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普遍接受的国际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付。信用证以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以及买卖双方责权对等的特点,牢牢占据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履行信用证项目下相应的付款责任。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对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作用,所以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然而,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信用证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因此,研究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实践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欺诈、拒付、风险防范
正文
一、信用证结算的发展现状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虽然依据合同开立,但在法律效力上与合同相互,只要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符合申请人申请开证时所要求的单据,银行即应付款,而不审核卖方是否实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也不审核合同内容。原因是为了降低银行风险,设想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执,银行无法判断哪方的主张是合法的,所以只审核单据,只要单据符合要求即付款。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不负责采取进一步行动来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从而无法审查货物的真实性,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案拒付和欺诈案件屡屡发生。
信用证的流通程序:
1.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同时约定必须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一般是提单、、合格证明等。
2.买方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按合同约定填写对方付款时必须提交的单据。
3.卖方将货物装船,取得由船主签发的提单(买方只有拥有提单才能提取货物,而原则上只有付款才能取得提单)。
4.卖方将提单及其它单据交给当地银行,再由当地银行邮递给卖方所在地银行。卖方所在地开证行审核单据是否与买方开证时所要求的相符。
5.如果相符,将付款。果不符,可以拒付,实践中把提单交给买方决定,买方可以要求拒付,但买方如果提货就要付款。其实买方提货后,单证仍不符,银行仍可以拒付,银行要求买方提货就必须付款的真实原因是:按照UCP500的规定,银行付款之前买方原本得不到提单,不能提货,银行既然把提单交给了买方,相应的提货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
(1)当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受益人(出口商)的收款有保障,特别是在出口商不很了解进口商时,在进口国有外汇管制时,信用证的优越性更为显著。
(2)信用证使双方的资金负担较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运货物以后可以立即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获得货款,还可以利用信用证做打包放款,因此,资金负担比货到付款和托收轻得多;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一般只需缴纳部分押金,获得单据时才支付全额,其资金负担也比预付货款轻得多。
(3)信用证方式也具有一些缺点。比如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由于信用证是具有自足性的文件,有关银行只处理单据的特点,如果受益人伪造相符单据或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那么进口商就会成为受害人。尽管从理论上讲进口商可以依买卖合同要求出口商赔偿,甚至诉诸法律,但争端往往很难解决。另外,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环节较多,不仅费时,而且费用也较高,审单等环节还需要较强的技术性,增加了业务的成本。
二、信用证结算中的拒付问题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普遍接受的国际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付。信用证以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以及买卖双方责权对等的特点,牢牢占据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履行信用证项目下相应的付款责任。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对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作用,所以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然而,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信用证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因此,研究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实践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导致信用证被拒付的出现原因
导致信用证遭拒付的原因有很多,但银行拒付信用证的理由只有一个——单证不符,单证不符点多种多样,造成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单据中信息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单据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提交单据类别与信用证要求不符;提交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
2、各单据之间信息不一致。各单据描述货物不一致;各单据间的币种不一致;单据间的唛头不一致等。
3、信用证过期。在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时,在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中,都会标明信用证的有效期,在信用证有效期后提交单据是被视为无效的,银行会以此拒付。
4、过期交单。过期交单指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单据,按照《UCP500》第43条规定,信用证除须规定交单的到期日,还应规定一个从装运单据的装运日起算的交单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如无此规定,银行将不接受自装运日起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单据的提交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由此可见,单据的提交时间是有严格规定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5、过期装运。在信用证中,一般都会明确规定装运期,装运期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自行完成出口报检、报关放行手续后,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规定时间内交货到规定的地点等待装船或装飞机。
6、运输单据。不清洁提,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无“Freight prepaid”标注;违反了信用证中规定的“分批或转运”操作;启运地,目的港与信用证不一致;不是由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而是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7、保险单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信用证不符;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二)信用证遭拒付的防范策略
虽然采用信用证能减少收回货款的风险,但信用证仍然有拒付的可能。但信用证存在被拒付的风险,先就应采取一些相应的预防措施,来避免信用证遭拒付: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了解进口商信誉和贸易背景。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第一次与客户打交道时,要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财务状况、付款记录、动态经营情况、货物市场行情等。出口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或供货策略,获取最大的利润,从而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2、充分了解开证行的信誉,争取由一流银行开证。选择信誉较好的开证行,最佳选择应以当地的外资银行作为开证行,特别是全球的信誉较好的大银行。如果出口商对开证行的信用有所怀疑,可要求开证行请另一家信誉好、实力雄厚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保兑行。
3、选择正规的船公司与货运代理。在选择船公司与货运代理时,要选择大的、正规的公司,例如中运,这些大公司有良好的信誉,并能及时检测到货物的流向与动态,可以使出口方在进口方无理拒付货款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也可以有效避免船公司与进口商合伙诈骗,或者船公司破产的风险。另外,要时刻关注出口货物的流向与动态,不要以为货物装运后就万无一失,一味只关注议付货款。
