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为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见证取样送样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验收合格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见证取样送样工作。
三、 见证取样的范围
1. 水利工程建设中需要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钢筋、水泥、土方等;
2. 见证取样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进厂、进场、搅拌、浇筑、试验等环节。
四、 见证取样的流程
1. 需要进行见证取样的环节由工程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确定;
2. 监理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见证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
3. 见证取样过程中,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取样作业,并在取样时记录样品编号、取样地点、取样时间等信息;
4. 见证取样完成后,检测机构将所取样品送至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五、 见证取样的要求
1. 见证取样过程中,工程建设单位应全程配合检测机构进行取样作业,确保取样过程的准确性;
2. 检测机构应派遣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取样操作;
3. 取样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标识,确保样品信息的准确性;
4. 取样过程中,应留下相应的取样记录和相关证据。
六、 送样的要求
1. 见证取样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实验室,以保证检测的及时性;
2. 送样时,应附上取样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确保检测实验室能够准确判断样品的性质和质量;
3. 实验室应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
七、 见证取样结果的处理
1. 检测报告应包括样品编号、取样地点、取样时间、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等信息;
2. 检测结果应由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作为工程验收的参考依据。
八、 制度的执行
1. 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见证取样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2. 监理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九、 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本制度由相关方共同商定,如需修改或完善,应由相关方共同商议后执行。
十、 其他事项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相关方商议后决定。
以上为水利工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望相关方认真执行,确保工程质量。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