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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在设计变更管理中的作用
2025-09-28 12:59:40 责编:小OO
文档
监理工程师在设计变更管理中的作用

  专    业:工程监理

学    生:周生林

指导教师:谢学竞

摘  要

工程的设计变更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甚至可以说任何工程都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由工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对如何进行设计变更,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而通过对我国工程变更管理现状的分析,归纳目前工程变更管理存在几方面的问题:工程变更管理处理的程序有待完善与改进,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变更管理组织责任不明确,对变更价款缺乏有效的控制,工程变更合同条款有待完善。

在工程变更中监理师应根据充分论证,主动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关键词:监理、变更管理、作用

目  录

引言    3

1.工程监理的概述    3

1.1工程监理的定义    3

1.2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和职责    3

2.设计变更管理    4

2.1设计变更的定义    4

2.2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    4

2.2.1工程变更的范围    4

2.2.2工程变更的性质    4

2.2.3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    5

2.3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    5

2.3.1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管理    5

2.3.2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    5

2.4设计变更的实施与费用及支付    6

2.4.1由监理工程师签注实施的变更    6

2.4.2工程变更工期和费用的评估    7

2.4.3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    7

2.4.4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时限    7

2.4.5工程变更的支付    7

2.4.6监理工程师认真处理工程变更的重要性    7

结束语    8

致  谢    8

参考文献    8

引  言

在过去的国内工程建设项目中,一般只有常说的设计变更或设计完善(优化),而很少有工程变更的提法。这是因为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形成的谁设计谁变更的规定,使得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有着绝对的控制权,且工程建设项目多数未实行监理制度,无论什么范围、什么性质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习惯于依赖设计单位进行。实行监理制度以来,尤其是按照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管理的工程变更,与以往的设计变更相比较,无论是从范围、性质及具体运作上都有很大的差异。随着工程建设管理发生的变化,已不能再按设计变更的概念来理解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内涵。设计变更,就应该及时对图纸或设计说明不明确的地方和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询问。工程变更要求既要合理,也要及时。所谓合理,就是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符合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实际情况。

1工程项目监理概述

1.1工程监理的定义

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1.2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和职责 

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是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以合同为准则,合理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的分配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2设计变更管理

2.1设计变更的定义

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编制出来后,经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洽商同意对原设计进行的局部修改。有些具体修改项目,对原设计影响较小,只经甲乙方同意就可以执行,也称设计变更。

根据以上定义,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它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凡属设计变更的范畴,必须按设计变更处理,而不能以现场签证处理。设计变更是工程变更的一部分内容,因而它也关系到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所以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对规范各参与单位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进面提高设计技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如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如果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所以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帐后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2.2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

2.2.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从广义上讲对合同的组成部分的任何变动,都可以称之为变更,它既包括工程实施中形式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变动同时又包括合同条件的修改。而传统意义上的工程变更则仅限于设计变更和施工图有关部分。

2.2.2工程变更的性质:

 任何部分的变更,业主、监理和承包商都可以提出,但是FIDIC条件规定,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变更都应由监理工程师来最终处理,并报业主批准备案,监理工程师发出有关变更的指令,该指令一经发出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的变更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没有建立的变更令,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工程及其有关方面做出任何改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合同双方必须执行。实质上讲工程变更是对合同文件进行修正,补充,使其更加完善。

2.2.3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

1.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

2.增减工程内容; 

3.改变使用功能; 

4.设计错误、遗漏; 

5.提高合理化建议; 

6.施工中产生错误; 

7.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 

8.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如基础加深。

由于以上原因所提出变更的有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的任何一个单位,有些则是上述几个单位都会提出。

2.3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

监理工程师往往根据工地现场进展的具体情况及环境变化,本着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进度与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提出工程变更,也有一些是弥补设计中的不足或修正错误。如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属于业主授权的范围,可以直接下达变更指令,报业主备案;否则应与业主协商或申请授权

工程变更常常发生在工程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通常是不可预见的,因而事先无法约定,需要监理工程师随工程进展现场定夺,若久拖不决,即使是合情合理的变更也会阻碍工程进展;况且大部分的工程变更会涉及到费用,若处理不当,不仅造成资金浪费,影响工程质量,埋下索赔隐患,甚至使业主对其工程投资失去控制或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监理单位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2.3.1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向承包人发出意向通知书: 

  内容主要包括: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内容;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要求承包人据此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或合同文件修订的事宜;要求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

2.3.2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

 工程变更可能来自许多方面,或业主的原因、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或承包方的原因,为有效控制投资,不论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一般均包括工程变更的条款,允许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商发布指令,要求对工程的项目、数量或质量进行变更,对原标书的有关部分进行修改,而承包商必须照办。

一项工程的变更从提出到实施,一般要经过承包商、监理、业主多次单独或共同的考察协商,特别是为了具体实施、计量支付及交竣工验收的需要,以及建设单位管理检查审计的需要,必须编制完备的工程变更文件。 

