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QB/CW/0219
【修订内容概述】
1.明确单位借支省级公司包干费用审批权限
2、增加单位借支、归还省级公司包干费用在开元汽车ERP中的操作路径
【总则】
1.适用范围:
经开元汽车行政中心验收合格、批准单位开业所在当月,单位开始执行本规定。
2.目的:
加强内部管理,明确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利关系。
【职责】
1.开元汽车财务中心、审计中心、行政中心负责本规定的执行、监督、检查、修订。
2.各单位财务人员负责执行、落实本规定。
3.各单位经理对本单位费用的执行情况负责。
【符号及定义】
1.费用定额包干(G)(以下简称包干费用):是把汽运公司的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中的部分变动费用及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与保有车辆和本期分期付款租车、二手车、增值服务、挂靠等业务挂钩,按期初保有车辆核定基础费用,按本期各项业务完成情况核定增量费用,费用定额包死,超支不补,节余自留,自求平衡。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在确保各项业务完成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压缩费用。
2.当月包干费基础费用(FJ)
3.当月包干费增量费用(FZ)
【包干费用计算】
1.包干费用计算公式: G=FJ + FZ
2.包干费用节余:
2.1节余数额可递延以后月份使用,以丰补欠。
2.2年终各单位包干费用若累计有节余,且节余金额超过5000元时,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按分配方案全部发给本单位员工。单位经理提出分配方案,报开元汽车领导审批后,随次月工资发放。单位经理可享受不高于40%(含40%)的节余额,其它节余额分配给全体员工(单位经理除外),财务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享受节余数额的平均数。
2.3包干费用结余分配适用人员
2.3.1实习员工不享有包干费结余分配。
2.3.2试用员工及正式员工享有包干费结余分配。
2.3.3临时负责人以普通员工身份参与包干费结余分配。
2.3.4省级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上人员兼职担任单位负责人的,不享受单位包干费结余分配。
2.3.5被任命的单位经理享受包干费结余分配。
2.3.6实习经理参照经理标准享受包干费结余分配。
【包干费用内容】
1.费用项目:
1.1包干费用包括:广告费、宣传费、电话费、水电费、油费、差旅费、修理费(含车辆保养)、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物料消耗、诉讼费、工会经费、残保金、河道维护费、水利基金、公积金、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其他(本规定1.2条或1.3条以外所有费用项目)等各项费用。
1.1.1诉讼费用按照费用总额由单位包干费、开元汽车总部承担,其中单笔涉诉案件中诉讼费按照包干费承担比例分摊后,单位包干费最高承担限额为5000元,超出5000元部分全部由开元汽车总部承担,具体单位包干费承担比例如下:
诉讼费总额 | 单位包干费承担比例 |
不超过2000元的部分 | 100%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50% |
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 | 30% |
注:单位承担诉讼费费用为分段累加计算,例:诉讼费总额为8800元,则单位包干费需承担诉讼费用公式为:2000+(5000-2000)×50%+(8800-5000)×30%=40元 |
1.3开业时间满一年或上期保有量超过50辆车的单位,包干费用不包括:房租(租赁费)、工资 、福利费、取暖费、教育经费、税金、劳动保险费、折旧费、固定资产。
1.4开业时间不满一年且上期保有量低于50辆车的单位,除本规定1.2外的其他所有费用开支均在单位包干费用中列支。开业时间满一年或上期保有量超过50辆车的单位,除本规定1.3外的其他所有费用开支均在单位包干费用中列支。
1.5任何原因均不得再向省级公司或开元汽车申请增加包干费用。
2.定额方法:
2.1新设立单位经开元汽车行政中心验收合格后,以行政中心批准开业日期为基点,当月执行包干费,当月包干费基础费用(FJ)核定如下:
2.1.1 在上旬批准开业的(即本月1-10日),当月基础费用为2500元;
2.1.2在中旬批准开业的(即本月11-20日),当月基础费用为2000元;
2.1.3在下旬批准开业的(即本月21日后),当月基础费用为1500元;
2.1.4 开元汽车行政中心行政部每月底汇总当月验收合格、批准开业单位名单及时间,通知开元汽车财务中心,由财务中心统一将验收合格单位的验收当月包干费用拨付到位。
2.2单位从执行包干费次月开始按上月末车辆保有量,确定当月包干费基础费用(FJ),如下表:
上月末保有量B(辆) | 当月包干费基础费用(元/月) |
B≤100 | 1500 (注:新设单位验收开业次月起5个月之内,统一按2500元/月核算,除新设单位外的其他单位按1500元/月核算) |
100<B≤200 | 2000 |
B>200 | 2500 |
2.4单位从执行包干费当月开始,按照《单位综合收益考核分配办法》的计算方法进行增量费用的核定。2.5由归集资金转款手续费比例奖励、扣减的包干费用,详见《资金归集费用考核管理规定》。
2.6特殊情况下,单位包干费用不足的,单位行文申请借支单位业务经费;单位业务经费为零的,由单位在开元汽车ERP里操作借支省级公司包干费用,操作路径“OA系统-协同办公-包干费用管理-单位借支省公司包干费用”。借支单位业务经费的行文须经开元汽车行政中心领导审批后执行,借支省级公司包干费由省级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或开元汽车行政中心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审批后执行。
2.6.1同时满足以下情况由省级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审批:
2.6.1.1上月底前省级公司包干费没有向总部借支情况。
2.6.1.2单位当月借支省级公司包干费额度不超过1万元,且借支用途是拓展业务、维持正常管理。
