师不能正确鉴别使用惩罚的目的,认为惩罚见效快,能“立竿见影”,因而无论何种情况,学生稍有一点差错就施加惩罚,频繁使用,以为这样能收到禁止不良行为发生的效果。其实不然,惩罚之后,也许学生能“立竿见影”,但这个“影”,即学生在行为上产生的变化,往往只是一种短期行为,频繁的惩罚在学生身上产生的长远的心理影响可能是恶劣的,甚至会造成教育的失误。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学生如果屡受惩罚,总是担心、害怕,这种情绪体验逐渐积累,就会产生恐惧畏缩心理,产生过高的焦虑情绪,由于感到害怕做不好而受惩罚就什么也不敢去做,也不愿意去做,甚至有些学生不敢来学校读书,最终引起回避和退缩的行为反应。学校恐惧症的发生大多数情况都与不当的惩罚遭遇有关。

     频繁的惩罚使学生会更加狡猾和隐蔽的来掩饰自己的错误,因而出现说谎、欺骗的行为反应。惩罚总是给人带来痛苦,有的学生为了逃避惩罚带来的痛苦,就把避免惩罚作为行为的目的,学会说谎、欺骗,用撒谎来保护自己,弄虚作假,在行动上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养成了两面、虚伪的性格。由惩罚引起的不良行为和心理循着以下的逻辑发展:

过多惩罚——恐惧——退缩——逃避——说谎欺骗

    (二)过度的惩罚使学生产生对抗心理,导致师生关系的对立

      正象人本主义心理学家批评的那样,有的教师在课堂里以权威自居,发号施令,盲目追求个人威信,不适当地非常强硬地使用惩罚,并把它视为自己权力的象征,以表现出教师对学生的控制。学生只要是做错了事就严加惩罚,且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不许申辩,不许违抗,否则“罪加一等”。心理学的一项调查显示有47%的学生在受到惩罚之后会产生反抗心理,如“怀恨在心”“想打人”“发脾气”等等。对抗心理的产生与学生受到惩罚后产生的痛苦情绪反应有关。正象“爱屋及乌”一样,学生也会由此“恨屋及乌”,由于厌恶惩罚而转向憎恨惩罚的实施者——教师,久而久之,必然对教师产生反感、抵触情绪,导致师生关系的紧张和对立,进一步由厌恶某教师到厌恶他所教授的课程到厌恶学校的其他教师,厌恶所有课程的学习。更为严重的也是必须指出的是,这些也可能是厌恶人生、仇视社会心理产生的基础。

       学生也许接受了严厉的惩罚,但这只是出于对教师权力的屈从,并不是出于个人的内部原因,因此,建立起来的行为方式并不巩固,并不能绝对持久地杜绝学生犯错误的根源。

不少的心理学家一再指出,过多的惩罚会使学生产生不健康的心理状态,极易扭曲学生性格的正常发展,教师体罚学生的次数越多,学生的攻击性行为也就越多,学生长大后,可能也是个喜欢打骂他人的人。这种不当的惩罚产生的更深刻的影响是,学生甚至从教师的惩罚方式本身学会一种不健康的处理人际关系的模式,而且会误认为有权就有理,只要有了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形成型人格。

       (三)不恰当的惩罚会降低学生的内在惩罚机制

       惩罚不仅是来自于外部的一种控制行为的手段,其实,人们对自己的一些过失行为还存在着内部惩罚机制。比如当人们做错了事时,会感到惭愧、自责,人们在感到极度内部惩罚时,往往主动寻求外部惩罚,甚至会说“你骂我吧,你打我吧,”等等,以此来减轻人们对自己不当行为的内疚,这就是内部惩罚机制。

        内部惩罚往往引起比外部惩罚更为强烈的情绪反应,从而对一个人的行为改变有更大的影响,外部惩罚也只有在引起内部惩罚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起作用。因此,当学生对自己所发生的不当行为已经有所觉察,有所判断,并产生内部惩罚时,不必要再使用外部惩罚。而此时的外部惩罚,只能使惩罚者的消极情绪得到发泄,从而降低或抵消被惩罚者的内部惩罚。这也就是说,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来自外部的惩罚都是必须的,至少在某些条件下,例如当学生对自己所发生的不当行为已经有所觉察,有所判断,并且会产生内部惩罚时,大量的外在惩罚就很可能是错误的,是不必要的,会引起相反的效果。这其实是很重要的一点,教师不应该忽视它。

        但在实际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不够细心,忽视了发挥学生的内部惩罚机制的作用,只迷信外部惩罚的效力,甚至采用一些“以毒攻毒”的做法。比如罚做值日,罚跑圈,罚站,罚做作业,取消参加某些活动的权力,甚至对学生罚款。这种看起来十分严厉的惩罚能使学生痛改前非吗?一般来说,不能。学生的“听话”是因为怕责骂挨打,而非“自我控制”“知所行止”,有的学生在受到惩罚后,反而感到如释重负,一身轻松,不用再去想自己犯了什么错误,因为他认为,虽然我犯了错误,但我已经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这些代价已经抵消了我的错误行为。这种抵罪性的惩罚有损于学生的内部惩罚机制,使学生对惩罚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也使他们自身的道德判断力受到压抑,大大地降低了惩罚的效果。

