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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流程
2025-09-29 04:54:42 责编:小OO
文档
跨境人民币外商投资基本流程

一、传统规定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等相关规定,传统上,外国投资者除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能够通过以下方式将其获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外,均须以外汇形式出资:

① 以人民币利润方式出资;

② 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③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④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⑤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如外国投资者以非属于上述形式形成的人民币资产进行境内投资(但该外国投资者原为中国境内居民的除外),则属于出资形式不合法,须予以规范(如禾欣股份)。

二、外商以人民币资产出资的最新规定

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的开展,跨境资本业务的开展亦取得其依据,外国投资者得以以其合法所得的人民币资产对境内进行投资,只是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程序比直接以外汇出资要复杂。具体规定如下:

1、《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

(5)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问题

为审慎监管,经商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如有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新设立企业、对现有企业增资、并购境内企业及提供贷款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函报商务部(外资司),待商务部(外资司)复函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在批件中明确出资货币形式和金额。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

(1) 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

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2)资金入账备案

① 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② 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3) 验资询证

① 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询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通过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银行的交易参考号校验资金流入的真实性。

② 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中方(含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价款的,收款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相关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记录,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为收款主体出具“转股收款登记证明”。

③ 外商投资性公司以跨境人民币收入用于境内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中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跨境人民币境内投资核准件办理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手续。

(4) 对外付款

银行为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合法所得(含股息、红利等),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跨境人民币资金额度表办理汇款,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即时向外汇局备案。

三、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资产境外出资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资产境外出资亦已获得其支持,只是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目前境内机构仅局限于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而尚未扩大至所有境内企业。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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