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厂冻干车间准备改造,目前正在设备调研,设备厂家建议在灌装线上加装动态监测的风速测定仪,是否必须要有风速测定仪才能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
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应对悬浮粒子和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没有明确要求对风速进行动态监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进行风速的动态监测。
2.问:规范要求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是否需要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测?
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这里强调的是对无菌生产的环境必须进行动态监测来评估微生物状况,这个动态监测并未要求全过程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还规定了“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应对采取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评估。尤其要考虑到浮游菌采样过程及相关干预可能会对关键区的气流组织产生影响。所以,在关键操作中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浮游菌不需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测。
3.问:规范规定“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何理解“与生产要求一致”,是与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环境一致还是与物料本身生产的环境一致?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完整要求为“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是为了控制在取样过程中引入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从风险角度看,取样的条件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条件一致不会放大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所以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所取样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条件是可以接受的。
4.问:我们无菌车间要进行厂房改造,因为面积受限,工器具灭菌设备只能安装一台湿热灭菌柜,无法安装干热灭菌柜,是否可以?
答:干热灭菌柜的主要作用是去除工器具内表面的热原(内毒素),仅进行湿热灭菌只能完成灭菌,而无法进行热原(内毒素)的去除或降低。降低热原(内毒素)水平有化学法、稀释法等多种方法,在无干热灭菌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方法和设备设施,并经过验证或确认,证明该去除热原(内毒素)方法和设备设施的科学合理。
5.问:我们公司的冻干粉针车间正在改造设计,设备厂商告诉我们一定要使用冻干机自动进出料系统,否则就不能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是否一定需要购买自动进出料系统?
答:采用设计合理性能稳定的自动化系统能够降低生产过程中的人员干预引起的风险,但采用了自动化系统不意味着可以降低人员的无菌操作要求和意识,也不意味着采用人工操作就不符合新修订药品GMP要求。企业应充分评估人工操作的风险,采取相关措施,如:细化操作规程,加强无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无菌意识,并在生产过程加强监控,降低风险。
6.问:我们厂正在改造常规化学药品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有人说称量室一定要有层流装置,是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为:“第五十二条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第五十三条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对于物料品种较多,称量量较大且产尘较大的口服固剂生产车间建议采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称量室的设计宜采用单向流,以达到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保护人员的目的。对于称量物料品种较少、称量量较小且产尘量小的物料称量操作,企业可采用适宜的方法达到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保护人员的目的。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二)
1.问:我公司已对物料的供应商进行审计,是否可直接采用供应商报告作为物料的放行依据(鉴别项自己做)?
答:供应商审计并不能代替进厂的物料检验和放行。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产品的特性和工艺的要求等制定物料的质量标准并检验、放行。对入厂的物料进行全项检验还是部分检验,应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物料在产品中的作用、供应商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决定。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是用于制剂生产的物料,则不可以直接采用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放行。仅当物料的生产企业与使用物料的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且运输过程无被篡改、假冒、替换、变质等质量风险,企业可考虑直接采用物料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作为放行依据,但鉴别项目必须由接收企业自己完成。
用于原料药生产的物料,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二原料药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如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他项目的测试”。同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对首次采购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部分项目的检验,但应当定期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应当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第十六条还规定,“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他特殊物料或转移到本企业另一生产场地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须取得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还应当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行目检予以确认。免检应当说明理由并有正式记录”。
2.问:规范要求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这里经授权的人员可以是哪个部门的人?我们目前是质量部门的人员,是否是有授权书并经过培训上岗资质即可,而不只是由QA或只是由QC执行取样?
答:取样是质量控制的活动之一,应是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取样。经授权的取样人员应当是质量部门人员,可以是QA人员,也可以是QC人员。
取样的关键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取样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和交叉污染,以及使样品具有代表性,这需要对取样操作人员进行较为完整的培训及考核。无论是QA还是QC人员负责取样,都要经过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并获得企业允许其从事取样操作的授权。
3.问:关于职责委托的问题:取样药品GMP规定是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考虑污染的风险,QA最好不进入无菌操作区域进行监控。我公司为非最终灭菌的疫苗生产企业,现在实行QA委托车间进行无菌取样,QA进行监督取样,这样合理吗?日常环境监测的职责,需要生产操作人员协助完成,这是不是不能将职责委托呢?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取样是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般不得委托其他部门的人员完成。
质量部门人员进入无菌操作区域取样和环境监测,是常规无菌药品生产的一部分。为了降低污染风险,企业应对需要进入无菌操作区域的质量部门人员进行充分的无菌更衣和无菌操作培训,使其能规范操作。
某些特殊产品生产过程需要对人员数量等严格管控时,由质量部门授权生产部门或其他部门的人员予以协助取样的,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及确认,并须对整个取样过程进行监控考核,取样的职责仍属于质量部门。
4.问:关于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资质要求中“具有不少×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质量受权人还要求“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关键人员必须具有两个区域的工作经验吗?生产管理负责人也必须有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吗?
答:按照药品GMP对关键人员的要求,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都在资质中提到了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在此不能狭义地理解“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无论从事生产、质量控制还是质量管理工作都是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对于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来讲,既要有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还要有管理经验;对于质量受权人来讲因为要履行产品放行责任,则更加强调了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以确保其能够正确的评估检验情况。从企业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具有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去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更能正确理解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更好地执行药品GMP中的各项要求,与质量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也更为顺畅。
5.问:我公司企业负责人下设2位副总,其中一个副总负责生产部,质量部,工程部,另一副总负责研发部,前一个副总能认为是兼任质量和生产吗?在此基础上,质量负责人为质量部经理,生产负责人为生产部经理,是否就可以了?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更多的是考虑要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履行其职责。该企业负责人授权该副总行使企业负责人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职责,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分别由质量部经理和生产部经理担任,并向企业负责人授权的副总汇报,他们之间互相,这样是可以的。
