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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现场督查大纲
2025-09-30 01:47:28 责编:小OO
文档
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现场督查大纲

综合部分
序号项目监管内容主要依据督查方法及检查的主要内容
1开工条件1.开工报告已批准,按规定内向所在地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材料;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或者其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施工合同、工程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项目法人已依法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3.项目经理具备相应资格要求;

4.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5.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依法招标选定,并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承发包合同”、“安全施工管理协议”、“安全责任状”;

6.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招标选定,监理合同已签订;

7.项目征地、拆迁和场地“五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相关协议;

8.主要设备和材料已招标选定,运输方案已落实;

9.现场办公、生活、生产临建设施完善,已具备使用条件。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93号);

2.《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

随机抽查以下文件或记录:

1.开工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备案文件或备案变更文件;

2.项目法人及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制度;

3.项目经理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4.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审查文件;

5.施工合同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协议;

6.监理合同;

7.其他外部安全协议文件;

8.现场检查“五通一平”及办公、生活、临建设施情况。

2安全机构与组织体系1.工程建设项目应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2.安委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总结分析本项目及现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各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网络。

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号);

2.《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

3.《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3.随机抽查以下文件和记录:

1.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文件;

2.正式文件下发的安委会会议纪要;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监人员安全持证情况;

4.各施工企业安全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监督人员设置情况;

5.安全生产监督网的设置情况;

6.安全网会会议纪要。

7.安全生产监督网活动情况;

8.项目各方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安全活动。

3安全生产责任制1.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建设单位应有效的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

3.安全生产目标应包含人员、机械、设备、交通、火灾、环境等方面的各项指标。

4.安全生产目标应经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

5.各参建单位或相关部门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相应的分级目标。

6.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分级目标,制定安全目标保证措施,落实到部门。

7.建设单位应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施分级控制。

8.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具体、可操作的保证措施,明确责任人,并严格实施。

9.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环境的变化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安全目标保证措施进行动态调整。

1.《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

2.《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随机检查以下工作:

2.各参建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总目标;

3.分级控制目标;

4.安全生产目标主要负责人审批文件;

5.各级安全生产目标保证措施;

6.参建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施分级控制情况;

7.工程项目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后项目部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动态调整;

8.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

4法律法规、标准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2.安全责任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5.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制度; 

7.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

8.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9.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0.脚手架搭拆、使用管理制度;

11.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12.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3.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4.安全检查制度;

15.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6.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

17.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18.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9.现场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0.应急管理制度;

2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3.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24.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估制度;

25.监理安全审查别安制度;

26.监理安全检查、巡视、旁站工作制度。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国家能源局2013年)。随机抽查:

1.企业标准;

2.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3.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5安全培训教育1.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责任人,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发布、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有相应的资源保证;

2.企业及项目部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评估和改进;

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通过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安全培训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企业(项目部)应对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技能、应急处置知识等,并经考试验证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5.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公布;

6.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7.作业人员重新上岗、调整工作岗位,应对其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培训;

8.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9.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资格审查;

10.安全技术交底和每天的“站班会(班前会)”应纳入安全教育培训,并结合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11.项目部应组织或监督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12.项目部对参观、学习、实习等外来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并做好相关监护工作。

1.《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

2.《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

随机抽查以下内容: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3.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总结;

4.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

5.安全教育考试卷;三级安全教育卡;

6.特种作业上岗证;

7.班前会及专项安全交底记录。

6安全生产费用及“三同时”1.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在竞标时列入工程造价,不得删减;

2.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部)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在明确安全施工费用,应按工程进度拨付;

3.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程序、使用范围、职责及权限;

4.企业应制定满足各施工项目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审批后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实施,做到专款专用;

5.项目部应制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实施需要,经审批后严格实施;

6.项目部应依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范围,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如期投入满足需求,并接受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监督;

7.项目部应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台帐应做到月度统计、年度汇总;

8.总包单位应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9.企业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②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③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④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⑤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⑦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⑧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⑨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

2.《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5.《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随机抽查以下内容:

1.施工合同内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拨付台账和证实材料;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台账和证实材料;

4.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有关管理规定;

5.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资质(承包、分包)、合同与安全协议1.企业应确认分包单位(含供应商)资质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电力行业有关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2.应按管理权限对工程投标的分包(供)单位进行投标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内容至少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前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等(上述证件需提供原件验证和复印件备查),确认资质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行业有关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3.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4.项目部分包商的资质、业绩等文件应报监理单位备案。

1.《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

2.《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随机抽查:

1.发(承)包合同;

2.分包合同;

3.资格审查备案文件;