    (四)不恰当的惩罚使学生产生压抑心理,妨碍学生智力及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学生不努力学习,采用惩罚,施加压力,逼迫用功,这大概是教师在施用惩罚时的目的之一。心理学家莱温指出,惩罚作为激发学习的因素,颇有不良的影响,尤其容易引起学习者内心的矛盾,很不易消除。学生对于学校功课不喜欢,但是逃避不开,已受有一种压力;如果此时教师再施以惩罚,则对他再加上一种压力。在这双重压力夹攻之下,仍然逃避不开,其所产生的矛盾,无法消除。在这种情境中,学生必然感到纷乱、惶恐或忧郁等情绪作用。这种情绪作用使学生产生压抑心理。一方面,学生会感到自卑、,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自卑感使学生逐渐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从而自卑越来越严重。自尊心水平的下降导致志向水平下降,学生在学习中则只追求最低标准的达成,如“及格就行”“六十分万岁”,标准越来越低,而不是积极向上,最后丧失自信心,自暴自弃。缺乏自信的学生,做任何事情都害怕犯错误,就更谈不上创新了。没有自信心,怎能谈得上智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惩罚的压力使学生的各种潜能处于受压抑的状态,学生觉得做事可以不动脑筋,不用思考,只要按教师的命令去做就行。长此下去,培养出来的学生也许会成为“听话”的好孩子,但是同时他们也养成了对惩罚的依赖,不打不动,失去了自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无法养成思考与判断的能力,只会“循规蹈矩”,学生身上潜藏着的创造性幼芽逐渐枯萎,丰富活泼的想象力,生动的创造性思维能力都得不到充分的发展。

三、如何奖励惩罚以避免负面心理效应

(一)树立正确的学生观

       上述教师在运用奖励与惩罚管理手段中所产生的种种负面效应最根本的是与教师对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地位的认识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也是历来的教育家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到底是一个被动的、受教师控制的对象,还是一个具有主动性的、受尊重的对象?如果仅仅把学生看成是一个没有任何尊严的、是完全可以被任意控制的机械的客体对象,那么就会过多地依赖奖励与惩罚去管理学生,就会在实施奖励与惩罚的过程中,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学生的需要与情感,缺乏对学生的信赖与尊重,从而导致奖惩的各种负面心理效应的产生。所以,我们认为,无论奖励还是惩罚,一个共同的前提是必须要把学生当作一个具有人格的人来看待,必须把学生视为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必须重视学生的意愿、需要、情感和价值观,注意唤起学生主体内部的自我强化机制。

(二)及时强化

      强化和消退的理论告诉我们,人们努力工作的原因是由于受到工作结果的强化。如果没有强化的刺激,则行为就会消退。为了引导人们改变他们的行为,即学会新的行为,就必须在人们表现出符合要求的行为时立即给以强化,及时强化,如未能及时跟上,当行为消退之后,再进行强化,则强化作用将大大减低。从而,引导和塑造行为的过程会大大推迟。无论是奖励还是惩罚,都是越早施行,效果越佳,激励作用越大,如果实施得当就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否则虽掷千金,事倍功半。

(三)标准的一致性

      家庭学校对学生的要求要一致,前后一致,避免因人而异,否则学生会怀疑教师实施奖励惩罚的动机,构成个人之间的私怨。此外,教师的评价与学生的评价应一致,要注意获得学生集体的支持。教师要说明奖惩的理由,并非顺我者奖,逆我者罚,避免挫伤学生的积极性。惩罚应就事论事,惩罚是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不宜上升为品质与人格,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四)奖惩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以表扬为主

      无论奖励与惩罚的实施都应该与行为的动机、行为的全过程联系起来,而不应该仅仅指向行为的结果,而且应着眼于它们的远期效果。使用奖励时,应侧重奖励学生所做出的努力与进步,不应侧重奖励学生的智力。因为智力的高低是自身难以控制的因素,奖励它势必导致能力低的学生自暴自弃,能力强的学生骄傲自满。如果奖励侧重于个人的努力与进步,就会鼓励积极进取的人格特征,容易克服学习上的困难。

       一般说来,表扬鼓励比批评指责能更有效地激励学生积极的学习动机。受到奖励与惩罚所留下的联系是不一样的。因为表扬使学生产生成就感,有明确的努力方向;而批评会挫伤儿童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而且批评只告诉不能做的事,而没有告诉他应该做什么。比如,给小孩糖吃,小孩记住的是吃糖前的学习好;小孩挨打,记住的是打后要学习。

    惩罚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付出更大的努力学习去避免惩罚,去克服人的惰性,而不是让学生通过学习不及格去体验惩罚。但过度的惩罚势必引起极高的焦虑水平,这样不仅会破坏学习,而且还会扩大到其他方面,比如,惩罚的累积的影响导致对整个知识领域的厌恶,导致志向水平的降低,引起回避和退缩反映,导致对学习的自暴自弃。所以应把奖励与惩罚结合起来,奖惩后要注意调节学生的心理状态。要以奖励表扬为主,但也要防止只爱听表扬,不爱听批评的倾向。惩罚时教师应明确学生行为努力的方向,告诉学生处理问题的技巧,提供惩罚可被接受的途径,当有取代行为时,立即予以增强。

(五)程度要相称,刺激物应恰当

      奖惩的程度是很重要的,过轻,失去奖惩的意义,无效;过重,近于残酷,带来相反的结果,产生仇恨、蔑视、欺骗、对抗和攻击性,所以程度要相称。

    奖励应是受奖者所渴望的东西,得到奖励时,同时得到了时间更长的刺激强化因素,使行为继续保持下去。避免误用惩罚,不应以恶治恶,以毒攻毒。

       教师还要要注意避免奖惩的饱足状态。长期连续的奖励和惩罚,奖惩就失去作用,而且容易增加攻击性行为。为了更好地发挥奖惩的激励作用,教师可适当运用斯金纳的不定期强化的原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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