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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3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
2025-09-28 00:25:34 责编:小OO
文档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在课程建设、课堂教学改革、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和作业量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的工作,在实施素教育,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现象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违规加班加点、超量布置作业等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新课程改革的要求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背离了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规律,不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影响了教育良好的社会形象。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以下简称“减负”),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和谐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减负”工作

青少年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素质,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积极做好 “减负”工作,是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素质教育的主题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认识“减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把素质教育作为巩固提高办学质量的中心环节,把教育的立足点真正转到为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上来,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和全面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公平接受教育与公平发展的机会和权利,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进一步改革评价和考试制度

1、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在中小学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其中,小学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期末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A、B、C、D四个等级)。初中学生实行以学业考试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学校要建立综合、动态的学生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成长历程。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高中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密组织学分认定、基础素养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和体质健康达标测试,客观记录、严格管理、及时上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2、 严格考试管理。学校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中小学校、班级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或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中学建立诚信制度、监督举报制度、评价结果公示制度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保障制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3、控制义务教育学段的考试方式、科目和次数,中小学校期末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小学除语文、数学、英语每学期期末举行一次考试外,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学业成绩评定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初中每学期期末举行一次考试,除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考试、竞赛以外,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高中阶段鼓励学校自行命题考试,教研机构可提供一套完整的试题供学校选用。高一年级末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一次统考,高二年级末由于全省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各校不得再进行考试,高三下学期可由教研部门统一组织一次模拟考试,为毕业生参加高考作适应性训练。教研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的研究评价,降低文化课考试难度,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公办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招生;民办小学、初中不得以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高中招生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与学科成绩相结合、卷面考试和等级考核相结合、闭卷考试与开卷相结合,全面衡量,按计划录取。严格按照招生程序接受学生,加强学籍管理。高中阶段学校未经市教育局中考招生办公室认定擅自招收学生,不予注册学籍。严格控制班额,要创造条件使小学每个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56人,不得超规定班额招收学生。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公办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往届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二)严格教学常规管理,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 

     6、积极构建高效课堂,改进现有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摒弃满堂灌、“填鸭式”等落后的教学方法,实施启发式教学。教师要实行集体备课制,分工负责,资源共享,备精每堂课,优化教学设计和课堂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水平,做到精讲精练,把问题解决在课堂上,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学效率。提倡实施导学案制,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要注重培养和保护学生学习兴趣,尊重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7、 学生书面家庭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一律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除语文、数学外不准留书面家庭作业,语文、数学书面作业不超过1小时;初中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高中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2小时。当天没有课程的科目不能安排书面家庭作业。书面家庭作业总量的控制,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学校规模较大、平行班较多的,可由年级组长审核把关。

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作业,书面家庭作业应分必作和选作,使学习程度不同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基本完成。严禁布置大量机械性的抄写作业,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或变相惩罚学生。

8、严格控制中小学生作息时间。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做好开学工作的紧急通知》(基教基字[2008]2号文)要求:走读生每天在校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小学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8:10,上课时间不早于8:20;初中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40,上课时间不早于8:00;高中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20,上课时间不早于7:30。切实保证学生的睡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高中不少于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1:30。各学校一律不得利用午休时间组织学生自修或进行其它形式的教学活动。

高中阶段学生学习时间全省统一,必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市内五区及高新区必须严格执行上述相关要求,其它农村县区可以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调整,调整方案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9、学校不得组织走读生在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上课、补课或上自习。寄宿制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在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上课、补课或上自习。普通高中和寄宿制初中要在双休日对学生开放所有教育资源,学校应委派专人负责资源管理和学生安全工作。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参与、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各类复习班和培训班或联合办班。

10、学校要安排好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和课余生活,给学生提供自主活动的时间。积极开展学生读书活动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的指导,引导学生自主、合理安排课外时间。要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图书馆、阅览室、微机室、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和设施,组织开展适合学生年龄特点、参与面广的文体活动、社团活动,为学生创造良好宽松的学习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

11、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行为,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为学生提供创新、探索和表达的空间,着力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随意开设未经审定的课程或停开规定课程,随意增减课时,任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不得提前开设或结束课程,不得挤占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及地方、学校课程和课时。