4.安全协议。

8隐患排查和重大危险源管理1.建设项目各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范围、方法等内容;

2.在安全职责中,逐级明确全体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3.各项目参建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形成闭环管理流程; 

4.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更新,以及施工条件或工艺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5.隐患排查前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时间、人员,结合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组织隐患排查工作;

6.各项目参建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7.各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8.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排除;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10.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11.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建设单位(项目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地域特点及自然环境情况,建立自然灾害及事故隐患预测预警管理办法;

12.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

13.施工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估,确定重大风险及重大危险源;

14.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

15.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16.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7.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18.重大危险源物品运输、储存、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19.必须设置专用危险品库房,并醒目标识。对危险品及危险废品,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品处理工作,尤其对于γ射源存放库房,必须确保安全可靠,严防丢失或被盗。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7月);

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5.《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6.《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7.《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

8.《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

9.《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通报的通知》(安委办〔2012〕23号);

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52号);

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12.《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协调字〔2004〕56号);

13.《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1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15.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

1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随机抽查:

1.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

2.隐患排查实施方案,隐患排查的力度和范围;

3.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4.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情况;

5.一般隐患治理的闭环管理情况;

6.隐患未治理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隐患治理的物质和经费的保障情况;

8.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与评估;

9.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

10.各参建单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估管理制度;

11.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估;

12.建设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的管控措施;

13.重大危险源备案的执行情况;

14.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5.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的措施;

16.重大危险源物品运输、储存的管控措施。

9应急与事故报告1.各参建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应急突发事件管理规定;

2.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展的阶段性特征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编制总体应急预案、专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无法抗拒的灾害进行预防控制,并根据应急预案的专业特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3.急预案应向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4.按应急预案要求配置的,车辆、材料、工具、人员、资金、通讯设施等应急管理要始终处于备用状态。应急物资及装备应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5.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电力建设企业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6.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7.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9.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

10、按规定进行事故统计报告,对发生过事故建立事故档案。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76号);

2.《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9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6〕 29号);

5.《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 11号);

6.《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61号);

7.《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电监安全〔2009〕22号)。

随机抽查:

1.各参建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2.各参建单位编制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3.各参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4.急预案应向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5.应急队伍、物资配备情况;应急装备、物资定期检查、检测、维护记录;

6.应急救援组织的外部资源;

7.应急救护协议;

8.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分析报告。

专项部分
1施工总体布局1.临时营地及仓储设施的选址应考虑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崩塌、地面变形、台风、雷击区、风口、滚石、雪崩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2.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

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5.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满足规范要求;

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满足防火要求;

7.临时营地及仓储设施的排水、挡墙、防护网、涵洞、大门等防护设施正常、完好。

1.《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2.《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3〕6号);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现场抽查:

1、总体布局满足安全、防火要求;

2、各临建设施满足安全、防火要求;

3、各建(构)筑物间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

4、生产、生活临建平面布置的审查。

2防火、防爆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应按规范设置消防系统。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2.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3.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4.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5.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临时民爆物品仓库、移动式民爆物品保险柜、危险化学品仓库仓储设施,应经相关机构审批验收。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

随机抽查:

1.消防系统及其日常检查、定期试验记录文件;

2.动火工作票;

3.炸药、雷管等保管、领、退料制度及其日常记录;

4.危险品库安全设施;

5.危险物品运输记录及审批文件;

6.临时民爆物品仓库、移动式民爆物品保险柜、危险化学品仓库仓储设施的审批验收文件。

3脚手架与跨越架1.企业应制定脚手架或跨越架搭拆、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2.脚手架材料(含脚手杆、脚手板及扣件等)的选材和脚手架、跨越架搭拆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3.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搭设和拆除的架子工,必须持有有效证件;

4.脚手架、跨越架搭拆前,应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大型、特殊形式的脚手架和跨越架的搭拆方案,应经论证、审批;搭拆过程中应实施监督;

6.跨越架搭设与铁路、 公路、通信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程规定;

7.脚手架、跨越架搭设应经验收合格,挂牌使用;

施工脚手架不得附加设计以外的荷载和用途。

1.《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电监安全〔2012〕39号);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

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

7.《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

8.《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

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 1~3)。

随机抽查:

1.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2.专业架子工持证情况;

3.脚手架的搭设施工方案;

4.脚手架搭拆方案审批及交底记录;

5.脚手架搭设验收挂牌和使用情况;

6.现场使用的脚手管、板、卡头不合格情况;

