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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复习笔记
2025-09-27 08:41:27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本质和特点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本质

  税收的本质反映了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它表现在:

  1、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2、税收体现一定的社会产品分配关系。

  (三)税收的特征(即三性)

  税收的本质既然是以国家为主体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表现为国家占有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必然要求税收具有三性,即征收上的强制性、缴纳上的无偿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

  二、社会主义社会税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剩余产品进行“社会扣除”的手段之一。

  (二)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需要通过税收来正确处理国家与它们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通过税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四)税收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经济杠杆。

  第二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及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表现形式有法律、条例、决定、命令、规章等。

  (二)税法的特点

  1、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在执行过程中又具有相对灵活性的法律形式。

  2、在确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一种不对等性。

  3、在处理税务争议所适用的程序上,税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首先要分清争议的性质,纳税人对征税发生一般税务争议时,必须先履行纳税义务,以保证国家税款征收任务不受影响,不存在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协商、调解程序。

  二、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参与税收征纳过程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分配关系。

  2、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征收过程中的征纳程序关系。

  3、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所产生的具有责权性质的行政管理权限关系。

  三、税法的作用

  税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上。

  (一)税法是国家取得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

  (二)税法能够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是经济运行中搞活微观经济、加强宏观的重要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发展国际间经济和贸易往来。

第三节   税法原则

  大家要记住税法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合理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应包括以下内容“以法治税”是指税务工作要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一方面国家要依法征税,另一方面是人民依法纳税。

  二、税收公平合理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税收负担的分配,对于纳税人应当公平、合理。

  三、税收效率原则

  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活动促使资源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

  第四节    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

  (一)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客体性质不同划分

  可以把税法划分为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

  1、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动、服务的业务收入额;在附加性质的税中,还以主税的税额为征税对象。流转税主要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调节作用。

  我国现行的流转税法主要有: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

  2、收益税法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者总收益额为征税对象,增减法定项目后加以征收的税。

  收益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我国现行的收益税法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法。

  3、财产税法是以法定财产为征税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者财产转移的事实,加以征收的税。

  财产税对财产占有和合理使用方面起特殊作用,同时对奖励居民自建房屋和保护房产主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合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起一定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财产税法包括:房产税法和契税法。

  4、资源税法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就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资源税的主要特点是,只对税法规定的资源征税,对未列入的不征税;只限于对因资源的及开发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资源税法就目前情况而言,主要包括:资源税法、土地法、耕地占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5、行为税法是指就特定行为的发生,依据法定计税单位和标准,对行为人加以征收的税。行为税是国家利用税收法律形式,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控制和管理,是宏观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途径。

  我国现行的行为税法主要有:印花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筵席税法。

  (二)根据各级对税收的管理权限为标准划分

  1、税法。凡所有权和管理权归一级的税种,称为税,为财政收入。目前有: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及其投资获取的利润;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地方税法。凡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地方各级的税种称地方税,为地方财政收入。它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另外还包括筵席税、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

  3、和地方共享税法。凡是征收的税款由和地方分享的税种,都是共享税。

  这类税有:(1):75%,地方25%;(2)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100%归,其余资源税100%归地方;(3)证券交易的印花税:50%,地方50%。

  (三)根据税法适用的纳税主体不同划分

  1、对内税法。对内税法是调整国家税务机关与国内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税法只适用于本国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

  2、涉外税法。涉外税法是调整国家税务机关与具有涉外因素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外因素,有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

  3、国际税法。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以及一国与纳税人之间,关于税收权益的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关税互惠公约、“经合范本”、“联合国范本”、国际税收惯例、一国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等形式。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般地说,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内容。其中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和税率是税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每个税法都必须具备这三个内容,否则,就不成其为税法。

  (一)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地方财政局和海关。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履行纳税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二)征税客体。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即征纳税主体所指向的对象,这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征税的直接依据。每一种税法都有明确规定的征税客体,如流转税类的各项产品的销售收入额、收益税类的收益额、财产税类的财产数量或价值等等。

  (三)税率。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税收,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关系到各税种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从而成为税收调节机制的一个最敏感的部分,是税法构成内容的核心部分。税率按照计算单位来划分,可以分两种形式:按绝对量的形式和按百分比相对量的形式。前者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收,这种形式称为定额税率。后者适用从价计征的税收,按百分比征收又可分为两种形式税率,即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为了达到不同的征税要求,我国的税率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