12、学校要结合开发实施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大力挖掘课程资源,给学生提供多种选择机会。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天,初中生不少于20天,高中生不少于30天。严禁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时间自修或给学生补习文化课。

13、加强对学校课程及高中选修课程的开发建设管理力度,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提高课程组织管理水平。积极探索“走班制”课程管理模式,努力创造更多的课程资源供学生选择,指导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和爱好,走班上课,自主选择,自主发展。

(四)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14、面向全体学生,着眼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严禁设立各种形式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中小学校内一律不得举办与课程内容直接相关的各种培训班。不得以兴趣小组为名组织学生上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奥赛培训,高中学校举办奥赛培训班必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但不得在双休日组织上课或组织培训。

15、高中学校学生选择发展方向必须严格遵照《规范》要求,在第二年级末以前不得安排学生分科。如因过早分科造成学生不能通过学业水平考试不能毕业的,由学校负责,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16、公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出租校舍、场地或利用学校资源联合举办明令禁止的各种同步班、特长班、特色班。严禁为其做招生宣传,招揽在校学生。

17、加强学生用书管理。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辅资料。开展各类专题教育要以国家课程的学科教学渗透、地方课程教学和各种主题教育活动为主,原则上不编写活动用书。确需发行专题教育活动用书,应以活动组织单位赠送和学校购买为主,不得要求学生购买。学校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和购买教辅资料。严禁未经省教育厅审查的教辅资料进入校园,严禁非法出版和粗制滥造的教辅资料进入中小学。

 18、严格规范收费退费行为。学校要按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实行明价公示,按规定办理转、退学等相关手续。坚决制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改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不得以向学生推销、变相推销商品、服务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校园进行类似行为提供方便等方式谋取利益。

(五)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19、建立全员德育工作机制,在课堂教学中积极渗透德育,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德育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实践活动,注重学生基本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形成良好的习惯,密切关注师生的身心健康,重视并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珍爱生命教育和责任教育,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校外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20、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大力开展师德教风建设。通过建立师德教育和考核评价长效机制,大力弘扬优秀师德,促进新形势下广大教师职业道德水准的提升。坚持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为基本要求,不断创新师德建设的有效载体,积极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21、高度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选拔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实施班主任全员培训计划,提高班主任队伍的整体素质。创设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预警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管理和帮教网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开除学生;高中阶段学校开除学生(或变相开除学生)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应进行合理适当的教育处分或由司法部门配合进行教育处理,同时要通过家访、个别谈话、心理疏导等形式,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转化工作,不得随意让学生自行转学或将其推向家长、社会。

22、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等形式,向家长和学生进行指导教育,形成科学的质量观和人才观,引导他们充分认识到学生阶段主要任务是学习,适当的学业压力是其健康成长的基础,勤奋刻苦是其人格形成的必备条件;指导家长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端正子女成才观,配合学校走适合孩子健康成长的成才之路。

三、监控和保障

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办学行为,扎实实施素质教育,加大监控和督查力度,认真做好“减负”工作。

 23、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规定,与所属学校签订“减负”责任书。各中小学必须根据本《意见》要求,对学生和家长发表公开声明,做出“减负”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

 24、凡有学校违反上述“减负”规定,被督察或举报查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是省规范化学校的,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是市级规范化学校的,撤销其荣誉称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撤销相关评优晋级的资格。

 25、在济南教育电视台和市级有关媒体开设减负专栏。宣传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好做法;对违规单位或个人进行曝光,督促整改。 

   26、将“减负”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范畴,加大督导力度。各级教育纪检、监察、纠风、人事等部门要将“减负”工作作为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同时,将“减负”工作作为师德内容列入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在评职、评优、评先、晋级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27、学校要建立各个层面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学生课业负担听证制度,每个学期开学两周后和放假前举行听证会,听取学生和学生家长意见,并建立备查录。

28、加强对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争取各个方面对学生“减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市教育电视台设立“空中家长学校”,定期组织家庭教育知识讲座或专家报告,指导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29、市和县(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每个学期要不定期对学校进行学生课业负担的检查,公开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举报监督。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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