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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
2025-09-28 00:37:13 责编:小OO
文档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文)审签单

拟稿编号:              内网发布  对应收文编号:

川交发[2015]5

号 日期 2015年 1 月 30 日

缓急       文种 
签发

   

会签 

厅法规处:

厅建管处:

厅规划处:

厅质监局:

厅造价站:

主送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抄送 各扩权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拟稿单位 厅公路局拟稿人 廖鹏

核稿  

代厅拟稿单位办公室核稿核稿代厅拟稿单位领导审核分管领导
负责人主要领导
厅办公室核稿  

发文日期 
打印    校对 印制份数 
附件说明 
标题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30日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法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协助厅拟定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法规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批准(认可)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五条  干线公路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  干线公路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组建项目法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第  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发改部门审批前,应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审查。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干线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非经营性的干线公路项目由市(州)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经营性建设项目由投资方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组建和权责划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组建机构和人员最低资格标准应满足厅公路局制定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十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报批的同时,应明确建设管理法人及法人代表、现场管理负责人。对不满足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的,项目法人应补充完善或选择具备法人资格、专业建设管理能力以及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或单位代行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代建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免除法定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原则要求采用两阶段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改建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必要时应增加技术设计。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设计时,应指定一个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写说明书和概(预)算汇总。

第十二条  设计文件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其中概(预)算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编制。概(预)算编制人员应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项目实行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制度。在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审查单位对干线公路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过程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咨询审查意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对审查意见执行情况进行回复,审查单位进行核查和确认。一级公路、特大桥、长及特长隧道、复杂或特殊结构工程须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其余等级公路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设计审查流程、内容等应按照厅公路局制定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干线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一级公路、库区淹没还建公路、特大桥、特殊结构大桥、长及特长隧道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其余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项目,按要求向相关单位报送审批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厅公路局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和初审意见;

(二)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

(三)全套设计文件(含概、预算及其电子文档);

(四)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审核意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还应提交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的审查意见。

审批工作应按规定纳入政务中心受理办理。

第十六条  干线公路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厅公路局制定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核心条款》要求,重点研究招标文件质量控制条款、标段划分、合同工期、人员设备、信用等级、施工标准化要求等,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确保招标文件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查处,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招投标投诉。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控、检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申请由项目法人提出,报项目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是指干线公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进行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廉政等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应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加强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用水用电、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协调工作。

建设项目应加强投资预算管理,做好资金平衡,全额落实建设资金。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部省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干线公路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要求。监理单位应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及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干线公路项目必须建立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州)质监站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州)质监站应按照《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质量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州)质监站申请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主动接受、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管理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干线公路项目应逐步推广施工标准化,推动工地建设标准化、工程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标准化,保障工程建设处于高水准实施状态。一级公路新建项目应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标准化要求,逐步实现干线公路项目全面推广施工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干线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的机构、制度、人员;实行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档案;督促施工单位加强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积极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

各从业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强化单位及个人责任,落实好改(扩)建公路施工与保通措施,对重点路段和重要工序实行预案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按工程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订本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市(州)造价站应加强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约定控制工程造价。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超过已批准概算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委托市(州)造价站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明确超概资金的解决方案,并向厅公路局提出申请,厅公路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超过工可批复投资估算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项目法人应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纳入合同管理范畴,建立保证农民工工资兑现的合法权益制度。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督促项目法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兑现。同时,还应及时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上报省交通运输厅,降低其信用等级。

第三十二条  干线公路项目进度实行计划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

(一)省交通运输厅或厅公路局根据省确定的各项专项规划下达各市(州)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进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

(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或厅公路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进度目标,督促项目法人分解落实月进度计划。

(三)项目法人按照月进度计划组织落实工程进度保证措施,并加强考核,逗硬奖惩。

(四)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动态信息收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向厅公路局报送当月报表和信息。

(五)厅公路局定期形成进展情况通报,分析干线公路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滞后的,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采取约谈法人、黄牌警告、重点监督等措施责令整改。经多次督促整改无效,影响项目按期建成通车的,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解除承包合同,采取清退施工单位出场的措施,并报请省交通运输厅降低施工单位信用等级。

第三十四条  对于资金不到位、推迟开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推迟完工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厅公路局要督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按照《四川省交通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报省交通运输厅对项目所在市(州)或县(市、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强化项目合同管理,督促各从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到位人员、设备。应当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视同转包,应依法严格查处。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行工程廉政建设制度。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各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每一合同段的起、迄点必须设立醒目的标示牌,标示牌应当明示该项目名称、合同段、各参建单位及负责人、开(竣)工时间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厅公路局根据《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对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进行不定期信用评价和定期信用评价,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及时通过信用评价,按规定予以处理。对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不得参与我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或通过其它方式承揽新的工程建设任务。

第四十条  建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开展监理、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厅公路局制定《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对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关键岗位负责人等主要从业人员的个人执业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开展个人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计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并与招投标等工作挂钩。严格整治非法挂靠、虚报资质、人员履约无法到位等问题,净化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第四十一条  厅公路局应建立干线公路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每个月25日报送辖区内所有干线公路项目工可、设计、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征地拆迁、设计变更、项目法人、进度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交(竣)工验收等工作情况。厅公路局定期形成干线公路项目工作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十二条  厅公路局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干线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干线公路项目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工程建设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厅质监局不定期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质监站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和工程质量等开展检查指导。厅造价站不定期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造价站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四十三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州)质监站、市(州)造价站应科学合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廉政等管理及各从业单位的履约行为等工作。检查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发出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四章  工  程  验  收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工作。

对未按期及时组织开展竣(交)工验收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四川省交通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干线公路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向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其中,一级公路、库区淹没还建公路以及含有特大桥、长及特长隧道、特殊结构大桥的公路项目竣工验收报厅公路局主持验收,其余二级及以下公路项目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验收。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干线公路项目,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经营性收费公路由项目投资人组建运营公司,按正式收费标准下浮一定比例进行收费,并加强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非经营性公路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公路养护单位正式接养,并督促项目法人在1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等有关单位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经营性公路按正式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加强公路的日常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工作,确保路况良好。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引用的国家、交通运输部、省有关规定,有重新修订颁布执行的,按照新的办法执行。

第四十  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或在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法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重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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