  1、比例税率是指不分征税客体数量多少,只限定一个比例的税率,它通常用于流转额的征税。比如的税率都是固定的比例税率,不因产品或销售额数量的大小而改变,在计算上简便,在征纳上方便,同时不影响流转额,负担是相同的。比例税率的缺点是不能调节收入的悬殊情况,不能贯彻税收的合理负担原则。

  2、累进税率是随着征税客体数量的增加所负担的税率也随之增加的一种税率。即按征税客体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对不同等级,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征税客体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其调节作用直接,功能强,效果明显。累进税率按其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全额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它实际上是按征税客体的数额,分等级的差别比例税率,它在运用中计算简便,但其在两个级距临界部位上,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所以在实践中一般不采用这种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客体的数额的不同等级部分,按照规定的每个等级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征税客体数额增加,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只对增加数额按提高一级税率计征税额,同一纳税人要适用几个级距的税率来计算应纳的税额,可采用“速算扣除数”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只就超过各级距收入的部分多纳税,对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从对收入差别的不同调节上,它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超率累进税率是对纳税人的全部利润,按不同的销售利润率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它是对征税客体为实物时使用的税率,是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即对一定数量的商品,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通常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比较统一的商品征税,例如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定额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但它不能够反映征税客体的不同性质。当同一种商品因质量不同,价格又相差很大时,从量征税,税负就极不合理。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定额税率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商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

  第五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简称税法关系,它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意志关系。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但另一方必须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

  2、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单方面的权利或义务性质。作为国家或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具有按税法规定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权利,纳税人如无税法规定的减免税理由,就必须按时足额地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并且一般不受客观条件的影响。

  3、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性质。纳税人只要完成了纳税义务,就意味着将一定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交给国家,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统一支配、使用。从法律意义来说,这是一种财产权利的单向转移。

  4、纳税义务人一旦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和事件,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关系。税法关系的产生不以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按照国家的意志和通过税法的规定为前提。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税收关系的当事人,包括税务权利的享有者和税务义务的承担者两方面,它们的主体资格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

  2、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义务人。

  我国的纳税主体可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类是国有企业。第二类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类是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营组织。私营企业种类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五类是联营企业。第六类是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类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它们以法人名义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从事预算外收入行为,按规定应向国家纳税时,便成为纳税主体。法律规定,这类单位缴纳税款不准用预算拨款。此外,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附设的招待所、宾馆、印刷厂、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必须纳税时,也是纳税主体。第八类是个人。包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承租、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和外国公民。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

  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三个方面:

  1、货币。货币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客体。

  2、实物。少量的税收是以实物的形式缴纳的,如目前部分地区对农牧业税征收的是实物。

  3、行为。行为是指在税法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发生于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行政机关,税务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拟订税收指标的行为、金库对税款核实报解和管理权限等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必须根据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这种税收法律事实,按其与纳税人的意志有关与否,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情况。税收法律行为,一般指纳税人的活动,即只有税法的实施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才能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事件,是指与纳税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变更或终止的直接原因。

  1、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行为和事件;新的纳税义务人的出现。

  2、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出现了修改或规定新的税收优惠;征收程序有了变动;纳税义务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了变化,例如收入的增加超过了免征额或者收入的减少不够起征点;由于灾害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纳税义务。

  3、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产生了符合免税的条件;某些税法的废除或征税对象的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消失,如企业的破产、撤销、合并、义务人的死亡等。

 第二章     税收立法

  第一节 税收立法的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近30年,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经历了1950年建立全国统一的新税制、1953年的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73年简并工商税制和试行工商税等几个阶段。

  第二节    新时期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

  一、1978—1992年的税收立法

  税制改革的内容:1、通过和颁布了三个涉外税法。2、征收烧油特别税。3、修订公布对牲畜交易征税。4、实行国营企业两步利改税。

  二、1993年以来的税制改革

  (一)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调动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的宏观能力。2、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3、实现公平税负,促等竞争。4、体现国家产业,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5、简化、规范税制。

  第三章    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的概念 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的新增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这一全新的概念。

  二、的特点

  1、通过税额抵扣仅就增值额部分征税。

  2、税负公平。

  3、道道征税。实行从生产到消费道道征税的原则。

  4、中性。的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税率单一,对各行业采取一致税负,因而不会对生产者的生产和决策造成影响。

  5、零税率。它可以实现彻底出口退税,有利于产品的无税出口,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二节  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

  (一)纳税义务人

  《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义务人”。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税法规定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应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按照的征管方式,可将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的征税范围,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发生在境内;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这是我国行使属地原则税收管辖权的体现。

  2、进口货物。进口货物应列为的征收范围。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4、混合销售行为。