6.问:规范要求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请问保存时限有何规定?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培训记录的保存时限未作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规定保存时限。建议长期保存,至少应留存至员工离开企业时其参与生产产品有效期后一年,以保证企业能够对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内进行相关调查。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
1.问:规范要求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接触药品,但是在口服固剂生产制作过程中,因原辅料每次来料有差异,制料要根据手感作适当调整,是否必须要戴手套?戴手套有时感知较差,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答: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是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目的之一。避免操作人员裸手接触药品,就是为了减少对药品的污染。
根据操作人员的手感来调整制粒操作,是口服固剂所用物料和工艺不稳定的表现,说明企业对于口服固剂制粒工艺和物料的研究不充分,无法合理确定工艺控制的参数和范围,也难以通过科学的、客观的方法来对物料和生产过程进行控制。所以,操作人员依靠手感调整制粒,不仅会造成产品的污染,还难以确保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
企业应建立根据历史数据制定的相应物料或产品的内控质量标准,如:使用粒度、堆密度、紧密度、水分等指标,帮助判别物料的粒径和流动性,以代替传统依靠手感进行各种中间控制的方法,降低药品被污染的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2.问:规范中没有提及“消毒剂轮换”,是否说消毒剂可以不轮换?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和消毒。一般情况下,所采用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多于一种。不得用紫外线消毒替代化学消毒。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耐受菌株及污染情况。”
虽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没有强制规定消毒剂必须轮换使用,但实际上对生产企业提出了更为科学的要求。企业以往通常是按照要求进行消毒剂轮换,而对消毒剂轮换使用对洁净区消毒的效果不做研究。新修订药品GMP要求企业对环境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进而确定不少于一类的消毒剂如何使用,最终确保消毒剂在洁净区内的消毒有效性。
3.问:规范要求“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这里的“生产”是否包括外包装过程(仅加包装盒和说明书)?如果只是性激素类 药品 的外包装,是否需要的空气净化系统,其外包装生产车间是否必须与其它生产区严格分开?(注:以上外包装仅指二级包装,与药品没有直接接触。)
答:上述要求主要是从风险角度考虑。一旦高致敏性的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高活性的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对其他类药品造成污染,将使患者产生严重后果。
尽管通常认为外包装前的产品已为密封状态,但完成内包装的产品往往外表面还残留有药品。因此,对于这类高致敏性、高活性的药品,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即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完成内包装的产品在进入外包过程区域前已经将表面残留的药品彻底清洁。
另外,还应关注外包装过程可能会出现的内包装破损的处理,如果没有好的措施,同样会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4.问:规范要求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那么,中药固体车间能否生产中药保健食品 ,即经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批准的中药类保健食品是否能委托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中药类固剂生产企业生产?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中药固体车间能否生产中药保健食品,企业应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至少应包括产品的安全性、交叉污染等方面),确定生产保健食品是否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是否能够生产保健食品。
同时,鉴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一般会好于药品,一旦与药品共线生产,令人关注的往往是生产线上残留的药品对所生产保健食品的污染能否被接受。因此,中药固剂车间能否受托生产中药类保健食品,还应当符合中药类保健食品的有关要求。
5.问:制剂曲咪新乳膏所使用的原料醋酸曲安奈德属一般激素。目前采用称量区域、灌装区域,与其他非激素类产品共用配制区域(此三个操作间均为全排、不回风),也有共用品种受激素影响的验证。请问:该品种的生产区域是不是一定要建空调系统?假如不建,尚需做哪些工作方可满足规范的要求?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企业应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对是否需要使用专用设施进行风险分析。对某些安全性较差的激素类产品,其微量残留即可导致患者产生严重不良作用。因此,要非常慎重地考虑共线生产带来的交叉污染;通常情况下应该采用的空调净化系统;特殊情况下,或者对于那些对患者产生风险程度不高的激素类产品,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与交叉污染进行详细深入的风险分析,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验证该防护措施确能将交叉污染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最后再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与非激素类产品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6.问:规范要求,如果厂房设施设备多品种共用,需进行评估。我公司口服固剂有多个品种共用设备,但无特殊品种,也需要评估吗?
答:需要评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无论何种药品,都会对人体机能产生影响。对于不同药品而言,其药理活性和安全性也均不相同。因此,企业应在厂房设计阶段即对产品和工艺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措施(必要时还需要验证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在投入生产后做好相应的清洁验证,将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四)
问题1: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的洗瓶、灌封、配料的洁净级别如何划分?它们的辅助功能间与其生产操作间的洁净级别一定要相同吗?
如操作间是B级背景下的A级,它的辅助间是B级可以吗?
答:对于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各工艺步骤应处于何种洁净级别,药品GMP附录1第十三条给出了示例,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洗瓶可设在D级,灌封在B级背景下的A级,可除菌过滤的药液或产品的配制在C级,无菌配料应在B级背景下的A级。无菌药品的生产操作环境可参照该示例进行选择。
应当注意的是,核心区域的布局应合理,尽量减少辅助功能间的设置,如必须设置辅助间,应尽量减少其对核心区域的影响。辅助间的具体洁净级别应根据在该房间内进行的操作或所存储物料和器具的特性确定。
问题2:我公司将小容量注射剂与大容量注射剂的浓配与稀配放在C级区,提高了浓配的洁净级别,这是否可行?
答:是否可行,需要考虑浓配工序对稀配工序造成的影响是否可被接受,能否可以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可能性。例如,浓配过程中可能使用大量物料,有粉尘产生,可造成污染或交叉污染(活性炭的称量、配制等)。企业应考虑能否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将粉尘污染或交叉污染的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问题3:规范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如果生产核心区域为A级,那么从核心生产区A级到非洁净区是否至少会有40帕斯卡的压差?如何达到?
答:是的。可由专业的设计院对空气净化系统进行设计,在此基础上,通过送风量与回风量的合理配置以及不同洁净级别的换气次数的差异来达到这一要求。
问题4:相同洁净区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压差应当多少合适?无压差可以吗?
答:药品GMP第四十规定: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在相同级别的洁净区内不同功能区域内进行的操作有产生交叉污染潜在风险或储存的物料或器具有受到其他功能区域的污染的潜在风险时,应保持一定的压差,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发生。设置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的压差时,企业应对整个区域内的压差数值进行全面计算评估,一般可以小于不同洁净级别的压差。同时还应对关键区域的气流组织形式进行研究,以防压差梯度不合理或过大而产生污染或交叉污染。
问题5:药品在轧盖完成或灌装封口完成后,其传出通道是通过缓冲还是加装层流送风?
答:药品GMP对于该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附录1第五条对物料如何进入洁净区进行了规定:“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药品轧盖或灌装封口后已为密封状态,因此,无论其传出通道采取何种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避免外部对核心区域的环境造成污染。传出通道采取通过缓冲的方式或是加装层流送风的方式均可接受,但设计时必须要注意对核心区域环境的保护,可参照附录1第五条的规定进行。
问题6:B级区域中送风口和回风口的位置如何设定?
答:B级的气流组织为湍流,在设定送风口和回风口的位置时,应当避免B级区域存在气流无法到达的死角。同时,还应考虑B级区气流组织方式对于A级区的影响。
无论如何设置,企业都必须进行厂房设施的确认,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管理,确保洁净区符合要求。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五)
1.问:固剂车间多品种生产时,除洁净走廊保持正压防止交叉污染以外,是否还需要采取别的措施,比如加穿洁净服、设置气锁进行隔离等?
答:企业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七条列举了数种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采用压差控制便是其中之一。
企业采用何种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应首先综合考虑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进而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风险情形,再根据风险的级别进一步确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污染或交叉污染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并应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2.问:对于疫苗生产有毒区排风排出室外时应当怎样处理?如果在末端装有高效过滤器进行过滤,对于高效过滤器该如何检测?有无标准,怎样规定更换周期?
