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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构筑物技术交底
2025-09-28 00:26:48 责编:小OO
文档
2.10.1 取水构筑物安全技术交底

1. 一般要求

(1) 施工现场应划定作业区,周围应设围挡,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

(2) 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施工、预制构件安装和预应力钢筋张拉、砌体结构施工、管道施工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

(3) 施工前应根据结构特点、工程地质、工程水文、气候和现场环境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施工方法、机械设备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 高处作业应设作业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搭、拆除作业必须由架子操作工负责。

2) 在斜面上作业宜架设可移动式的作业平台。

3) 脚手架、作业平台不得与模板及其支承系统相连。

4) 作业平台、脚手架,各节点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5) 脚手架应根据施工时最大荷载和风力进行施工设计,支搭必须牢固。

6) 作业平台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在平台范围内应铺满、铺稳脚手板。

7) 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上下作业平台应设安全梯或斜道等设施。

8) 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发现变形,位移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确认安全。

2. 地表取水

(1) 临近河湖、水库部分的构筑物宜在枯水季节施工。

(2) 施工区域临水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标志;阴暗地区和夜间应设警示灯;作业中必须采取防溺水措施。

(3) 从河湖取水时,取水头部完成后,应按设计或河湖航运部门的规定设立航行标志和安全保护设施。

(4) 施工期间应与河湖、水库管理单位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河湖、水库水位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 联络段预留岩塞长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工程水文和河湖、水库端部相应的水深而定。施工中应按设计的规定预留。

(6) 岸边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施工采用围堰施工、灌注桩施工、沉入桩施工、沉井施工时,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

(7) 施工前应了解并掌握施工期间河湖、水库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作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河湖、水库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

(8)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和排泥等,不得影响河道的航运与航道、水库运行,不得影响堤岸和附近建(构)筑物的稳定;施工中的废料、废液不得污染环境。

(9) 施工船舶的停靠、锚泊、作业等,应经航政、航道等部门的同意;当对航道有影响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航政、航道部门批准后实施,保证施工和航行的安全。

(10) 岩塞爆破,必须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河湖、水库现况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规定爆破方法、顺序、炸药用量;施工前必须制订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1) 岩塞爆破放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爆破作业人员不得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2) 放水方案应经有关河湖、水库管理单位同意,方可实施。

3) 施工前必须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试用,确认合格并记录。

4)  岩塞爆破前必须清查隧道,确认无人滞留,方可发出爆破放水指令。

5) 在联络段末端清理石块、杂物时,必须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并采取防溺水措施。

6) 爆破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爆破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由经过爆破专业培训、具有爆破作业上岗资格的人员操作。

7) 放水前联络段沿线供水管道及其构筑物、水厂必须施工完毕,并经验收,确认合格,符合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

8) 爆破前必须根据设计规定的警戒范围,在边界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并派专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坚守岗位。

9) 放水中,沿线工程部位,应设专人值守,确认正常;发现异常,必须立即与指挥机构联系,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

10)  爆破前应由建设单位邀请主管部门和附近建(构)筑物、管线等有关管理单位协商研究爆破施工中应对现场环境和相关设施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11) 放水前,应由建设单位成立指挥机构,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制定放水方案,针对放水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采取应急措施。指挥系统应配备通讯器材,保持联络通畅。

(12) 移动式取水构筑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摇臂管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测定挠度,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

2) 摇臂管接头应在岸上进行组装、调试,确认上、下、左、右转动灵活。

3) 摇臂管及其接头,组装前应按设计规定进行水压试验并记录,确认合格。

4) 摇臂管安装时的河水流速不宜超过1m/s;岸、船两端的摇臂接头应组装就位,调试完成;浮船上、下游应锚固稳定,并能按施工要求移动泊位;避开雨天、雪天和五级(含)风以上天气。

5) 浮船上的设备安装应采用起重机进行,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检查、试运转、验收,确认合格,并联动调试合格,形成文件;进水口处应有漂浮物收集装置和清理设备;船舷外侧应有防撞击设施;浮船上应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防火器材;抛锚位置应正确,锚链、锚绳的材质、截面、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6) 浮船与摇臂管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应进行联合试运转,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试运转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形成文件。