  5、兼营非应税劳务。

  三、税率 我国的税率设计为三个档次,即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对一般货物及应税劳务适用基本税率17%;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文教事业和农民及农业发展等,设计了低税率13%给予照顾;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为了增加出口创汇,发展国际贸易,对出口货物设计为零税率,即出口商品在出口以前所纳的税全部退还。

  四、应纳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按照销售额和6%的征收率(1998年7月1日起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由6%降至4%)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使用专用。(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起征点

  《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但这里所称的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了起征点的幅度: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这里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六、减免规定

  《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下列项目免征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条例》第16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第四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对特定消费行为不征消费税,只征营业税。

  二、消费税的特征

  1、选择性征收。

  2、单环节课征制。我国对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或进口环节。个别消费品是在零售环节征收,如金银首饰。

  3、税率、税额的差别性。对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但不同档次的消费品,设计的税率、税额都不同,“一物一税”。

  4、价内税,具有转嫁性。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纳税人都可以通过销售将自己所纳的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

  三、消费税的作用

  1、能够正确地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调整消费结构,缓解供求矛盾

  2、有利于体现国家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3、可以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4、可以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节 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消费税条例》第1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即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11项特种消费品,可分为五大类: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有害的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等;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等;4、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即对较普遍的产品课以消费税,从中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

三、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共计11个税目,13个子目,共计21个征税项目。消费税税目的设计界定了征与不征的范围,并根据不同的税目设计高低不等的税率,确定各种应税消费品的税收负担,体现了国家的产业和消费。消费税从3%到45%共设10个档次的比例税率和4个档次的定额税率,共计14个档次的税率。对于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采用计税方便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对于那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采用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小汽车等等。

第五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   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商品流通领域和非商品生产经营部门取得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立法首创于法国,始于1791年。

  二、营业税的特点

  1、征收普遍。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绝大部分服务性行业,并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率简单。营业税税率只设置了两档,即3%、5%,对于娱乐业这一地区差别较大的高消费行业,单独设计了5—20%的幅度税率。

  3、简便易行。营业税税目、税率设计简单,计算比较方便。

  第二节 营业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所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即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等7项。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节   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产品税(现为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产品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特征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质上是上述三税的附加税;2、开证此税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有可靠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3、专款专用。

  第二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主体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缴纳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和客体

  (一)纳税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境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征税客体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是征税客体。

  二、税率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一般采取33%的比例税率,及27%或18%的优惠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33%就得出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八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纳税主体

  1、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外的分支机构。

  2、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

  3、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即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税客体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征税的客体。另外,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征税客体。

  二、税率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再附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的地方所得税,共计为33%。对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缴纳20%的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就得出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三节 对外国企业征税的规定

  对承包工程以及与此相关提供劳务所得的征税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

  第四节 对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征税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一般称之谓“预提所得税”。

第九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

  1、居民。对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这类纳税人负有从中国境内外所得的纳税义务。同时对在一个历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得税。所称“居住满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了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指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非居民。非居民是指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一个历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和没有户籍的中国公民。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这类纳税人只就其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客体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义务人的各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上述各项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税率

  个人所得税采取分别计算征收的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所得税率:1、对有稳定来源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税率为45%。每月所得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征税。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最低税率是5%,最高一级税率是35%。其他7项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均为20%比例税率。

  第十章   农业税法

  第一节  农业税

  农业税 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有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体现国家参与农业产品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

  国家一贯重视农业税收,在农业税上始终坚持和贯彻三条原则 即: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税收负担在地区、乡、村之间公平合理;鼓励农业持续增产。这三条原则体现了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一、纳税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1、农业经济合作组织;2、国有农(林)场;3、有自留地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国营农场职工;4、个体农户、种养业户等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5、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学校、团体和寺庙。

  二、征税客体和税款的计算

  农业税的征税客体是: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农业收入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计量标准。薯类作物折成粮食计算。棉花、麻类、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以实际收入(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计算。可见税额的计算是粮食常年产量乘上适用的税率。另一种是按农产品的产品收入计算。

  税率 农业税采用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全国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分别规定;县、市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规定;县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在所属范围内还可以划出不同类型或区域适用的差别税率。税率最高的是黑龙江省,达19%;最低的是维吾尔自治区,税率为13%。各地规定的差别税率上限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25%。由于增产不增税收,实际负担达不到全国的平均税负率。

  第二节    农业特产税

  税目和税率 农业特产税税目共7个,税率实行8%至31%的比例税率。在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中,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授权财政部决定,未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5—20%的幅度内规定。