答:企业应当根据有毒区的具体情形选择疫苗生产有毒区排风的处理方式,可能的处理方式有:物理收集、化学处理、综合方法等。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三生物制品第二十二条规定,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应当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过滤器的性能应当定期检查。企业应当首先确定所生产的疫苗毒种是属于哪一类的病原体,若属于第一类、第二类高致病性病原体,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应先通过除菌过滤器,然后再向外排放。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还应遵守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有关病原微生物安全性、环保方面的法规要求。
对于在空气排放系统末端安装高效空气过滤器,企业应确保该过滤器在使用期间的完整性。应对高效空气过滤器两端的压差进行监测并记录,及时发现高效空气过滤器泄漏、堵塞的情况,并定期进行更换。更换的周期由企业根据监测数据情况及风险控制的策略制定。
3.问:某些激素类产品经过验证后可以和其他类别产品分阶段生产,指的是哪些产品,有没有明确的分类?普通药品的生产线是否可以分阶段生产激素类产品?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该规定的出发点是针对少量或微量即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伤害的特殊产品,如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从规范角度给予了一定的要求和建议,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些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最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某些药品是不是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是否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应由企业根据该药品的药理毒理作用、正常使用剂量、已知和未知副反应的严重程度,以及药物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等)、给药途径、吸收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科学研究后,根据对患者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相应的控制或防护措施决定。
4.问:某公司现有“性激素类避孕药品”专用生产厂房,该产品属口服产品。现准备在该厂房中生产另一种腔道用雌激素类产品,请问是否可以将这两种药品在同一厂房内通过阶段性生产进行生产?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企业应首先分析此腔道用雌激素类药品的药理毒理作用的机理,进而分析与原有性激素避孕药共线生产的风险。除非与现生产的性激素类避孕药具有同种药理作用的药品,方可在同一厂房内采用阶段式生产方式进行生产,但仍需要进行具体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5.问:小容量注射剂生产厂房设计时,同一房间内放置两条洗灌封联动线同时生产同一产品,且两条联动线生产的产品使用同一灭菌柜灭菌,这是否与产品质量需具有可追溯性相违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六十条规定了无菌药品批次划分的原则:“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最终一次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同一批产品如用不同的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应当可以追溯”,但对分装步骤没有明确的要求。
企业应当科学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使生产批次的划分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企业应充分考虑如此设计所带来的可能风险,因为一旦出现产品问题,不仅整批产品可能会被调查乃至销毁,而且调查的难度非常大。
同时,企业还应考虑到如何在生产过程中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问题,如:在生产操作过程中是否产生相互干扰,是否能保证生产环境达到动态洁净度标准等。
6.问:冻干粉针、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在设计时将洗瓶放在C级区,与配料在同一区域,是否可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三条给出了非最终灭菌产品的无菌生产操作示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清洗的洁净度级别是D级。
冻干粉针和小容量注射剂的洗瓶与配料通常不宜设在同一区域。企业将洗瓶放在C级区,看似提高了洁净级别,但实际会对配料、除菌过滤等工序的洁净生产区带来更大的微粒和微生物污染风险。并且,这种设计从实际的可操作性及运行管理的经济性考虑也都是不妥的。
如果企业执意将洗瓶放在C级区,与配料在同一区域,则必须要充分评估洗瓶对后续工艺带来的风险,如:微生物的污染、温湿度的影响等,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或控制措施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六)
1.问:如何体现计算机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质量记录中直接使用Word和Excel可以吗?电子记录可以替代纸质打印记录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进行复核。
企业除应根据上述要求确保计算机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外,另外还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相关要求。
如果在电脑中直接使用Word和Excel软件记录各种质量记录,则必须制定相应的电子文件管理操作规程,未经授权的人不应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确保记录真实、及时,并能够真实记录数据的修订历史,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
记录的格式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Word或Excel格式。因为这些格式容易被修改且不易察觉。应将文档格式转换为PDF等不易修改的格式;而且,保存在电脑中的文档也要按照电子文件管理操作规程管理,确保使用的版本为现行版本。如果采用Excel的公式进行计算,应根据设置程序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进行相应的评价和确认,并对确认后的程序进行相应的保护,以避免出现难以察觉的风险,
电子记录可以替代纸质打印记录,但应当满足纸质打印记录的相关属性,如:不可随意修改、能够显示记录历史、具有符合法规要求的电子签名等,并应当有电子记录管理的操作规程。
2.问:尘埃粒子在线监测可以使用2.83升传感器吗,是不是应该使用28.3升的传感器?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1无菌药品第九条规定: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附录1无菌药品第十条规定:A级洁净区监测的频率及取样量,应能及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
从实际操作需要看,此采样量宜采用28.3升的传感器。日常监测时,应能及时发现各种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建议在尘埃粒子计数器确认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采样量的科学性与对气流组织形式的影响。
3.问:洁净厂房的压差梯度始终维持在10Pa以上,则空气净化系统需要不间断运行。但厂房不可能不间断生产(尤其如冻干粉针剂车间),请问可否在不生产过程中设置值班风机或降低风机频率,以保持相对正压(但达不到10Pa)?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1无菌药品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任何运行状态下,洁净区通过适当的送风应当能够确保对周围低级别区域的正压,维持良好的气流方向,保证有效的净化能力。第三十规定: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因故停机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规范要求洁净厂房的压差梯度始终维持在10Pa以上,主要是指在生产过程的控制,是为了防止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空气流动产生的污染和交叉污染。在没有产品生产的过程中,企业可采取如设置值班风机或降低风机频率等保持相对正压的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要有数据证明这种运行方式不会增加因洁净区压差改变而带来的微粒和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但一般而言,核心关键区域与不同级别的压差不应小于10Pa。
4.问:药品GMP规定:口服液和固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口服固剂车间生产洁净区的走廊、清洗站、中间站等非生产功能间属于药品GMP规定的暴露工序吗?
答:口服固剂车间生产洁净区的走廊、清洗站、中间站应属于辅助功能区域,尽管不属于某个工序,但却是整个口服固剂生产过程各工序相互衔接的区域。该区域是否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主要取决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容器及其操作。如果容器是敞口的,或在上述区域中有将容器打开进行的操作,那么上述区域应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
5.问:口服固剂洁净要求是否必须要达到D级区的要求?如果只是参照,那在洁净环境测试应依照何种标准?比如口服中药固剂的中药药材粉碎和提取清膏的环境要求应当是怎样的?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5中药制剂第十三条规定: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因此,中药材在净制后的粉碎可在非洁净的控制区域内生产。对于中药材经过粉碎后用于中药提取的,规范没有明确,企业应结合提取工艺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此种中药材粉碎的生产环境并无特殊要求。
附录5中药制剂第十一条规定: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采用密闭系统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可在非洁净区;采用敞口方式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因此,企业应根据提取设备的选型、生产操作的方式确定提取的环境是非洁净区还是洁净区。如果确定应在洁净区生产的,则该洁净区通常应符合D级区的要求。
6.问:口服固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应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请问其工作服的清洗需要在D级洁净区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没有强制在D级区进行工作服的清洗。为了减少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的污染,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情况以及人流、更衣设计进行评价,自行决定是否将工作服放在D级洁净区进行清洗。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七)
问1、普药口服制剂生产中,由于批量比较大,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常出现实际批量不能一次进行总混的问题,由此而产生亚批的现象,这与新版GMP中批的划分出现了分歧,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新版规定不允许产生亚批,本身亚批的产生就是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如果实在不可避免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使其达到新版的要求:其一对亚批进行全检,其二换更大的混合器进行混合。(前处理的药粉可以当做原料进行处理)
问2、生产偏差中时有发生含量测定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当如何对该批产品进行处理,特别是文件管理中如何体现出来?
解答:对于中间产品来说,含量测定不合格应当属于工艺偏差的范畴,应当进行偏差处理,若出现此情况应当对工艺进行验证,以保证产品按照既定的工艺规程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此过程中应当注意规范规定制剂产品不允许返工。
问3、中药制剂生产采用饮片投料,经干燥灭菌后各味药材的干燥品与处方量的偏移程度不一致,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应当注意饮片并不是开过片才叫饮片,有的药材只要经过净制后即是饮片,饮片投料应当注意特殊药材的投料折算的问题)。
问4、制剂生产中产生的尾料加入下一批次,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加入后生产的产品应当如何制订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解答:首先应当分清尾料和剩余物料的概念,对于尾料进入下一批的生产日期应当按照最早物料的生产日期进行编制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并且尾料在加入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相当于重新加工,这个风险要认证评估。剩余物料可以直接加入。
问5、提取与制剂生产区分开后,提取物(浸膏)的运输是否需要启动风险评估,如何做?
解答: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对微生物等指标进行监测,防止浸膏在运输过程中的污染。
问6、带有PLC控制的设备,PLC的控制验证如何做?