脚手管定置尺寸、间距标准、搭设牢固、脚手板铺满、绑扎牢靠、双道防护栏杆、有上下梯档、挡脚板的现场执行情况。

4起重作业与起重设备管理1.起重作业前应编制起重吊装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信号传递畅通;

3.起吊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起重作业机械及工器具须性能良好,功能正常,设备安全,满足要求;

4.起重作业应按规定办理施工作业票,并有施工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5.起重作业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6.起重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7.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时,应经核算;

8.恶劣气候或因照明不足,不得进行起重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9.建设单位应明确施工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明确管理职责;制定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10.特种设备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

1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入场时应进行检验确认;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的施工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

1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

13.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拆除的危险点应进行识别,并制定应对措施,作业中执行;

14.施工设备金属结构、运行机构、电气控制系统无缺陷;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防护罩、盖板、梯子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完备可靠;设备干净整洁,悬挂标识牌、检验合格证,明示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基础应进行验收确保符合技术文件要求,并定期检验;设备运行范围内无障碍物,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两台及以上机械在同一区域使用,可能发生碰撞时,应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15.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办理告知手续;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设备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施工设备安装、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要求,作业前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除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安装、拆除单位要做好安装记录和过程检验记录。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

3.《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5.《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 251号);

6.《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电监安全[2006] 28号);

7.《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电监安全[2012] 39号)。

随机抽查:

1.建设单位(项目部)施工设备管理制度及责任制建立情况;

2.起重作业的机械、人员持证情况;

3.起重工器具的资质机构定期检验报告和保养记录、使用单位自检记录;

4.现场起重作业司机、司索、指挥的实际作业情况;

5.起重机械的安全标识情况;

6.起重机械的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7.起重作业“十不吊”的执行情况;索具的安全使用情况;

8.起重机安装(拆除)队伍资质、人员情况;

9.起重机安装(拆除)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10.起重机作业环境(含基础)是否符合要求。

5施工用电1.企业应按规定建立施工用电管理制度;

2.施工用电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3.项目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设施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施工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临时用电配电系统、配电箱、开关柜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

6.现场作业区照明应满足施工要求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7.施工现场的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配电盘、控制盘及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铆工、焊工的工作平台和铁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工具间等设施的金属外壳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8.现场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起重机、金属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装防雷装置;

9.用于加工、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及乙炔、氧气、氢气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和防雷措施;

10.轨道式起重机应在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轨道的接头处作电气连接,两条轨道端部做环形电气连接,较长轨道每隔20m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11.应定期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接地、防雷措施进行检查和测量,记录应齐全;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

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

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

5.《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

6.《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GB 17622);

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8.《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 50034);

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

10.《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

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 5009.2);

1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 5009. 3);

13.《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

1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

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1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

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标系列标准);

18.《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电监安全[2012] 39号)。

随机抽查:

1.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施工用电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经验收合格记录;

3.临时用电配电系统、配电箱、开关柜设置的定期检查记录;

4.围墙区域内以及办公区、生活区输电线符合安全标准。

5.施工变电所、施工用电设施符合安全设施标准;

6.在二、三、四级盘内均应装设漏电保安器,每月校验记录。

7.箱式变电站;

8.现场二级盘柜;

9.施工现场作业区域规划和负荷分配情况;

10.供电电缆现场布置情况;

11.重要负荷的供电和保安情况; 

12.现场电气设备安全配置情况;

13.高度在 20 米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钢脚手架、机具、烟囱、水塔等设置防雷设施情况;

14.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配电盘、控制盘及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铆工、焊工的工作平台和铁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工具间等设施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情况;

15.用于加工、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及乙炔、氧气、氢气管道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和防雷措施情况;

16.轨道式起重机械的轨道较长时每隔 20m 分段接地情况;

17.定期对临时接地进行检查和测量记录;

18.现场接地保护与接零保护设置情况。

6高空作业1.企业应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或程序;

2.项目部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3.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登高架设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4.高处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落实情况;

5.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固定牢固,无法固定的应放置安全处或先行清除;严禁高处抛掷物件;

6.高处作业区域设置的警示标志、安全网及其它安全防护设施应规范;

7.登高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8.高处作业现场监护应符合相关规定;

9.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0.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4.《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

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

6.《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

7.《坠落防护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GB 24542);

8.《安全网》(GB 5725);

9.《安全带检验方法》(GB 6096);

1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

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

12.《坠落防护速差自控器》(GB 24544)。

随机抽查:

1.登高架设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

2.登高架设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3.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器具的“三证一徽”、清册、台账、定期检验记录;

4.高处作业施工人员现场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情况;

5.高处作业人员体检报告或证明;

