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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中心制度
2025-09-28 00:28:34 责编:小OO
文档
绥棱县地方税务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信访条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确保国家的税法得以正确实施,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平竞争的税收秩序。

第四条  绥棱县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设在绥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第五条  绥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对全县举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绥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设专人负责举报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绥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催办举报案件;

(四)跟踪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五)回复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

(六)统计、分析举报工作的数据情况,报送有关举报报表;

(七)做好举报案件的保密工作;

(八)办理举报奖励的审批和发放手续。

第六条  绥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受理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绥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及举报接待室等方式,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绥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要与、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紧密联系、互通情况、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  绥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结合所在单位的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举报工作管理制度,不断规范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九条  绥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涉及地税征管范围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行为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十条  绥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受理举报人采用来信、来访、来电(包括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来电)、发电子邮件等形式的举报。同时,应要求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举报人的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需受理,但应鼓励举报人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如举报人不愿提供的,亦应予以尊重。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做到认真负责,文明有礼,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用语规范。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可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接受电话或来访举报的工作人员,应细心倾听,仔细询问,并使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记录单》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录音。记录完毕后,必须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如条件允许的,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本级地税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税务机关或者其他部门举报,并做好解释工作。如举报人仍坚持在本级地税机关举报,应予以受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绥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设立台账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进行统一管理,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绥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受理举报后,应进行慎重甄别,按轻重缓急予以处理。对重大、紧急、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查处或者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十六条 实名举报案件,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初步审查情况后,可视案情作以下处理:

(一) 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举报人检举税务违法事实较清楚、有一定的证据资料,且涉税金额较小的案件,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可将案件转给有管辖权的分局查处。

(三)举报人检举税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且涉税金额较大的案件,经稽查局领导批准,由稽查局直接查处。

第十七条  对资料不全、没有明确线索或具体事实、不具备调查价值的举报,举报中心可不予转办,报稽查局审批后予以销案、归档;举报中心也可以不安排查处,报本主管审批后,予以销案,归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应不予立案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但对于举报人并非故意捏造、歪曲事实的,即使举报内容与事实有出入,甚至是失实错告的,不得以诬告论处。

第十  对涉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问题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其中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问题的举报,应同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举报,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地税机关的管理范围的举报,由有关的地税机关协商查处。如有争议的,由市局举报中心予以协调。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呈批表》,经稽查局主管审核后报稽查局审批,根据其审批意见,对需转办的案件,制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办单》,以纸质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转相应的举报中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直接受理、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的重要举报案件,应填写《重要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连同有关材料向本级地税机关的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市局举报中心转办的并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除已规定了特定时限的以外,应在3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向市局举报中心上报查处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对逾期未回复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应定期进行催办。举报中心对交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处理的举报案件,应严格规定各环节的办理时间;对逾期未办理完毕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负责催办。

第二十五条 举报中心对各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如对处理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举报中心应每月统计举报工作数据,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向市局举报中心报送《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保密和回避

第二十  举报中心应做好举报案件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负责举报管理工作的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具体要求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对举报管理工作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相应建立和健全有关的工作责任制;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人;

(四)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如需要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须经举报人同意,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

第三十条  举报中心在转办举报案件的时候,原则上应隐去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经办人员需要联系举报人的,可由有关的举报中心为其提供联系办法。

第三十一条  案件查结后或者发放举报奖励时,举报中心可根据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线索的查处结果,但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查结报告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举报中心原则上不得向举报人透露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如负责举报管理工作的人员与举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  奖  励

第三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办法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

  第三十六条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三十七条 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三十 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第三十九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税务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六章  责  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由地税机关的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单位或个人,上级地税机关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如举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凡是本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必须按照《信访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绥棱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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