解答:带有PLC的设备的验证可以与设备的确认一起同步进行,确认设备的运行正常即可。
问7、年度质量回顾中,口服固剂品种多,是否可以选用一个代表性强的品种按剂型来做年度质量回顾?
解答:年度质量回顾中,应当对所有生产的产品进行回顾,如果一个生产剂型所有的产品都常年生产,可以考虑按剂型选几个品种做年度质量回顾。
问8、试验室配制用于检验的试剂,是否必须规定有使用的有效期限?
解答:GMP没有规定检验试剂的效期。但是企业应当根据配制的试剂的性质进行科学的制定有效使用期限。
问9、2010药典规定微生物限度的检验周期为5日,生产过程中是否可以不等检验结果出来即进入下工序的生产?
解答:验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质量,降低检验成本,做了验证有质量保证,可以不用检验。
问10、批生产记录中清场合格证,98版GMP规定要求使用正副本做为下批次生产的凭证,而新版GMP中未明确清场合格证的使用情况,生产中应当如何操作?
解答:清场合格证的正副本是98版GMP在执行过程中检查员的误导造成的结果,应当认识清场合格证只是属于生产标识的范畴,它的使用有那么一层意义就是代表此操作间已经生产结束并且清场完毕,没有特殊情况不用进入此操作间,在下一批次的生产开工前应当对上批的清场进行确认,以保证生产环境没被人为污染,清场合格证应当并入上批次的生产记录中,检查员在检查时更注重的是清场的记录和各人员的确认复核情况。
问11、稳定性考察中,是否需要每个品种都做,可不可以每个剂型选一个或几个品种来做?
解答:稳定性考察应当每个品种、规格都做,这是没有争议的。
问12、在原有车间按照新版GMP要求进行硬件改造,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此评估应当如何来做?
解答:改造本身就属于变更,当然得做风险评估,评估时应当知道改造什么,会产生怎么样的结果,评做时应当对其有充分的认识。
问13、注射剂无菌灌装正在进行时,假如在线监测任意指标(如:尘埃粒子超标)时,正在生产的在线产品如何处理?
解答:应当对其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确认,用数据说明其并不对产品造成直接的影响。
问14、新版GMP改造后,可能部分工艺会发生改变,但目前工艺是通过工艺核查批准的工艺,改变后如何进行工艺变更?
解答:改造应当确保生产工艺不发生改变,如果发生改变应当对此变更进行备案后再进行改造,并做相应的工艺验证。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八)
问1.口服固剂的空气净化系统在不生产时间停运,在生产前的一定时间前开启,并经过验证,该时间段可以到达自净。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药品GMP的要求?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企业在对系统进行设计、确认、运行、管理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对于生产环境的影响,并不能仅从一、两个方面考虑问题。如果企业的空气净化系统采取所问问题的方式,企业在进行验证时应考虑到停运的时间、环境的温湿度、不同季节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菌种、芽孢等最差条件,并进行充分验证。空气净化系统停运后重新开启,无额外的消毒措施,只单纯依靠自净时间控制,很多时候容易导致产品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问2.制剂的原辅料称量室应如何专门设计,或者说在规范上有什么具体要求?专门的措施是指什么?是否所有物料都要在不同操作间进行?如果所用物料种类较多应如何进行设计?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称量过程,尤其是某些固剂称量是一个产尘量大的过程。且在进行原辅料称量时,一段时间内会对一个制剂产品的多个物料进行称量,如果企业的品种多、产量大,该称量间的使用负荷也较大,还涉及能否进行快速清洁,提高生产效率等问题。
针对这一特点,“专门设计”主要是指称量区域如何有效地降低污染及交叉污染的措施。这些措施及带来的操作应该是可持续、可操作的。企业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可采用强制气流组织的称量罩、相对负压等各种设计方式,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物料都要在不同操作间进行。企业应对物料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物料的特性、活性和毒性等进行评估,来确定是否需要分成不同操作间进行称量。另外,企业在设计称量流程时还应根据各种物料交叉污染的风险考虑规定称量的顺序及相应的清洁控制程序。
问3.产尘操作间(如取样、称量、粉碎、混合等)防止粉尘扩散的措施有两种:(1)房间空气直排并保持相对负压,(2)设置捕尘装置。是否采取二者中的一种方法即可?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药品GMP没有明确企业必须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企业应当综合物料特性、工艺操作要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价,确定采用一种还是多种措施来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但应当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要确保这一种或两种措施的有效性。
问4.中控室可以在生产区,与生产共用空调系统,那么进行内毒素、血凝效果(二者均为活性检定)检测是否可行?洁净区环境监测的准备和培养能否也在生产区内的中间控制区进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中控室进行的检验或测试的项目是那些诸如测试片重、装量、pH、水分等的项目,一般不会给生产线上的产品带来显著影响。检验过程有可能对正常生产的产品产生影响,或导致污染或交叉污染的风险,因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
内毒素和血凝效果检测均有可能引入阳性对照,管理不善的话,所用的阳性物质存在影响正常生产的潜在可能性;在中控区内进行环境检测样品的准备和培养,培养基是富营养的物质,易受污染,而培养后一般都有微生物生长,生产区域内易产生污染,因此都不建议在生产区内进行上述试验。企业应对以上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执意要采用所提问题中的方式,则可能需要采取额外的控制措施。
问5.仓储区的常温库是否必须对温湿度进行连续监测?是否只对于有特殊储存要求的物料应当连续检测?如果仓库只存放纸箱,是否也需要连续监测温湿度呢?
答:温湿度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掌握物料所处的环境状况,进而确定对物料的质量是否产生影响。
由于各企业的物料性质、所处气候环境、仓储区控制温湿度的方式等各不相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并没有强制要求一定要对仓库温湿度进行连续监测,但温湿度的监测方式应当满足对于仓储区域内物料或产品的管理要求。
企业应综合考虑物料或产品的性质、所处气候环境、仓储区实现温湿度控制的方式,以及该控制方式的有效性等多个方面因素,确定是否采取连续监测的方式。
问6.口服固剂的洁净区微生物监测也需要动态进行吗?若需要,其标准是否与D级一致?什么样的微生物监控措施才是适当的?
答:口服固剂的生产一般在D级下进行,通常不需要对产品进行动态微生物监控,而应定期对微生物污染的水平进行监测和评估。D级动态微生物监控标准可以参考药品GMP附录1无菌药品第十一条。
微生物监控所采取的措施应与风险相适应。企业应该结合产品实际、生产管理以及人员管理等自身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行的监控措施,积累必要的数据进行评估,建立能够识别出污染的指标,最终达到保证产品质量的目的。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九)
1.问:洁净区环境监测的准备和培养能否在生产区内中间控制区进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中间控制区域和质量控制实验室如何设置进行了规定:第五十六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由于药品检验(包括中间控制)往往会使用多种试剂、试液,同时会产生实验后的废弃物,所以中间控制实验室的设置,必须要考虑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对于环境监测用培养皿的准备和培养能否在生产区内进行,最主要的是评价其对药品生产带来的微生物方面的质量风险。
由于环境监测所用培养基富含营养成分,容易长菌,如在生产区内配制、准备和培养,会极大增加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风险。因此,不建议在生产区内中间控制区进行洁净区环境监测的准备和培养。
2.问:印刷包装材料是否必须储存于专库,同时由专人进行管理?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印刷包装材料上标识了企业信息、产品信息等内容,如外观发生变化将会产生许多不良影响。同时,如果保管不善,流出企业被非法利用,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风险,对企业的声誉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混淆和差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印刷包装材料的储存和管理提出了一些要求,如企业应采取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等各种措施。采用专库管理是最好的控制措施之一。但是,是否必须用专库,企业可以在避免混淆和差错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
3. 问:新版药品GMP规定: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我公司生产普通口服中药固剂的企业,所用辅料量很少,是否还需要设立单独的取样间?物料取样区是否可以采取取样车取样的方式?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从生产管理及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角度分析,通常情况下,药品生产企业的取样作业较为繁重,应当设立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如果企业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得当,风险可控,且取样工作量较小,可以考虑在与生产要求一致的洁净环境下进行取样。
对产生粉尘较多的物料或大批量、多批次的物料进行取样时,因为产生的粉尘会在取样车放置的区域飞扬,不易控制污染和交叉污染;或者取样件数、取样数量、取样器具等的管理在取样车内也不易操作,易产生差错。故以上几种情况不建议使用取样车。
4.问:中药提取车间和制剂车间在一个建筑物内,但左右分开。如果想两个车间的物料共用一个电梯,可以吗?