4、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出口商日后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作出明确规定。大致包括: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在一定条件下);指定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可转让等);备类单据名称与份数;允许分批转运(不应限定每批装运间隔期间,如每批间隔30天);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5、认真缮制单据。严格认真根据信用证、合同缮制单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由于任何不符点都可能被拒付,特别当遇到百般挑剔的客户时,我们更应该认真细致地制做单据,确保百分之百正确,争取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任何可乘之机。
6、认真审核单证。争取尽早制做好一整套单据,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认真审核单据,另外在审核要求提交单据时,要及时、认真地进行核对、审查,看一下各单据之间的信息是否一致;单据信息是否正确;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否缺失等等。最好是采用“纵横审单法”审核,纵审是以信用证为中心进行审核,做到单证相符;横审是以商业为中心,进行审核,做到“单单一致”。在审核对方开来的信用证时,特别检查是否有“软条款”。
7、慎重对待信用证的修改。有些外商借信用证修改,改中生乱、乱中生诈,在履行国际商事合同中,中方作为卖方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证,有些改证要求是合理的,但也有一些外商借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之复杂,借改证之机做手脚,造成单证不符,使中方无法议付货款。遇到上述困境,企业应格外注意:如果信用证不符合同,不提出异议便是同意外商修改合同。
8、按时交单。制做好的单据,一定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提交单据,不要晚于发货后21天或者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迟交单时间,一旦过期交单,出口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出现信用证遭拒付时,应认真分析和判断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然后做出相应的决策妥善处理。
三、信用证结算中的欺诈及如何防范
(一)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
1、信用证机制本身的特性是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抽象性是信用证的基本特性之一,根据“抽象原则”,信用证一经开立便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不能援引信用证以外的原因拒付货款。因此可以说,否定抽象性原则就等于是扼杀了信用证的生命。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则为信用证欺诈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欺诈方往往利用这点,伪造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以此作为索取款项的凭证,而银行根据此项原则只审单不验货,这就为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2、信用证的另一原则即“表面真实原则”也是欺诈产生的诱因。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人、收货人或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情况,概不负责。”这一规定说明对单据的正确与否,银行只要认定其“表面相符”便没有任何“把关”责任,即应无条件支付货款。这就使得银行的审查仅仅限于单据表面,而没有实质审查其真实性的义务,这无疑是为那些欺诈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
3、利用信用证欺诈相对于其他诈骗活动而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国际贸易的性、交易双方在语言文字、商业习惯、贸易法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进行市场调查、货物运输和保险等都极为复杂,这些条件恰好能为欺诈活动做掩护,加上上文所述各国没有惩治信用证欺诈的统一规定,规避法律的制裁相对容易,这些大大降低了欺诈活动的风险,使欺诈分子有恃无恐。而且,他们往往可以利用信用证欺诈获取巨额利润,收益通常都在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以上,这对于那些投机商人来说无疑是一大诱惑。
此外,除了上述主要原因之外,各国单证格式不一致,当事人不熟悉国际惯例等也是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二)信用证欺诈的预防措施
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的发生,也没有任何商人情愿成为欺诈的牺牲品,这就需要一方面采取有力的措施对尚未发生的信用证欺诈进行防范,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的欺诈进行及时有效地救济。当然,最主要的仍应当以防范为主。
首先,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都应当注意以下几项原则:第一、谨慎性原则,俗话说“小心使得万年船”,在这种通常情况下都是数额巨大的交易中,各方当事人更应当慎之又慎;第二,规范性原则,只有严格遵守国际惯例的相关操作程序,严格按规定办事,才能够将风险降到最低;第三,专业性原则,在从事外贸工作中,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尽量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才有能力对付信用证欺诈这种“高智商”的犯罪活动。
其次,不同的交易方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方式各不相同。主要体现在:
1、申请人通常是买方,想要防范信用证欺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慎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2)在确定交易方式中,尽量选择有利的价格条件和付款方式。另外,尽量采取远期支付方式,也就是在信用证中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的汇票。这种情形下即便卖方欺诈行为暴露,货款仍未支付,买方才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救济措施。(3)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及时调查并采取防范措施。通过调查了解船舶航运动态及相关货源情况,买方若认为有可疑即可提早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防范。
2、受益人通常指卖方,可采取的预防措施除了也应当进行相关资信调查选择交易伙伴并执行规范操作之外,主要是对信用证本身进行细致审查。(1)防范“软条款”信用证。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就是上文中所提及的“陷阱条款”,赋予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撤消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使受益人处于被动的境地。要加以防范,首先应当注意出口合同的拟订,因为信用证条款往往是根据合同开出的。此外,可以与银行加强合作,紧密配合,增强防范意识,使不法商人无机可乘。(2)注意识别假冒信用证,防范转让信用证的潜在危险。受益人应当与通知行密切配合,认真审查开来的信用证,除了表面真实性外,还应核对密押或印鉴,如有疑点应及时查询,未核对前不要轻易出运。此外,可以与银行加强合作,紧密配合,增强防范意识,使不法商人无机可乘。
3、银行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中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开证行在选择中间行时要慎重行事, 特别是偿付行、议付行等,对于一些大宗的信用证交易,可以由自己信赖的银行付款,或者规定由开证行付款。
信用证欺诈从受害人角度可以分为对买方的救济、对银行的救济和对卖方的救济。对买方或银行的救济关键在于止付问题;而采取扣押承运人船舶、冻结欺诈人银行账户、向警方报案和向起诉等则是各方均应当采用的救济手段。这就需要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各方一起努力,完善信用证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国际合作,以便能迅速判断贸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安全性,避免信用证的欺诈风险,减少直至最终杜绝信用证欺诈现象的发生。
五、总结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信用证是一种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贸易结算方式,由于付款迅速、流动性强和高效使得信用证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但由于内在机制的特点和一些因素导致了信用风险的不断发生,大量的信用证纠纷案频频发生,动摇了信用证方式下买卖双方的信心。尽管贸易活动中各种骗术层出不穷,但先进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及时合理的风险防范手段,必将使企业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化险为夷,应对自如。信用证结算定会为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张文剑.《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1999年出版
蔡磊、刘波.《国际贸易欺诈与防范》.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