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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10个
2025-09-29 04:54:0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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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上海宁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采取擦除、更换原包装等方法,重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进行出售。另外,又将从山西宁老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进行分包装,并标注和实际生产日期不符的生产日期进行出售。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

案例二 上海诚伴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互联网虚假宣传案

    2010年6月起,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设立大众团购网,在页面上发布“大众团购网-服务最优、保障最全、消费无忧”等内容,在推介“定豪沈家门海鲜酒楼”的商品服务时,将实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次数进行了夸大虚构。工商部门对其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权?

案例三  上海锐思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自2009年下半年起,在其网站上宣称“至慧学堂是著名教育连锁机构精锐国际教育集团成员,由哈佛大学教育专家及国际数学权威教授创立,独创"IDMT国际数学思维课程"专为3-12岁孩子设计,能迅速提升孩子数学思维能力及培养数学学习兴趣,倾力打造中国少儿数学思维训练旗舰品牌”等内容。经查,该公司并非任何教育集团的连锁机构,其所宣传的“精锐国际教育集团”也没有登记注册,所谓的“哈佛大学教育专家”也并未在哈佛大学任过教。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窝爱信息技术分公司网络团购虚假宣传案

  2011年1月下旬,当事人和自然人胡立签订“窝窝团营销服务合同(服务类B)”,合作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面的团购业务。同年1月30日至2月10日期间,当事人在“窝窝团”团购网站上发布包含以下内容的团购信息:“我要学车!我要买车仅200元,原价1200元的驾校优惠券!凭窝窝券到驾校地址再支付2600元!即可从菜鸟级新手变身为资深老手!”“698人已购买”等虚假的驾校名单、参与人数、网友评论等。另查,自然人胡立并没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培训资质。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朱奇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案

   当事人于2010年5月起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含“小熊”图形的服装。至案发,网上已销售4000余件含“小熊”图形服装,销售金额37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现场查获含“小熊”图形服装250余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服装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服装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肖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于2010年11月8日,查获当事人租借东新民路号某室作为仓库存放服装,并对外发货销售。至案发,在该仓库中查获侵犯“THENORTH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2400余件、手套380余双,“Columbia”牌服装2600余件。上述商品市场价格为56万元。该案被移送门后,最终当事人肖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七  博马努瓦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服装案

  当事人于2010年10月从杭州田园实业有限公司购入款号为神秘果和柔彩的羽绒服共7600余件,并在其分公司销售。2010年12月,经检测,该两款羽绒服均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上述两款羽绒服530余件,货值金额为300余万元,总利润11万余元。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本市116家味千拉面门店销售的八种拉面,使用的白汤系由“味千千味汤”配制而成,经检测和对比测算,实际使用“味千千味汤”配制成的拉面面汤中钙含量仅为牛奶钙含量的1/214,猪肉和羊肉钙含量的1/12,牛肉钙含量的1/47。该检测结果与当事人在本市各味千拉面门店的餐巾纸外包装上宣称的“味千拉面骨汤中富含钙质,经专家检测钙含量为牛奶的4倍以上,普通肉类的数10倍”的广告内容严重不符。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处最高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上海佰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未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实际经营案

  当事人于2008年12月开始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电信局下设的18个中国营业厅内销售CDMA手机,又于2010年1月和2010年9月,在嘉定设立了2家中国电信天翼专营店,从事CDMA手机的销售活动。至案发,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内从事销售CDMA手机经营活动均未标明自己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额总计4400余万元,获违法所得37万余元。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高红林拉客强制消费案

  当事人以“诗婷”美容院的名义于2010年6月24日在青浦区凯特利广场上,以发放280元“嘉宾消费卡”、免费开展美容体验为名,吸引消费者薛某到其经营场所内体验所谓的免费美容服务,随后该店工作人员要求该消费者购买2000元的美容卡,在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愿办卡并准备离开时,该店工作人员表示不办卡的话,所做的美容项目要收费,并强行让消费者报出银行卡密码支付1700元办理会员卡后,才让其离去。事后因消费者申诉,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还了1700元。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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