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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5-09-29 05:06:57 责编:小OO
文档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15 17:08: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开展学术创新、理论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称:创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学生工作处专项经费; 

    (二)社会、个人的捐赠资金。 

    学院鼓励各单位和教职工积极拓展资金渠道,广泛争取社会捐助,使创新基金逐年增长。 

    第三条 创新基金资助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平立项、择优资助。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及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全面领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各项工作,审查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各系相应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小组,鼓励学生进行创新性研究,组织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项目初选、项目进展情况跟踪、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七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范围为: 

    (一)专业性理论研究; 

    (二)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三)社会实践和专题调研; 

    (四)其他有价值的创新研究与实践。 

    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 资助项目的形式 

    (一)自拟项目,由学生自主拟定题目,并自主选择指导教师或者由相关系指派指导教师; 

    (二)竞标项目,由学院公布招标课题,由学生竞标获得。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为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有较强的思考和创新意识,对学术创新、社会实践、校园活动的组织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十条 申请者必须组织项目小组。项目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学院鼓励不同系、不同专业的学生组成项目小组。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相关领域一名讲师以上职称教师的推荐。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每年申报一次,项目的研究期一般在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申请者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的所有学生均不得申请或参加新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请者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一份); 

    (二)科技创新办公室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审,并提请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评审; 

   (三)科技创新办公室根据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评审结果,公布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应从大学生的实际出发进行选题,充分考虑知识结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知识的综合应用,充分考虑利用学院的教学科研资源,在一定时间和经费允许范围内能够较好地完成; 

    (二)创新性原则:以我院学科发展的重点方向、项目申请人专业的研究热点、社会热点问题、社会实践、校园活动的组织与创新等内容作为选题主要方向,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创新意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 

    (三)实用性原则:引导、帮助学生面向社会、承担责任,主动提出问题、获取知识、参加实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和参与学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立项和资助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思路是否明确; 

    (二)项目研究思路在思维上的创新性、合理性与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三)解决问题的核心理论、关键手段、研究条件等是否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四)项目设计思路和研究方案的创新意义和价值。

第四章  经费使用及指导教师工作量

第十六条 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按大学生科技创新的项目分类办法分为三类: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制作发明类。每类分别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自然科学类、制作发明类重点项目为3000元/项,一般项目为1000元/项;社会科学类重点项目为1500元/项,一般项目为500元/项。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经批准后分二次支付,首次为50%启动资金,为项目的启动提供资助;科技创新办公室将对项目进行中期审查,申请者必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期审查报告》,审查合格后,再拨付50%经费,如审查未达到预期效果,科技创新办公室有权终止其经费的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任何酬金。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 

    第十 创新基金开支的范围: 

    (一)创新活动所需的文献资料、处理数据所需的资料费、打印费等; 

    (二)项目调研、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凡项目所购置文献资料、设备及元器件等材料,须在学院统一登记,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结题时,所购材料及成果应交由科技创新办公室统一管理。所有开支需有财务许可的正式。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

自然科学类、制作发明类:重点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为30学时/项,一般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为15学时/项;社会科学类:重点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为20学时/项,一般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为10学时/项。

指导教师工作量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一教师指导多个项目的,工作量按高的计算。工作量的具体核定由教务处负责,报人力资源部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者在接到批准立项的通知后,应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在研究过程中改变项目研究方向和内容者,应当事先征得科技创新办公室同意;对不按申请书设计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无故延期或中止研究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者撤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应事先向科技创新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因退学等原因造成研究中止的,由所在系追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办公室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项目应在启动研究3个月后提交中期进度报告表。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表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停止资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时间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和成果资料(包括活动成果、照片等)。 

第二十五条 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负责对已完成的创新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评审,通过验收即视为结项。优秀学术作品优先推荐参加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竞赛。 

第二十六条 接受本基金资助所产生的有应用前景之成果、专利,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转化,成果、专利所有权归学院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

2、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中期审查报告

3、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总结报告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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