(13) 缆车式取水构筑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泵安装完成后应按规定调试,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2) 轨道铺设精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施工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3) 缆车试运行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文件。

4) 缆车、斜坡管、进水管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检查、试运行、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5) 岸边固定式取水构筑物采用围堰施工、灌注桩、沉入桩、沉井等方法施工时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施工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

6) 缆车牵引系统、卷扬机、钢丝绳及其配件应按设计规定,选择由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卷扬机的地锚施工,应符合设计规定,施工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

3. 地下取水

(1) 构筑物临近河湖时,宜避开雨期施工。

(2) 洗井时,泥浆水应收集、沉淀,不得漫流污染环境。

(3) 井管安装完成,洗井合格后,应及时安装水泵,并进行泵房施工。

(4) 施工前应了解、掌握现场架空和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状况,确认安全。

(5) 井孔附近有地下管线时,井孔中心与地下管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m。

(6) 滤料填充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手推车运输滤料,卸车时应挡掩牢固,严禁撒把倾倒。

(7) 在架空线路下方及其附近严禁进行钻井。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钻机外缘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6的要求。

(8) 冲击钻井口护筒应比井孔直径大300mm~500mm,长度宜为1.5m~2m,不得小于1m;回转钻,井口护筒的直径应比井的直径大100mm~150mm,长度不得小于1m;井口护筒外应用黏土填实。

(9) 钻机的地基应平整坚实,其承载力应满足钻机自重与工作荷载的要求;当地基表层为充水的淤泥、细沙、流沙或软弱不均易下沉的土层时,应在钻机地基上横铺方木、钢轨等方法进行处理,确认安全方可架设;井位位于河滩、地势低洼、易受地表水冲灌的地区应修筑基台,在基台上安装钻机。

(10) 钻塔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雷雨季节或雷击区钻井场地应设避雷装置。

2) 钻塔安装活动作业平台时,应设制动、防坠等安全装置。

3) 机械设备的传动系统和运转突出部位必须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4) 电力装置必须设接地保护,其电气接线的开关箱必须设漏电保护。

5) 钻孔采用泥浆护壁时,应设置泥浆循环、净化和排放系统;集水池、泥浆池应设护栏;循环槽应有足够的长度和断面尺寸;循环净化、排放系统的坡度宜为1/100~1/80。

(11) 井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卸管卡时,手不得放在管卡下面。

2) 分节井管之间焊接时,必须对称焊接。

3) 井管安装应使用起重机具进行,设信号工指挥。

4) 下管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井孔中水位不低于地面以下0.5m。

5) 分节安装,管节连接作业时,吊管机具的吊钩严禁松动、移动。

6)  提吊井管时,应轻拉轻放,下管受阻时,应排除阻力,不得强行压入。

7) 安装前应检查吊装机具的制动装置、吊索具等,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8) 安装过程中,指挥人员应注视井管吊装状况,确认安全;发现异常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12) 钻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塔架应固定于基台上,用垫块垫牢。

2) 上下钻架必须走安全梯;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

3) 安装钻塔时,任何人不得在钻塔起落范围内通过和停留。

4)  各种型号钻机的安装与拆除应严格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5) 遇六级(含)以上大风、雷、雨和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安装或拆卸钻机。

6) 钻机安装应水平、竖直、稳固,冲击钻的主绳或回转钻机的动滑车大钩应对准钻孔中心。

7)  缆风绳应对称安设,地锚埋设应牢固并用紧绳器绷紧,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得大于45°。

8) 携带工具上钻架,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工具用完后应放回原处,不得将工具放在钻架上。

9) 钻机安装前应对钻机各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动力系统、升降系统、钻塔各部件和辅助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10) 整体起落钻塔时,操作应平稳、准确;钻机卷扬机或绞车应低速运转,使塔架平稳升降,严防塔架突然倾倒。

