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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025-09-29 05:17:52 责编:小OO
文档
风电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的相关法规,和谐促进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运营项目。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使用未合理利用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浇灌地、林地、草原,应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审批面积占用土地,并尽量避开省级以上部门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和征地。其中,风电场中非封闭管理的风电机组用地、箱变用地、杆塔基用地,按照基础实际占用面积征地;风电场变电站及附属建筑等永久设施用地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地;建设施工期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用地单位在申请核准前要取得用地预审批准文件。用地预审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等,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需提出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建设项目。

第  风电场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和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九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风电场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由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认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风电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都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对风电建设的环境问题、拟采取措施和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核准前要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提交“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没有审批意见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核准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风电场工程经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十四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整体环境影响评价,对工程建设中产生新的对环境影响问题、因素和隐患进行全面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在整改完成后应进行再次评价,直至彻底整改,不存在再次发生及隐患的情况。

第十五条  已正式投入运营风电场应针对实际情况对以下内容开展定期检测,以形成风电场环境保护良性机制:

(1)风电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

风电机运行过程中由于叶片切割风或风机内部振动等原因会产生一定噪声,会对附近居民及范围内中生物产生影响,应结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对风电机不同区域的噪声进行定期检测,标准如下:

序号检测项目检测周期范围、标准(单位)实际情况
1昼间场区噪声标准值1年≤60 dB(A)
2夜间频发噪声值1年≤60 dB(A)
(2)油品

由于风电机中多处用到各类油品,而油品多属化学产品,很容易对周围土地及生物产生严重危害。对于风电机平时维护和检修时产生的各类废弃油品应采用专用密闭容器承放,并定期予以合理销毁;加强风电机定期检查,对发生渗漏油情况及时处理,以免漏到塔筒之外产生环境影响。

(3)风电机检修时产生的废品等

风电机检修时会形成一定的更换零部件及损耗品,尤其是金属和塑料制品等难以分解吸收的成分,应在检修、维护完成后立即用专用承放工具收回,并集中合理化的销毁。

(4)道路

原则上至每台风电机检修道路应仅一条,风电场运行、检修的车辆要行驶在规定、固定的道路上,禁止“抄近路、挑路径”的事情发生,保护草原、耕地等非规划用地面积不减少。

(5)生产、生活废物

在变电站生产、生活形成的废物等要定期分类处理,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物。对可回收物要送至废品回收渠道加以回收,对不可回收物要由专人深埋处理。

(6)生产、生活废水

变电站要建立专用非水池。在变电站生产中生成的废水如含有有毒有害、放射性等物质,必须经过专项过滤处理后,在不影响土壤和地下水前提下方可排入废水池中;生活形成的废水要可直接排入废水池。对废水池要定期清理,防止对周围环境及生物产生影响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  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风电场规划用地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做好与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的环境问题进行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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