答:两车间共用电梯,容易产生的质量风险是物料间的污染和交叉污染。企业应对中药提取车间和制剂车间生产的产品、所用的物料进行分析,结合电梯的使用方式来确定共用同一电梯是否会有污染、交叉污染的风险。如风险较大,且采取相应措施后仍不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时,则不能共用;如风险较小,或采取措施后能够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则可以共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拟采取控制或清洁等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的措施来降低风险,需要在该措施实施后进行评价。
5.问:生产区内如何设置休息区?是否一定要进行完全隔离呢?对于原料药生产企业,原料药的合成区内如何设计休息区?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于休息室的要求主要是从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的角度进行了要求。从药品GMP的角度出发,只要休息区不会影响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采用何种方式设置均可行。
实际设置休息区时,企业还要考虑相关操作对于在休息区人员的影响如安全、劳动保护等因素。例如:原料药的合成区域若为防爆区域,且按照甲类防火建筑设计,那么在该区域就不能设计休息区。原料药生产还经常使用大量毒性有机溶剂,还应符合保证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6.问: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是否必须采用食用级的?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地方是否可以不采用食品级滑润油,如液体灌装机的传动部分?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于设备所用润滑剂的使用提出了要求,要求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并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除非出现不能的客观情形,都应当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因为润滑剂一旦对产品产生污染,可能导致药品的安全性受到影响。如果某些设备因一些特殊原因不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则需要设备具有严格的密封保障设施,并定期维护该设施,同时还要考虑维修时防止对洁净区的污染。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
1.问:如果在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购买法定标准品和对照品时,由于缺货,无法买到,导致企业原辅料无法全检,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当首先考虑从法定机构购买标准品和对照品。如果由于缺货而无法买到,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及中检院反映。
企业也可以使用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对物料进行检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也对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如果确实在法定机构无法购得对照品或标准品,企业可通过其他经验证的方法对原辅料进行质量检验,或使用按要求管理的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对原辅料进行检验,并应及时关注国家相关部门的对照品或标准品的发布信息。企业一旦购买到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之后,应重新对前一阶段所用的工作对照品或标准品进行标化,以及时纠正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检验误差或偏差,进而对该期间所检验的原辅料进行风险评价,最终确认对产品是否造成影响。
2.问:我公司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玻璃安瓿、胶塞、PVC和铝箔)没有能力进行全检,现在只是要求包材生产企业随货同行的供应商出厂检验报告书,自己只检查外观和尺寸,是否可以?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但考虑到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包材的检测能力,企业应至少从三个方面控制此类包材的质量:第一是对供应商审计,对供应商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深入审计;第二是供应商的质量检验,确认供应商的质量检验能力;第三是科学建立公司的内控质量标准。
以上三个方面,均应基于公司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对产品产生质量风险的综合评估基础之上。例如,注射剂产品,如无法对玻璃安瓿进行全检,则企业必须对玻璃安瓿供应商的生产安瓿的起始物料、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企业还应定期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对安瓿进行全检,不仅确认安瓿质量,同时也确认了安瓿生产企业的检验能力;最后,企业还应当根据产品的风险程度制定内控质量标准,如耐水性、折断力等检测。
3.问:药品生产企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环境参数的监测标准与依据是什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未明确规定洁净室的技术标准,例如: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那么第三方在对洁净室进行洁净度级别检测确认时应采用何种标准?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储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企业应结合产品和工艺特点确定洁净区的温度和湿度范围。
关于洁净室技术标准,我国有多个国标均有所涉及,如:《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2010)等。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的检测方法可参考GB/T16292-2010、GB/T16293-2010、GB/T16294-2010等国标。
ISO144对洁净室的技术标准也有很强参考意义,另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编写的《药品GMP指南》中也列出了一些要求,如换气次数 D级动态标准:6-20次/h;C级动态标准:20-40次/h;B级动态标准:40-60次/h等。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一)
中国医药报2012年11月27日
1.问:我公司的天平、酸度计、压力表、压差计量具等均按照规定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但一些易损的,且用量大的玻璃量具由我公司自行校准,是否被认可?
答:校准是在规定条件下,确定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的示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参照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药品GMP并未强制必须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规定: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如果企业具备校准的硬件设施设备、经过培训的人员和经过验证的方法,企业完全可以进行校准工作。
应该注意的是,无论由法定机构检定还是企业自行校准,企业都应关注校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并且,对于某些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检定,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问:注射剂中辅料活性炭的用量,是否一定要严格称量准确投入使用?例如,依工艺处方比例按100%,95%或110%投料有影响吗?称量时是否必须要加除尘罩除尘?因为活性炭易飞扬,操作过程虽然不难,但是房间难以清洁。
答:企业应该按工艺规程中设定的投料量进行投料,该工艺规程应依据批准的注册工艺建立。如果企业认为按100%,95%或110%投料对产品质量没有影响,那么企业应该提供相应的数据证明其没有影响,并已在注册文件中被批准。否则,应按注册法规要求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之后才能执行。
称量过程中,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粉尘的扩散,避免交叉污染。设置除尘罩也是控制尘埃扩散的一种控制措施。企业应关注捕尘设施的选择,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等,避免交叉污染的风险。
3.问:我公司准备异地新建一个生产厂,称量室应该设计在仓库还是在生产洁净车间内?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企业称量室的设置,在防止物料的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前提下,应可根据企业的生产流程进行设计。例如,企业由仓储部门集中配料,则可在仓库设置专门的称量室;若由生产部门从仓库领料后在生产车间称量,则宜将专门的称量室设置于生产车间。
(本栏目由本报和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本期问题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解答。有关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二)
中国医药报2012年12月4日
1.问:激素类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安装中效过滤器能达到要求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例如空气净化系统),并要求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其主要目的是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次才是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为防止激素类粉尘扩散至周围环境中,企业应从产品对安全环保和人员健康保护方面的影响来确定排风的过滤器级别,并应对净化处理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以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为了确保环保和安全,甚至有时更换过滤器时都需要采用密闭方式,如bag-in bag-out系统。值得注意的是,《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547-2008)9.6.3规定,青霉素类、激素类等产品生产区的排风应经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
2.问:在设计微生物试验室时,考虑到我公司QC占地面积较小,阳性检测和菌种传代能否在同一房间内完成?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此没有明确的具体要求。阳性检测和菌种传代二者均属于有菌操作,建议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但应当注意,阳性检测和菌种传代的目标菌之间不应产生交叉污染,企业应当有保证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例如每次实验结束后要对操作环境以及整个实验环境进行消毒,所有与菌种有关的试验废弃物均应经灭菌处理后丢弃等。
