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
2025-09-30 01:31:30 责编:小OO
文档
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的辩护制度主要是针对有关实体问题,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近年来,出现了一种被称为“最好的辩护”的新的辩护形态,即程序性辩护。其出现更有利于辩护活动的开展和合法利益的维护。辩护的内容将会从传统的实体辩护变成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重的局面。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出发,分析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进而简要的介绍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对两者进行比较。

【关键词】刑事辩护;程序辩护;实体辩护;辩护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的保障也日益成为我国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刑事诉讼程序又与关系最为紧密。对刑事诉讼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仅仅只在法律上规定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这种权利的最终落实。而刑事辩护制度便是权利保障的主要方式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的辩护制度主要是针对有关实体问题,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但是,近年来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另一种新的、有别于实体性辩护的辩护形态,即程序辩护。本文将从案例出发,分析比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

一、案例分析

(一)案件情况

2001年6月3日凌晨3时许,陈X、雷X、张A、张B、张C五人在“XX迪吧”玩时,因陈X请女青年刘X跳舞,发生矛盾。后陈X、雷X、张A、张B、张C五人离开“XX迪吧”坐车到水电厂雷X住处,刘X的丈夫张某伙同曾谋、肖某等六人开车尾随至水电厂院内,当陈X、雷X、张A、张B、张C五人乘车到XX公司院内雷X门前时,雷X下车到楼上开门,陈X在车前与其他人告别,曾某便上前朝陈X头上砸了一瓶酒,雷X听到楼下有动静,下楼来到单元门口,尔后,双方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曾谋被打成重伤,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曾某于2001年6月4日凌晨零时30分死亡。

(二)公诉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雷X、张A、张B、张C故意伤害让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虽无证据证实致死受害人曾某的直接责任人,但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带有血迹的水泥块经过DNA检验,可以证实受害人曾某(死者)在案发现场被人殴打,故被告人陈X、雷X、张A、张B、张C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五名被告人案发后,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为严肃国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和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3项之规定,提起诉讼。

(三)辩护意见

     此案的辩护律师是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海君。其辩护意见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本文中只简要的摘录其主要部分,详细阐述将不做摘录。

     一方面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理由有四,一是,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殴打伤害受害人曾某的行为。二是,部分证据虽然片段式地反映出受害人曾某遭受他人殴打的事实,但证词相互矛盾。三是,公诉方本次指控依据新增加的XX省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02年11月8日对案发现场提取的留有血迹的水泥块进行的DNA检验结论,仍然不能证实其指控的罪名成立。第一,该检验报告证明了水泥块上的血迹系死者曾某的,但该血迹是在殴打过程中沾染上的或者血迹是伤后滴落在水泥块上的,尚无有效证据证实。第二,该检验结论未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负有告知义务。未告知也造成被告无法行使其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第三,公诉方只举了检验报告,对于死者父母亲1号、2号血液样本的采集和保存的合法性过程及何时送到检验部门检验未举证说明。在证据的取得方面明显存在不合法的情形,有悖程序合法的原则。四是,水泥块上的血迹不能证实水泥块是致其死亡的击打工具,是何物所致至今尚未查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公诉方所举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现有证据达不到法定要求,其指控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仍存在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

     另一方面是,假定被告人确实实施了伤害曾某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是,死者曾某是受他人唆使以非法侵害者的身份参与到本案中的,是实施非法侵害的主要行为人。如果被告人不采取及时有效的防伪措施,其侵害后果不堪设想。二是,依据《刑法》第20条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被告人为了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对不法侵害者采取制止其非法行为的任何措施,即使对侵害者造成损害,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

    从律师的辩护意见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区别于其他许多刑事案件的明显的不同之处。那就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第一方面,主要针对的是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程序上的一些问题和错误。如:证据不足,DNA的鉴定结论不能够被采信,鉴定结论没有告知被告人,在证据的取得方面有悖证据合法的原则。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所依据的不是实体法,而是刑事诉讼法,即程序法。辩护律师针对程序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但纵观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其不仅仅只是对程序进行辩护,其也对是否有罪,有何罪进行辩护,即传统意义上的实体辩护,如本案辩护意见中的第二方面。总体上呈现出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景象,而不是仅仅只有实体辩护。可见,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程序辩护已经出现并成为辩护律师值得选择的一种方式。因而,下文简要的介绍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比较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二、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的定义

在定义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之前,首先要明确辩护的含义,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自己诉讼权利的最重要方式。

实体辩护是以实体性问题作为辩护理由,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全部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定罪方面应包括一个具体罪名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量刑方面则包括刑法所规定的各种法定量刑情节及酌定量刑情节。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辩护是指以程序性问题作为辩护理由,其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程序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即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及其司法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所进行的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由违法程序导致的法律结果无效、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以达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程序辩护的范围主要包括:①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所进行的诉讼程序违法;②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未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步骤、方式等;③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④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从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⑤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等侵犯其的情形;⑥控方的证明没有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如证据不足、证据之间有矛盾等等。

三、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的比较

首先,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有许多的共同点,二者都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充分发挥辩护职能作用,从而维护健康的刑事诉讼结构,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共同追求使被告人在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在实体上免受不公正的定罪和判刑等目标。两者的理论出发点都是无罪推定原则。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都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其次,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互相联系,互为前提,互相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程序辩护使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有了保障,而程序公正本身就有利于实体辩护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实体辩护的要求促使程序辩护的完善和发展。确保程序辩护赖以存在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加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并成为如同刑事实体法那样的不可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仅仅是一种可遵守也可违反的“软法”,以预防、纠正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及现象,从而促进程序辩护的健康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最后,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①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的对象不同。实体辩护的对象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通过实体辩护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或存在排除行为社会危险性的条件,辩护的内容集中在犯罪构成要件的缺失和法定刑的减、免情节上。而程序辩护的对象乃是针对侦、诉、审三机关程序法执行的合法性和严密程度,通过程序辩护揭示、司法机关诉讼行为的违法性,辩护内容的核心在于论证有关机关对程序法的明知故犯或存有的重大纰漏。②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的行使方式不同。实体辩护通过辩护权的行使以达到抵消追诉机关指控的目的,其过程体现为被告方辩护权与国家刑罚权的对抗。程序辩护则努力寻找司法机关程序中的漏洞,使追诉机关的追诉行为归于无效或者加以弥补。如果说实体辩护反映出的是被告方的被动防守和寻求救济,那么程序辩护体现出的则是被告方主动出击的主体意识。③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的理论基础不同。实体辩护的理论基础除了无罪推定原则外还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程序辩护的理论基础除了罪行推定原则外还有程序法定原则。

四、总结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范围意识的觉醒和运动的兴起,各国刑事辩护活动逐渐从审判阶段向审判前程序延伸。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下,任何一个公民从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享有诸多辩护权利,可以开展辩护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抗衡侦查机关正当或不正当的侦查行为。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下,刑事辩护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辩护的内容也应当从传统上的实体辩护扩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存、并重的格局。改变当前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面,充分发挥程序性辩护对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彰显其对维护程序尊严,体现程序价值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尚伦生.精心辩护——甘肃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86-95

[2]肖沛权.论中国程序性辩护之现实窘境及其成因[J]. 黑龙江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108-111

[3]张伟. 侦查程序中的辩护问题研究[D].河北,河北大学,2009.

[4]姜乐. 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应对程序性辩护误区[J].改革与开放,2010,(18):10

[5]宁红玲. 律师辩护权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7.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