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现代意义上的民生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角度看,广义上的民生概念几乎可以延伸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任一领域,无所不包,甚至还可以包括历史观方面的问题。由于广义上的民生概念太大,所包括的内容过于庞大,所涉及的面过于宽泛,同具体层面上的民生问题难以吻合和把握,所以在具体和实际生活领域,人们一般不使用广义上的民生概念。狭义上的民生概念主要是从社会层面上着眼的。从这个角度看,所谓民生,主要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等。目前,人们普遍把就业、教育、分配、社保、稳定五大民生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要切实保障民生,实现人的全部生存权和普遍发展权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社会生产力的较大发展,物质比较充足,社会服务产品比较丰富;二是法律保障体系比较完善,形成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两者缺一不可。然而,当今社会,人们物质生活条件普遍得到较大改善并处于稳定提高的状态,我国民生问题却越发凸现,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百姓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愈来愈强。因此,只有加大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才能使民生保障问题得到根本地、有效地解决。
法制建设对保障民生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因此他的一切行为将与社会相关联。而生存和发展是每个人的第一选择,这些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来规范,否则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每个人的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一切社会关系,也都必须依靠法律来调整。因此,推进法制建设对保障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障民生的根本 。如前所述,法律与每个人的社会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们的一切活动都要依靠法律要规范、调整和约束,离开了法律,则使民生陷入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则使民生保障陷入不充分、不确定、不规则的境地。法律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法律规范的这些基本特点,为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稳定有序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通过规定社会人在各项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责任,调整人们的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而法律的强制性的特点,则使法律借助通过国家强制力得到全面遵守和执行,达到维持正常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见,制定法律是保障民生的根本所在,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依法行政是保障民生的关键。是社会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通过发挥其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来改善、保障民生。而公共权力具有连续性、主动性、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影响最大。只有依法行政,才能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问题,协调好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顺应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譬如最近频发的违规征地拆迁、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暴露出在行政管理中的制度缺陷。由此可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保障民生的关键。
公正司法是保障民生的基石。司法最根本的功能就是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对受到破坏的秩序进行修复,从而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序。司法活动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司法活动通过解决各类纠纷案件,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经济发展;化解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如果司法不公,影响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权益,更大的危害在于人民对法律丧失信任,正如哲学家培根所言:“一个不公的判决比一次不公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一次不公的举动好比破坏了水流,而一个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破坏了”。因此,公正司法是保障民生的基石。
守法用法是保障民生的基本要求和条件。法律的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民生民权。因此,法律与每个公民的生活密切联系,每个人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当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依职权或公民的诉请作出判断,责令侵权人承担责任,从而使公民的各项权益得到保护。因此,遵守法律,是保证公民自身安全的主要条件,运用法律,是实现公民自身权益的基本途径。
当前民生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法制的关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涉及民生保障的各种问题也集中表现出来,主要是:劳动力大量剩余,就业不充分,失业人员较多;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别大,分配不公的问题突出;医疗资源分布不平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农村仍然存在,医疗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高等教育收费标准较高的问题普遍存在;住房价格大幅上升,享受住房福利的机会不公平,配套的措施没有跟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险覆盖面窄,孤、寡、鳏、独及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执法过程中侵害相对人利益的问题经常发生;一部分群众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后,不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和保护;一些群众自身或群体利益受到侵害后不依法寻求司法保护,而是采取过激甚至违法行为进行对抗,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的、历史的、文化的等方面的因素,但主要的因素之一,就是法制建设的进程还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仍然固守行政管理模式,不重视也不善于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二是涉及民生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一些涉及民生保障的没有及时上升为法律加以规范、固定,造成了执法的随意性、不稳定性、不连续性。三是依法行政的总体水平还不高,运用行政权管制的倾向比较严重,向法治转变的步伐缓慢。四是司法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使一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和保护。五是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高,法治观念淡薄,相当一部分群众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促进民生保障的建议
——以关注民生为出发点,建立完善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大量凸显,各种新事物、新情况不断出现,许多解决民生问题的和制度亟待完善,待上升为国家法律;一些已经出台的法律还出现空白和缺位,亟待修改、补充、完善。缺失了法律规范,就缺失了法律的保护,就将对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立法机关应当把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始终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把事关民生、加强权益保护的项目优先列入立法计划,如:农民社会保障法、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价格监督法等,应尽快制订出台;对一些已经惠及群众的和制度进行研究、补充、完善,并以法律的形势固定下来,如:合作医疗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等,逐步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以服务民生为立足点,建设法治
建设法治,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宗旨就是执政为民。要强调以人为本,把服务民生作为工作的着眼点,以实现人的基本权利作为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制于法律,的一切活动都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利益矛盾。法律不再是手中舞动的权柄,而是制约的强权。各级要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逐步建立了解民情、反映、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凡是关系国计民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均应通过媒体调查或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凡是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策,使的各项决策顺应民心,符合法律,惠及群众。要转变职能,使职能从官本位、管理本位到公民本位、服务本位转变,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到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逐步缩小行政审批范围,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使行政执法活动公开透明、快捷高效。要特别警惕因利益驱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问题,坚决克服行政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以保障民生为落脚点,坚持公正司法
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方针,坚持司法为民,就要始终把司法活动的着眼点放在保障民生上。首先,要平等保护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始终保持中立平等,公正司法,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其次,要畅通诉求渠道,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使经济困难的群众能打得起、打得赢官司。再次,采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简化办案程序、坚持就地办案,加大执行力度,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构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维护好、保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保护民生权益为切入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要实现守法用法,首先要知法懂法。事实上,很多老百姓就是对法律的无知,遇到问题就走极端,造成巨大的不必要的损失和无可挽回的后果,譬如在征地拆迁中现象,民工讨债跳楼事件等等。其实,这些事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就应当把着眼点放在保证公民的生产生活和合法权益上,大力普及与民生密切、问题较多、群众最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学校、单位、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提高普法的覆盖面;要适时开展以案说法、公开审判、就地办案、法进社区、送法下乡、法制宣传等活动,增强普法的效果。要制定普法的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活动,逐步提高全民族的守法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守法、用法、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