3.问:药品GMP要求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这是否意味着操作人员称量或量取物料之后,复核人员必须将该物料再重复称量或量取一次?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众所周知,药品生产的称量和配料操作在整个工艺过程中至关重要,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这一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等风险,要求这一操作应当由他人进行复核。复核的目的在于保证复核操作的可控性,而不是形式上签个名,也不是机械地重复称量。
复核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实现,如:经确认的称量系统在称量时,操作人员进行核对;或者是称量过程中由操作人员大声读所称物料的相关信息,复核人员一一进行核对等等。复核人还应有称量数据记录或确认记录。复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对称量操作的复核和记录的复核,如:物料是否正确,称量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称量仪器是否经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校验,计算是否正确,称量记录是否准确、完整,打印记录的签字确认等。采取自动化方式称量所用的复核内容可能还会根据自动化的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设计复核操作程序时需考虑到可操作性,而不是形式地、机械地要求。问题中所述的再量取一次,则是有一定的机械性,可操作性也不强,反而增加污染或差错的风险。总之,企业应当结合生产设备和生产管理模式等来确定适合自身的有效的复核方式,确保所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能够避免混淆、差错,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二)
中国医药报2012年12月11日
1.问:我公司环境消毒所用的消毒剂更换周期目前是3个月,没有什么数据支持。请问需要做更换周期的验证吗?如果需要做验证,那么应当怎么做,从哪些角度来考虑?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和消毒。一般情况下,所采用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多于一种。不得用紫外线消毒替代化学消毒。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耐受菌株及污染情况。”
洁净区消毒剂定期更换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产生耐受菌株,造成某一个阶段内的消毒剂消毒效果降低,可能导致洁净区微生物污染超出可接受范围。因此,评价消毒剂更换周期是否合理,主要应依据洁净区环境监测结果分析。企业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对洁净区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进行监测数据的趋势分析,当微生物污染在可接受范围内,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则可认为现有的消毒剂更换周期是可靠的。企业应当通过趋势分析报告或验证的方式来对洁净区消毒剂更换周期的可靠性进行评价。
如果新增加消毒剂需要确定更换周期时,应当进行验证。验证时应根据毒剂的特性、使用的目的等进行综合考虑,例如无菌制剂企业,可通过对环境监测获得的环境菌的相关信息来确定使用消毒剂的级别和种类,进而通过监测消毒后环境微生物情况来确认消毒效果。企业还可以通过对环境监测时所发现的微生物进行菌种鉴定、研究,进一步评价所采取消毒方式的科学性、有效性。
2.问:我公司洁净厂房每年进行的环境大消毒是采用臭氧进行,是否需要再增设甲醛熏蒸进行交替使用?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1无菌药品第四十五条规定:必要时,可采用熏蒸的方法降低洁净区内卫生死角的微生物污染,应当验证熏蒸剂的残留水平。
企业是否需要采用甲醛熏蒸和臭氧交替使用的方法进行环境大消毒,应结合自身工艺类型、品种特点、物料性质等,根据消毒效果验证和定期的环境监控数据,判断现采用的消毒方式是否充分。如有必要,应采用熏蒸的方法降低洁净区内卫生死角的微生物污染。因为甲醛熏蒸的效果要明显强于臭氧。
选择甲醛熏蒸,还应当关注甲醛的残留,是否会对产品产生交叉污染,应当考虑使用后的恢复时间和残留量。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评价后自行选择是否进行交替使用。
3.问:药品GMP要求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此处的重大维修是指哪些维修?是重要部件更换还是设备结构变化或其他?再确认应当做哪些内容,需要从设计确认开始,乃至IQ、OQ、PQ重新进行一遍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其目的是使设备应能持续满足标准,从而保证企业的生产运行处于持续的验证状态。
设备维修中哪些是重大维修,再确认需要确认到何种程度,企业均需经过风险评估来确认。风险评估的出发点就是设备的改造和维修对原有的设备性能确认结果的影响程度。例如,某些改造涉及设备结构变化,可能影响生产操作和产品质量,则需要进行设计确认,并要针对性地进行IQ、OQ、PQ,必要时还要进行相应的工艺验证和清洁验证;如果仅仅是对某些非关键性的零部件更换(相同结构和功能),则一般不需要进行DQ,但要对新安装的部件能否达到预定的功能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是否进行相应的IQ、OQ、PQ。
总之,设备经历改造或重大维修后的再确认的深度和和广度,需要根据设备对产品的质量带来的影响而决定,企业应针对设备能否持续满足标准,是否能保证生产运行的持续验证状态进行评价,最终决定再确认的情形。
(本栏目由本报和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本期问题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解答。有关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三)
中国医药报2012年12月18日
1.问:药品GMP要求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是不是意味着一定要清洗完毕就马上烘干?采用空调加大通风干燥方式是否符合此要求?
答:微生物在潮湿的状态下极易繁殖,已清洁的设备在清洁、干燥条件下存放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至于已清洁的生产设备是否清洗完毕后必须立即烘干,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干燥,药品GMP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企业可以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使设备达到干燥状态,例如,使用压缩空气吹干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在清洗完毕尽快进行干燥,不能在潮湿状态下长时间存放,如果潮湿状态保持的时间过长,企业应当证明此保存时间的合理性。另外,企业在干燥措施的设计过程中应当考虑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并防止所用的干燥措施对已清洁的设备产生二次污染。
2.问:化验室的仪器维修后是否要进行重新确认或验证?如HPLC更换氘灯或换电路板、修理进样器后,必须进行IQ\\OQ\\PQ吗?还是重新进行校准就可以了?
答:分析用的检验仪器也属于药品GMP所要求确认的范围,其维修后是否需要重新确认或验证、需要确认到何种程度,需经过风险评估来确认。风险评估的出发点就是检验仪器维修对原有的检验仪器性能确认结果的影响程度。
如果维修涉及到影响仪器检测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一般均须重新确认,甚至需要进行全面的IQ\\OQ\\PQ。但是,很多时候,可能仅需进行PQ,甚至还可能仅仅是进行重新校准就足够了,这需要企业根据仪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程度而决定。企业应针对检验仪器能否持续满足标准,是否能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和稳定性而进行评价,最终决定再确认的情形。
3.问:自动或电子设备的校准和检查,在实际情况中会遇到一些不好拆装的设备或仪器,比如由PLC控制的温度,或由一些温度模块控制的,这一类可否用其它的比对法来进行校准或检查?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规定了校准的定义:在规定条件下,确定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的示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参照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药品GMP对校准过程中使用计量标准器具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应当进行校准,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对如何校准,是否必须采用法定的检定规程则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要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
校准的目的是确保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的示值准确性。如果企业采用其他的科学比对方法能够达到这一目的,也是允许的。一旦采取这种方式,企业应当将所采取的方法规范化,使其能有效判定或控制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4.问:我公司准备自己对原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但检测指标不知道如何确定,是按照饮用水的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吗?如果是这样,那我们直接使用城市自来水是否就可以不进行定期检测了?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条规定: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对原水水质定期监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制药工艺用水的质量。毋容置疑,企业使用的原水无论是地下水、地表水或市政供水,都应定期监测。如果是饮用水,其检测标准可以参照饮用水的国家标准;若原水并非饮用水,则需要企业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应当在厂房设施的DQ阶段建立而成,通过考察原水的质量进而指导纯化水制备的设计)。
同样原因,企业使用城市市政供水也应定期进行检测,从而及时发现原水水质的变化而采取应对措施,能够降低纯化水的质量风险。
5.问: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系统,用紫外线定期消毒等是否就可以了?若不行,应该用什么方法?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企业应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而没有强制要求消毒的方式方法。紫外线消毒效果的影响因素较多,如紫外线波长、强度、照射时间、水层厚度等,不易控制,可作为消毒的辅助手段。
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的消毒有多重方式,例如:纯化水系统可采用巴氏消毒或纯蒸汽灭菌,注射用水可采用纯蒸汽灭菌或过热水灭菌等。而紫外线仅仅是辅助的方式,可以延长消毒周期,但其效果十分有限。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设备情况以及消毒周期来确定具体的消毒和灭菌方式,并对其进行充分的验证。但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系统仅仅采用紫外线定期消毒这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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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四)
1.问:药品GMP要求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是不是意味着一定要清洗完毕就马上烘干?采用空调加大通风干燥方式是否符合此要求?