(13) 冲击钻钻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缆风绳在钻进中不得随意变动。

2) 钻头应根据地层性质和井深选择。

3) 井孔泥浆液面,应高出地下水位1.0m以上。

4) 钻进中发现塌孔、扁孔、斜孔、缩孔必须停止作业,并及时处理。

5) 提钻时,应观察或测量钢丝绳的位移,当超过规定时,应及时纠正。

6) 钻具进入钻孔后,应盖牢井盖板,使钢丝绳置于两块盖板中间的绳孔中,并在地面设置安全标志。

7) 下钻时,应将钻头垂吊稳定后再导正下入井孔,进入井孔后不得全松刹车、高速下放。提钻时,开始应缓慢,提离孔底数米未遇阻力后,方可按正常速度提升;发现有阻力时,应将钻具下放转动钻头方向后再提,不得强行提拉。

(14) 大口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方开挖应连续进行。

2) 井孔成型宜采用沉井法施工。

3) 采用机械挖掘时,井内严禁有人。

4) 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水服,并轮换作业。

5) 井孔完成后,应及时完成井口设施,并经验收,确认合格,形成文件。

6) 井孔周边必须搭设防护栏杆,孔口周边1m范围内不得堆土、置放堆积物和行走载重汽车。

7) 下井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按要求检测空气中的氧气、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确认合格,方可进入作业。

8)  施工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熟悉井孔开挖技术,并具有应急监测和自我防护能力的专业施工人员施工。

9) 作业后,井口地面临边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围挡、护栏等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须设警示灯。

10) 施工前必须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现场环境状况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采取防止人员坠入、物体打击、塌孔、溺水和人员窒息的安全技术措施。

11) 施工中必须设专人监护井壁的稳定和人员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发现井壁变形、土壁坍塌征兆和人员中毒等危险时,必须立即将井内人员撤离至地安全地带。

(15) 钻机装卸和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卸、搬运应由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协调一致。

2) 装卸应平稳,固定必须牢靠,运输途中应设专人监护。

3) 拖运移动钻机时,车速不得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速度。

4) 长距离运输时,牵引连接处应系保护钢丝绳,不得使牵引自由摆动。

5) 小型工具和易损物件均应装箱,钻具和管件丝扣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

6) 采用跳板装卸时,跳板结构应经过验算确定,且木板不得有劈裂、腐朽等缺陷;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30°,下端支点应设防滑装置,被装卸的设备应系保护绳。

7) 机动车、轮式机械在社会道路、公路上行驶应遵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现场限速等交通标志的管理规定。

(16) 回转钻钻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泥浆指标应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2) 放倒钻杆时,应使钻杆提篮锁环向上;作业人员应站在钻杆侧面的安全位置。

3) 下钻杆时,应缓慢;用机械卸钻杆时,不得猛挂离合器;更换钻头时,必须将钻杆丝扣拧紧。

4) 开钻前应检查给水阀门、动滑车、高压皮管和钻机的传动、操纵机构,确认正常,方可开钻。

5) 钻机操作工应根据转盘的声音、电流、进尺速度和循环槽的岩样判断地层变化情况,及时采集真实岩样。取样时,不得停止泥浆泵运转。

6) 泥浆泵停止工作时,井孔的泥浆液面不得低于地面50cm,同时应将钻具提升到钻机说明书中规定的安全高度,且泥浆泵应不大于2h循环一次泥浆,保持泥浆护壁有效。

7) 钻进中遇有基岩时,应根据岩性、钻孔直径、深度更换钻杆、钻具;钻进过程中给水阀门应保证转动灵活,防止送水胶管缠绕钻杆;钻具在井孔中不得停止泥浆泵运转,当泥浆泵发生故障时,应将钻杆提至钻机说明书规定的安全高度; 必须经常冲洗孔底保持孔底清洁,孔内残留岩粉高度不得大于30cm; 开孔时孔底压力不宜过大;钻进基岩时变径或由钻进覆盖层变为钻基岩时,应加扶正器。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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