  具体的申报审批程序 

 (1)承包商申请 

  先由承包商提出申请及内容报告,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方案和数量、以及单价和费用、报驻地办审批。 

 (2)驻地监理审核 

  驻地监理接到承包商变更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审核其变更内容、技术方案及变更的工程数量、签批意见后上报监理代表处工程部。

驻地监理工程师由于直接参与工程的实施,对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应把好工程变更管理与审核的第一关。 

(3)工程部的审查和核实 

  工程部接到驻地监理签批的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后,应认真按图纸、规范等审查其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复核变更的工程量。对于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一定要合理,变更的工程内容才能成立。所以,技术方案一定要尽可能地提出两种以上,以便进行对比,要结合经济技术分析选择最优的方案作为最终的工程变更方案执行。 

  对于变更工程量的核定一般程序是承包商先提供工程变更数量的计算资料,包括图纸及计算公式。驻地监理对承包商提供的变更工程数量先进行核实签认,工程部再对工程变更数量进行核实签认后转合同部核定单价和费用。 

 (4)合同部审核单价和费用 

  合同部根据驻地监理和工程部的审核意见,对承包商提出的申报单价进行审核,通过单价分析确定建议的单价和费用。签批意见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 

 (5)总监理审核 

总监理审核后,报业主审批。 

 (6)业主的审批 

  业主审批,然后下发工程变更批文,包括对工程数量的确认和对工程单价的审批。 

 (7)签发“工程变更令” 

在变更资料齐全,变更费用确定之后,征得业主审批同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签发“工程变更令”,然后监督执行. 

工程变更的审核和批准应当根据变更项目的性质或者按照涉及增减费用的多少划分级别,相应的级别由相应的监理组织机构受理。 

2.4设计变更的实施与费用及支付

2.4.1由监理工程师签注实施的变更

设计变更的实施后,由监理工程师签注实施意见,但应注明以下几点:

(1)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2.4.2工程变更工期和费用的评估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涉及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承包单位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已有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困难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2.4.3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

 对变更工程重新估价,直接影响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一般承包商希望通过重新议价来弥补原同标价偏低造成的损失或获得较多利润。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变更都需要重新确定价格,需要确定价格的主要有两种:

(1)工程量清单数量增减超过合同规定范围的变更项目。

(2)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项目。

 另外,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若发生性质、形式及技术标准的变更,可以根据需要重新确定价格。对于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原估价的工程数量做出单价的调整。一般而言,因考虑到承包单位做标书单价时工程管理费等费用的摊入,工程量减小,则单价应相应提高,工程量增加,则单价相应降低。

 在实际工程计量过程中,发现并证明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有误,这类事件不是工程变更的范围,不需要进行变更,也不必下发工程变更指令。只有当这种变化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时,才有进行调价的必要。

 当工程量变化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时,按FIDIC条款之规定,某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超过合同价格2%,同时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小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25%及以上时。数量的增减未超出25%时应理解为承包商来承担的风险。故采用原清单的单价,进行结算支付。

 监理工程师认为可变更的单价,只是对超出25%以外的那部分进行调价,将超出部分按新确定的价格支付,其余部分按清单中的价格支付。

2.4.4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时限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工程价款。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工程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是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利于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已被确认。

2.4.5工程变更的支付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些工程变更涉及金额大、施工期长等原因,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减少承包人的资金垫付,可以先根据监理工程师暂定的单价或价格,根据工程的进度先行予以支付。

2.4.6监理工程师认真处理工程变更的重要性

工程师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应严格控制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允许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变更常常发生在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通常是不可预见的,因为是无法事前预定,需要监理工程师随着工程的进展现场决定,若久拖不决,即使合理合情的变更也会阻碍工程进展;况且大部分的工程变更会涉及到费用的变化,如处理不当不仅造成资金的浪费,影响工程质量,埋下索赔的隐患,甚至是业主对工程投资失去控制或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

总结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利于三控制的情况,监理师会通过充分论证,主动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但监理师的建议大多数只能向业主提出,并向业主详细报告设计变更的理由,再由业主要求设计方变更。即监理师的建议,只有业主同意了才会向设计方提出。除非拟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不涉及工程造价、工期时,才可直接向设计方提出。所以,监理师的建议能否实现,首先取决于业主的意愿。

综观以上设计变更提出的四种情况,监理师总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一方面我国设计变更的权限均在于设计方,另一方面业主的权力较大,地位特殊。本来,将设计变更的权限归属于设计方,无可厚非,但是,在实际中却显然束缚了监理师的手脚,而且也有一些冲突。并且监理师对设计变更的最后把关已被淡化,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理师的专业管理的作用。

致谢

本文是在谢学竞老师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谢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她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同时,在此次毕业设计过程中我也学到了许多了关于设计变更管理方面的知识,知识面有了很大的拓展。

最后,对关心、帮助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地感谢

参考文献

[1] 韩玉英 工程监理的现状及出路之我见建设监理,1998,(4)。

[2] 邹海林 责任保险论 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

[3] 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资料:工程变更须遵循合理原则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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