答:微生物在潮湿的状态下极易繁殖,已清洁的设备在清洁、干燥条件下存放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至于已清洁的生产设备是否清洗完毕后必须立即烘干,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干燥,药品GMP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企业可以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使设备达到干燥状态,例如,使用压缩空气吹干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在清洗完毕尽快进行干燥,不能在潮湿状态下长时间存放,如果潮湿状态保持的时间过长,企业应当证明此保存时间的合理性。另外,企业在干燥措施的设计过程中应当考虑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并防止所用的干燥措施对已清洁的设备产生二次污染。
2.问:化验室的仪器维修后是否要进行重新确认或验证?如HPLC更换氘灯或换电路板、修理进样器后,必须进行IQ\\OQ\\PQ吗?还是重新进行校准就可以了?
答:分析用的检验仪器也属于药品GMP所要求确认的范围,其维修后是否需要重新确认或验证、需要确认到何种程度,需经过风险评估来确认。风险评估的出发点就是检验仪器维修对原有的检验仪器性能确认结果的影响程度。
如果维修涉及到影响仪器检测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一般均须重新确认,甚至需要进行全面的IQ\\OQ\\PQ。但是,很多时候,可能仅需进行PQ,甚至还可能仅仅是进行重新校准就足够了,这需要企业根据仪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程度而决定。企业应针对检验仪器能否持续满足标准,是否能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和稳定性而进行评价,最终决定再确认的情形。
3.问:自动或电子设备的校准和检查,在实际情况中会遇到一些不好拆装的设备或仪器,比如由PLC控制的温度,或由一些温度模块控制的,这一类可否用其它的比对法来进行校准或检查?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规定了校准的定义:在规定条件下,确定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的示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参照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药品GMP对校准过程中使用计量标准器具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应当进行校准,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对如何校准,是否必须采用法定的检定规程则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要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
校准的目的是确保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的示值准确性。如果企业采用其他的科学比对方法能够达到这一目的,也是允许的。一旦采取这种方式,企业应当将所采取的方法规范化,使其能有效判定或控制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4.问:我公司准备自己对原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但检测指标不知道如何确定,是按照饮用水的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吗?如果是这样,那我们直接使用城市自来水是否就可以不进行定期检测了?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条规定: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对原水水质定期监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制药工艺用水的质量。毋容置疑,企业使用的原水无论是地下水、地表水或市政供水,都应定期监测。如果是饮用水,其检测标准可以参照饮用水的国家标准;若原水并非饮用水,则需要企业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应当在厂房设施的DQ阶段建立而成,通过考察原水的质量进而指导纯化水制备的设计)。
同样原因,企业使用城市市政供水也应定期进行检测,从而及时发现原水水质的变化而采取应对措施,能够降低纯化水的质量风险。
5.问: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系统,用紫外线定期消毒等是否就可以了?若不行,应该用什么方法?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企业应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而没有强制要求消毒的方式方法。紫外线消毒效果的影响因素较多,如紫外线波长、强度、照射时间、水层厚度等,不易控制,可作为消毒的辅助手段。
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的消毒有多重方式,例如:纯化水系统可采用巴氏消毒或纯蒸汽灭菌,注射用水可采用纯蒸汽灭菌或过热水灭菌等。而紫外线仅仅是辅助的方式,可以延长消毒周期,但其效果十分有限。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设备情况以及消毒周期来确定具体的消毒和灭菌方式,并对其进行充分的验证。但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系统仅仅采用紫外线定期消毒这一种方式。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五)
1.问:我公司注射剂的洗烘灌联动线中隧道烘箱的高效过滤器因没有预留验证口,导致无法进行PAO(气溶胶)检测,是否有其他方法进行检测,使隧道烘箱能符合GMP的要求?
答:药品生产企业是高效过滤器的使用者,在安装之后应进行检漏测试。检漏的目的是通过检查高效过滤器及其与安装框架连接部位等处的密封性,及时发现高效过滤器本身及安装中存在的缺陷。
检漏测试有多种方法,但无论哪种方法,均须使高效过滤器的上游形成固定浓度的气溶胶或颗粒,然后在下游监测颗粒的浓度,以测试是否泄漏。企业可参照《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2008)的要求,进行检漏的测试。
2.问:我公司有些异型片或丸不适宜自动机器装瓶,采用手工装瓶是否允许?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该要求并非强制要求必须采用自动包装,而是考虑了操作人员裸手接触药品所可能产生的污染。企业应针对采用手工包装的方式,采取各种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有效措施,并将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3.问:我们公司有一老注射液车间准备进行改造,能否用一台空调系统给不同级别区域(万级、十万级)送风?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只是要求企业最终要做到何种标准,而不是要求企业如何进行工作。如果企业有可能用一台空调系统给不同级别区域(万级、十万级)送风,经验证,能够满足药品GMP标准的要求,也是允许的。
用一台空调系统给不同级别区域(万级、十万级)送风,其成本往往高于两个系统分别送风。企业应当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从运行的角度对该空调系统进行前期设计,关键是要确保相应的洁净区域满足工艺的要求。
4.问: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请问,警戒限度、纠偏限度的具体数值如何确定?
答:警戒限度、纠偏限度的具体数值应考虑制药用水的用途、制备过程以及制水用水循环系统的设计和运行方式,由企业评估后自己制订。
警戒限度、纠偏限度的制定依据是注射用水系统的历史运行数据,应通过统计学的方式进行制定,但绝对不能超过药品GMP要求的标准。
5.问:我公司为大型药品生产集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法人),集团层面已对所有物料供应商进行了审计,我们子公司可否直接使用其审计结果和报告?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十章第七节对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进行了详细说明。能否直接使用集团公司的审计结果,还是要以集团公司对供应商的审计是否能够确保子公司所生产产品的质量为标准进行判断。例如,集团公司对供应商进行审计时是否包含了子公司产品对物料的特性要求、物料使用的反馈情况等内容。
(本栏目由本报和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本期问题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解答。有关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
更正启事:
12月11日刊出的本栏目应为第十三期,12月18日刊出的本栏目应为第十四期。特此更正。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六)
1.问: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那么,企业是否可以建立项目少于法定标准的内控标准进行每批物料的全项检查?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102条规定: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第1条还规定: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
对于制剂产品所用的物料而言,对于相关法规中明确要求进行全项检验的,应进行全项检验。除此之外,企业应根据物料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建立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其检验项目可能少于或多于法定标准,但质量标准整体不能低于法定标准。并且,无论如何,企业应该具备物料的质量控制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要购买所有所需的仪器设备并培养专业的技术人员,可以在现有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寻找外部的合同检验能力。
对于原料药生产所用的物料,有一些特殊性:(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2原料药第15条规定:应当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如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时,供应商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它项目的测试。(2)应当对首次采购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进行部分项目的检验,但应当定期进行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应当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3)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它特殊物料或转移到本企业另一生产场地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须取得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还应当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行目检予以确认。免检应当说明理由并有正式记录。
无论如何,企业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应当能确保所用物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2.问:供应商确定由质量部门批准,是否必须是“最终批准”?如果是质量部同其它部门共同批准,可以吗?