第十一章 财产税法

  财产税法 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者财产转移的事实,加以征收的一类税法。我国现行的财产税法有房产税法和契税法。

  第一节 房产税

  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客体,按照房屋的价值或房屋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1986年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

  一、征收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者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代管人为纳税人;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者或使用者为纳税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种是依照房产价值计税的,由房产评估机构或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另一种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率

  房产税,根据计税依据不同,分设两种税率:依照房产价值计算纳税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二节   契税

  一、契税概述

  是对在境内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向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契税税率为3%-5%。

  第十二章   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 是关于调整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因级差收入征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资源税法、土地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等。

  第一节   资源税

  资源税 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从事资源税法规定的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生产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主体 在我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土地

  土地 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主体

  《土地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的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

  土地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采用定额税率。以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单位,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税额。由省级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适用税额的幅度。市、县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级批准执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地点是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纳税;属于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纳税。

  二、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造房屋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人均占有耕地的多少划分四类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对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经济比较发达、非农业占用耕地问题突出的地区,规定了较高的税额;反之,规定了较低的税额。

第十三章  行为税法

  行为税法 是以特定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印花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和筵席税法等。印花税始于荷兰。

  第一节 印花税

  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等过程中所领取或填制、书立的,用以证明其活动,反映其经济内容,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

  一、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上述凭证,是指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印花税的征收税范围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税率 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各类经济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帐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适用比例税率。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规定按件定额征税。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零点三。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税率规定为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技术合同的税率为万分之三;借款合同的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财产保险合同的税率为千分之一。按比例征税的,如果征税额不足1角的,免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对财产租赁合同,规定了最低1元的应纳税额的起征点,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征收。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5元。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是对有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国家禁止发展项目的投资,不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 凡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项目的投资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税率 对税目税率表中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百分之零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

  第三节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是以使用车船这一特定行为为征税客体,按车船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分别车船的大小、种类,按不同的计税单位,规定定额税率。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级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确定。

 第十四章 关税法

  第一节 概述

  关税 是根据主权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方针,用法律形式确定的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际通行的税种。关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征纳关税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税法包括三部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

  一、关税的特点

  1、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统一征税。一次征税以后,货物即可在全国境内整个关境以内流通,不再征收关税。

  2、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才征税。

  3、具有涉外性质,是执行经济的手段。

  4、关税由海关总署及所属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立法原则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的机械设备和粮食等,给予免税或减税。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低于半成品、成品的进口税率;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在短期内不能很快发展的原材料,税率更低。3、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部件,其税率低于整机税率。4、国内需要保护和国外差价大的商品,制定较高税率。5、为了鼓励出口,出口商品一般不征出口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出口的少数材料和半成品,征收适当的出口税。6、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定更高的进口税率。

  第二节 关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也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分为两类,属于进出口贸易的,称为货物;属于非贸易性的出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或个人邮递的,均称物品,不论该物品属于自用或馈赠。根据有关关税法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责任的义务人,具体包括:(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3)拥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4)上述人员的代理人。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 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收全过程中的工作环节、程序和方法;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则是国家规定和调整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在征纳活动中的程序和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修正。它的特点是:1、统一了内外征管制度,即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在税收征纳程序、征纳制度及征纳责任上完全统一。2、进一步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增加了税款延期纳税的规定,设置了由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制度,延长了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法定时间。3、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4、强化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即赋予了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明确了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职能范围等;5、严格了税务机关执法制约制度。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 包括税务登记、帐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三个方面构成整个纳税关系的基础,是处理征纳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内容。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 是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一项法定手续,是征管工作的重点。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1、税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即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3、地方财政局,地方财政局主要负责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4、海关,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和管理。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的原则而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办法。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方式主要有:1、查帐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邮寄申报纳税。6、扣缴征收。

  税务机关的职责有 1、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2、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3、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4、纳税人超过应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并要求退还的,查实后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1、依法书面申请减免税。2、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3、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天内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有要求赔偿的权利。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选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有:1、在法律、行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如逾期未缴纳或解缴税款,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3、欠缴税款需要出境时,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税款或提供提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提保的,不得出境。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10年。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 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征管中的基本权力。它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收、代扣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手段。

  税务检查意义 它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行规及其有关;有利于税款足额入库,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纠正违法行为,使纳税人增强法制观念;有利于端正纳税人的经营方向,帮助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节   税务争议的处理

  税务争议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适用税法,核定税价,确定税率,计算税额以及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等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异议。

  纳税争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这就是说,纳税争议必须坚持“先缴税,后申诉”原则。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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