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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017)
2025-09-28 00:22:16 责编:小OO
文档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伤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健康及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单位、项目及场所。

第三条 公司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党群工作部及安全管理部配合,负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自我职业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 公司员工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报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行政分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有关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参与公司职业健康决策,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的管理工作,包括职业健康培训、健康体检、建档管理、职业病鉴定和医疗等工作。安全管理部主要负责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分析、公告以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措施、方案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检查等工作。党群工作部主要负责有关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工会负责员工职业健康的监督、维权等工作。物业服务中心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咨询、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等技术工作。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七条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项目、实验室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 必须监督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认真落实职业健康管理规定,完善职业健康设施。

1、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施工工艺。

2、各单位要对员工安全卫生设施质量以及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检查。

3、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尘毒的区域必须依据《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1、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2、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3、尘毒作业场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4、从事尘毒作业员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一条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主管部门(人员)及各项目职业健康主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对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的场所应建立防护设施允许、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员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岗前、在岗、离岗和特殊健康检查。

必须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体检人员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并会同物业服务中心医务室组织进行体检。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报告,安全管理部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鉴定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公司对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公司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九条 职业病的治疗由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医务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部门规定执行。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负责职业健康有关工作的部门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工作,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成立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一、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总经理

副 组 长:各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人力资源部、安全管理部、党群工作部、工会、

办公室、物业服务中心、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安全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二、职业健康日常工作管理机构

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成  员:人力资源部、安全管理部、党群工作部、物业服务中心负责职业健康工作的主管人员

管理机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建立公司的健康管理台账及相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3、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负责组织员工的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体检和应急时的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员工建立健康档案。

6、负责组织进行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执业安全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负责新入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离岗前的健康查体工作。

9、督促和检查公司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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