2.6.2省级公司向总部借支未偿还完毕或单位包干费借支额度超过1万元的,如省级公司审批意见是同意单位借支的,需另报开元汽车行政中心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审批;如省级公司审批意见是不同意单位借支的,则无需报开元汽车行政中心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审批,以省公司审批意见为准。违反权限擅自审批的,对省级公司责任人给予D-F类处罚。
2.6.3借支单位业务经费、省级公司包干费,在申请借支时,应写明单位包干费结余金额、单位业务经费结余金额、预计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最长三个月)三项内容。财务中心、省级公司财务部督导按期归还单位业务经费、省级公司包干费,不能按期归还的,由省级公司督导归还,并对经营管理不善的单位负责人给予E-F类处罚。
2.6.4单位借支省级公司包干费用的,自借支次月起3个月内必须归还。到期不能偿还的,从次月综合收益总额中先扣除需归还省公司的包干费用,扣除后综合收益尚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按《单位综合收益考核分配办法》规定比例进行经理提成工资、员工提成工资、单位包干费用、单位业务经费、车补的分配。当月综合收益如果不足以弥补需归还省公司的包干费用,就差额部分酌情扣除单位经理工资(扣除工资的,保留余额不低于1000元/月)。单位归还此部分费用后,如该省存在向开元汽车借支包干费的情况,由财务中心自动扣减偿还省级公司向开元汽车借支的包干费,财务中心以ERP“工作指令”或行文回复方式通知该省级公司。
2.6.5单位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按时归还省级公司包干费用,归还省级包干费用操作路径:“OA系统-协同办公-包干费用管理-单位归还省公司包干费用”,对到期单位不能偿还的省公司包干费用,由行政中心、财务中心根据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制作《单位归还省级公司包干费用明细表》(表格编号:CW081),确定归还方案,经行政中心副总经理审批后,在ERP 公告栏公布,作为中心各部门、省公司、单位的执行依据。其中:扣除单位综合收益由财务中心、省级公司财务部督导执行;扣除单位工资由行政中心、省级公司行政部督导执行。
2.6.6单位经理离开经理岗位时,仍未归还的省级公司包干费用由原单位经理在职时单位业务经费、单位以后实现的综合收益偿还。
2.6.7作为管理单位,如有异地清欠车辆因原客户没有缴纳清欠费用,被扣减了包干费支付清欠费用,事后向原客户收回了该车辆清欠费,此类单位如存在借支单位业务经费、省级公司包干费弥补单位包干费不足情况,申请增加这类清欠费用时,由财务中心自动扣减偿还借支的单位业务经费或省级公司包干费,财务中心以ERP“工作指令”或行文回复方式通知该单位。
2.6.8如果省级公司认为单位费用超支不合理不同意借支的,省级公司每月对超额列支包干费用且没有采取措施弥补超支数额的单位给予D-E类处罚.
【包干费用实施】
1.实施方法:月控制、季考核、年结算。
1.1各单位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因真实发生的业务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在包干费用中列支。单位业务经费不在单位包干费用中列支。
1.2列支在包干费用中的费用支出应取得合法的有效票据,单位员工发生的费用,由经办人签字,本单位经理签字批准,财务即可予以报销;单位经理发生的费用,由单位经理在经办人处签字,报经省级公司总经理批准,财务即可予以报销,不必报开元汽车领导审批。财务人员必须控制在定额范围内开支,不允许超额开支。如果改变业务经办人,报销费用,一经查实分别给予业务实际经办人、报销人报销金额两倍的罚款。
2.每季度开元汽车财务中心汇总公布包干费用定额执行情况考核结果。
3.没列入定额考核范围内的其它费用,按原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属于应按期计提的费用,如折旧、税金等按规定计提。不属于本单位财务权限范围内的费用,如工资、劳动保险费、租赁费、取暖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咨询审计费等按原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开支。
4.对定额费用报销的要求:
4.1各项费用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税务局要求的真实、合法票据,不允许以“白条”入账,否则对责任人及单位经理给予E类处罚。
4.2业务招待费的列支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否则对责任人及单位经理视情节给予A类、D类处罚。
4.3广告费和宣传费总额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否则视情节对责任人及单位经理给予A类、D类处罚。
4.4车辆保养或维修报销时必须同时提供4S店的与清单。
5.本规定执行后,开元汽车财务中心不给任何单位审批报销“白条”费用。
6.若弄虚作假,虚报费用,扣除当月包干费用总额的50%,扣除本年费用节余总额的50%,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F类处罚。
【附则】
1.本规定所指员工处罚分类等级见开元ERP发布的《开元汽车管理规定涉及处罚分类及实施办法》。
2.其他违反本规定,给开元汽车造成损失的,由开元汽车研究给予处罚。
3.本规定由开元汽车财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管理标准编码 | 起草部门 | 审核人 | 批准人 | 批准日期 |
KYQB/CW/0218 | 财务中心 | 杨利粉 | 李明霞 | 2012年7月12日 |
KYQB/CW/0219 | 财务中心 | 杨利粉 | 李明霞 | 2012年10月24日 |
本次修订原因 | 详见楷体字部分。 |
单位归还省级公司包干费用明细表
单位:元
省级公司 | 单位名称 | 用单位综合收益归还金额 | 用单位工资归还金额 | 合计归还金额 | 备注 |
省级公司小计 | |||||
省级公司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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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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