答: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是质量负责人的职责之一,是否可与其他部门共同批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未明确说明。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审批。但值得注意的是,程序设计应当保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作出质量评估”和“质量管理部门应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的原则。
3.问:我公司注射剂的洗烘灌联动线中隧道烘箱的高效过滤器,因没有预留验证口,导致无法进行PAO(气溶胶)检测,是否有其他什么方法进行检测,使隧道烘箱能符合药品GMP的要求?
答:高效过滤器的正确安装是无菌药品质量的重要保证,应在安装后应进行检漏测试,其目的是通过检查高效过滤器及其与安装框架连接部位等处的密封性,及时发现高效过滤器本身及安装中存在的缺陷,以确保其工作状态正常。
检漏测试有多种方法,但无论哪种方法,均须使高效过滤器的上游形成固定浓度的气溶胶或颗粒,然后在下游监测颗粒的浓度,以证明是否泄漏,企业可参照《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2008)的要求,进行检漏的测试。
4.问:我公司有些异型片或丸不适宜自动机器装瓶,采用手工装瓶是否允许?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37条规定:“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该要求并非强制要求必须采用自动包装,而是强调应避免操作人员裸手接触药品而导致的产品污染。
针对采用手工包装的方式,企业应采取各种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有效措施,并将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本栏目由本报和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本期问题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解答。有关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七)
1.问:我公司有一个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品种已生产多年(8≤F0<12),请问如果该品种沿用注册批准的热处理条件,生产线是否也必须通过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在热处理之前的产品是否绝对不允许带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一第六十一条规定:“无菌药品应当尽可能采用加热方式进行最终灭菌,最终灭菌产品中的微生物存活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SAL)不得高于10-6。采用湿热灭菌方法进行最终灭菌的,通常标准灭菌时间F0值应当大于8分钟,流通蒸汽处理不属于最终灭菌。”
如按照问题的描述,这个产品应该属于最终灭菌(残存概率法)的无菌产品,采用残存概率法(8≤F0<12)灭菌,应当保证产品中灭菌后的SAL不高于10-6,不需要进行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最终灭菌的无菌产品由于灭菌工艺的灭菌能力存在差异,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的规定:“应当根据所用灭菌方法的效果确定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监控标准,并定期监控。必要时,还应当监控热原或细菌内毒素。”对灭菌前产品的微生物负载进行监测,以确认能够满足灭菌能力。
2.问:我公司生产用于PET-CT扫描用的正电子无菌药品,按照GMP要求,我公司每批药品留样数量为完成除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的两次全检量,是否意味着成品留样不必做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了?
答:产品留样是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留样的目的是按照法规要求留取样品,以备进行质量追溯和调查用,而非用来常规检验。
留样除非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一般不用来进行检验。一般情况下,留样不能破坏包装的完整性,但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问:对于30℃以下储存的产品(成品),若不采取措施,在夏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超过30℃。此类药品还需要对运输条件进行确认吗?如果需要,对这类运输条件的确认以什么方式体现合适?
答:药品的储存条件是通过稳定性考察最终确定的。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所以其运输、储存都应该严格执行药品包装上明示的储存条件。企业在药品前期研究阶段应对其稳定性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并根据获得的相关稳定性知识对产品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如产品不能够短时间耐受30℃以上的温度,那么企业应该采取措施进行监视或控制,例如可以在运输车内或产品包装箱内装入能够传导数据的温湿度监视设备,绘制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时间-温湿度曲线,从而确认运输条件能否满足药品质量的要求,或采用有温度调节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并针对运输车辆的温湿度控制保证情况进行确认,进而保证产品质量在有效期内稳定。
4.问:我公司的物料管理采用电脑系统自动化管理(ERP/SAP),对于这点,在GMP中有没有明确的要求?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物料和生产管理的,应对计算机系统进行验证,确保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且,计算机软件变更时应按企业的变更管理规程进行控制。
无论何种管理方式,物料管理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除上述有关要求外,采用电脑系统自动化管理(ERP/SAP)还应符合GMP有关物料管理的原则要求。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八)
1.问:我公司对进厂原料的每一包装都核对标签上的物料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抽样进行检验,是否可行?如核对后信息全部符合要求,则可确认为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是这样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其目的是确保所用原辅料的标签不被贴错,从而导致差错的风险。
采用逐件检验的方式,还是采用逐件核对的方式,应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1)生产商或供应商的类型和性质,以及他们对药品GMP的理解程度;
(2)原辅料生产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3)原辅料的生产条件;
(4)原辅料的性质以及所用到最终产品的性质。
如果供应商为原辅料的生产商,并对该生产商进行了审计,确认其已建立了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单件原辅料的标签不会贴错,并且其历史上也没有贴签差错的出现,可以考虑采用核对进厂原料每一包装标签上物料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来替代对每个包装逐一检验的方式。
若供应商为经销商,企业在确认生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上,应对经销商进行审计,确保原辅料在整个流通环节,其质量不会受到不良影响,这样也可以采用核对包装标签的方式。
但是,如果供应商为经销商,又无法知晓其生产商或者未对生产商进行审计,其贴错标签的风险会很大,不建议采用核对核对包装标签的方式。
2.问:我公司生产化学原料药。许多外购原辅料没有规定有效期,我公司规定没有有效期的化工生产用原辅料复验期一般为2年,第二次复验后规定下次复验期缩短为1年或使用前再复检,这符合要求吗?没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也可以吗?
答:企业可以对未规定有效期的原辅料根据其质量稳定性做出复验期的规定。对于没有有效期的化工原料,企业可根据物料的性质、储存的条件、用途和使用的历史情况来决定该物料的复验期。将复验期逐步缩短是一个很好的管理措施,尤其是对于某些不稳定的物料,例如某些生化产品或某些抗生素中间体。
复验期原则上应该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也可以根据企业对物料的使用历史经验和相关知识来确定。企业最好能对没有有效期的原辅料进行稳定性方面的考察,根据考察数据及趋势分析来确定物料的最长贮存期限和复验期,在最长贮存期限内复验合格都可以使用。
3.问:对于原料药生产企业,改变其原料药生产所用主要物料的供应商,是否必须进行工艺验证及稳定性考察?2008年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一)》中只要求对比评估即可。
答: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做工艺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一般情况下,主要物料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的,其对原料药的生产和质量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若其供应商发生变更,尤其是当新供应商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生产该物料时,往往会对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和所生产的原料药质量或稳定性产生影响。企业应当对此情况进行研究,宜进行工艺验证并对原料药成品进行稳定性考察,从而确定新的供应商提供的主要物料是否符合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
4.问:我公司之前规定的标签物料平衡为100%,但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标签物料平衡是否可规定为一个范围?
答:药品GMP并没有强制要求标签的物料平衡为10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这是考虑到标签进货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其数量往往无法精确确定。企业可以确定一个适当的范围,该范围应考虑标签供应商的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正常包装时的标签损耗水平,可通过历史统计数据得出。在使用过程中如果超过此范围,应视为偏差。但是,离线打印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后的标签,其平衡限度应为100%。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防止标签出现混淆、差错和流失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