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评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受理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本标准适用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分局窗口环评审批项目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2 设定依据
2.1 《环境保》
2.2 《水污染防治法》
2.3 《大气污染防治法》
2.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5 《噪声污染防治法》
2.6 《环境影响评价法》
2.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 受理范围
3.1环评审批项目的办理
3.1.1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审查
4 申报材料
4.1环评审批项目的办理
4.1.1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二份);
4.1.2 市总量办核定的该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4.1.3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证明(可以提交复印件);
4.1.4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1.5 备案类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立项文件(可提交复印件);
4.1.6 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意见。
5 办理程序
5.1环评审批项目的办理
5.1.1 申请:申请人携带材料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分局窗口提交有关材料。
5.1.2 受理审查:受理人检验、审核有关材料,初审合格,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5.1.3 核准:初审合格后,审批人对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作出许可决定。
5.1.4 发证: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现场核查合格的情况下,签发环评批复。
6 承诺时限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齐全后,报告书10个工作日内;报告表、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
7 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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