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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15)粤好律字第03号
潘**、李**先生:
广东好厉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黄**、杨**先生的委托,特指派本律师就你们与委托人合伙经营的广州市番禺区***工艺品厂(简称***)清算注销剩余财产被侵占一事,特郑重致函如下:
根据黄**、杨**先生提供的材料显示:2011年6月15日,黄**、张**、潘**三人签订《合伙协议书》,共同设立并经营广州市番禺区***工艺品厂;2012年12月,又签订《广州市番禺**装饰材料厂合伙协议书》,约定利用原厂的资产分配出资,与杨**、李**先生合伙经营;2013年12月11日,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确认以黄**先生个人名义注册的“广州市番禺区***工艺品厂”实际就是五人共同出资的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厂于2014年5月22日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2014年5月24日,全体合伙人通过会议确认***厂共有应收账款1234567元,库存、设备、应收应付共价值2000000元。
2014年6月2日,你们在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还私自将***厂的机机械设备等全部搬运出厂转移他处占为已有,还私自占有***厂的应收账款债权。2014年6月3日,黄**先生已向广州市番禺区门报警。
根据《合同法》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方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和法律文件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均应遵照执行。况且全体合伙人已签名确认了***厂的债权、债务及剩余资产的金额,并在合伙协议和合伙人决议中明确约定了***厂注销后的资产处置方式。但你们却违反约定,以非法方式私自强行侵占了本该属于***厂全体合伙人所有的剩余资产和债权,已涉嫌职务侵占,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权益,也对你们自身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为此,本律师谨受托郑重致函阁下:请在收到本律师函后7日内立即归还侵占的合伙财产给黄**、杨**先生及其他合伙人;或积极与黄**、杨**先生协商解决上述事宜。如逾期仍未能处理解决,本律师将依照委托人授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你们自行承担。敬请对此予以足够重视,并及时妥善处理。
特此函告。
广东好厉害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签名:
二0一五年1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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