6.确实无法避免的高处作业交叉施工制订的安全防护措施;

7.高处垂直交叉作业面之间,必须使用木脚手板或竹笆搭设隔离层的执行情况;

8.烟囱等特殊高处作业和其它重要的危险作业工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应采取特殊的控制措施;

9.高处作业安全监护人员的到位情况;

7动火作业1.企业应设置焊接专业技术管理岗位,配备专职焊接技术管理人员;

2.焊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3.项目部应核查焊接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作业;

4.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应有防止触电、灼伤、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

5.焊接、切割及热处理设备应保证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6.焊接作业的二次接地线应符合规范要求;

7.高处施焊时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并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

8.焊接作业结束,作业人员必须清理场地,包括焊条头、消除焊件余热、切断电源,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

2.《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3.《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

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

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8.《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26002)。

随机抽查:

1.焊接作业动火工作票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

2.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情况;

3.气瓶、气焊皮管的现场布置情况;

4.电焊机、一次线、二次线安全使用情况;

5.高处电火焊作业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6.施工单位对焊接作业人员、焊接设备的管理情况;

7.焊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作业的执行情况;

8.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防止火灾、消除火灾隐患的执行情况。

8高边坡与基坑作业1.企业应根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审批高边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部应编制高边坡施工组织设计,并报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过审批后实施;

3.高边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边坡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基础概况、场区地形、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特点、施工条件、边坡支护结构特点和技术难点;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准备;平面布置,边坡施工的分段分阶、施工程序;土石方和支护结构施工方案、附属构筑物施工方案、试验与监测;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

4.施工前,在地面外围设置截、排水沟,并在开挖开口线外设置防护栏墙,危险部位应设置警示标志;

5.作业时应自上而下清理坡顶和坡面松碴、危石、不稳定物体,不在松碴、危石、不稳定物体上或下方作业;

6.垂直交叉作业应设隔离防护棚,或错开作业时间;严格按要求放坡,作业时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发现问题时及时加固处理;

7.人员上下高边坡、基坑应走专用通道;

8.高边坡与基坑作业应安排专人监护、巡视检查,并及时进行分析、反馈监护信息。

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3.《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

4.《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 5162);

5.《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 5259);

6.《水电水利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DL/T 5372);

7.《水电水利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L/T 5371);

8.《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电监安全[2012]39号)。

随机抽查;

1.高边坡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文件;

2.外围安全防护的设置情况;

3.作业面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

4.高边坡作业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5.垂直交叉作业应安全防护;

6.对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的支护;

7.动土作业工作票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8.基坑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

9.安全监督旁站与监督的信息管理;

10.高处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使用情况。

9交叉作业1.项目部在交叉作业区域应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并进行现场检查巡视;

2.涉及交叉作业的施工项,应制定交叉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构成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垂直交叉作业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5.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6.在与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进行交底后严格执行,且应有运行单位专人监护。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电监安全[2012]39号)。随机抽查:

1.检查交叉施工作业方案;

2.硬隔离措施;

3.安全技术管理协议;

4.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5.交叉作业各施工方工作票安全措施、危险点预控措施的执行情况。

10水上作业1.企业应编制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3.作业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4.水上作业期间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收听、发布气象信息,并做好记录;

5.水上作业应有稳固的施工平台(或浮吊)和梯道,临水、临边设置牢固可靠的栏杆和安全网;平台(或浮吊)不得超负荷使用,相关的设备和设施应固定牢固,作业用具随手放入工具袋;船只必须锚定,严禁超载;夜间施工必须配置充足的照明和夜间警示灯;

6.作业平台(船只)上应配齐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和通讯器材;施工船只应配备救生员;

7.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救生衣、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

8.水上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9.雨雪天气进行水上作业,应采取防滑、防寒、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及时清除;遇到六级及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水上作业,暴风雪和强台风后应对施工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10.严禁水上、水下交叉作业,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11.水上、水下作业项目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作业活动进行检查、巡查。

1.《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电监安全[2012] 39号;

2.《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随机抽查:

1.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3.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身体检查情况;

4.水上作业施工方案;

5.安全技术交底卡;

6.水文、气象历史记录资料及进期预报;

7.水上作业施工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施工平台和船舶设置的标识和夜间警示灯的及夜间作业照明是否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9.作业平台救生装备、通讯器材、救生员配备情况;

10.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的执行情况;

11.极端天气象条件下作业管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12.水上、水下作业定期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11张力架线作业1.企业应组织对重要跨越等特殊架线作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2.项目部应制定张力架线专项施工方案,对重要跨越应单独编制安全措施;

3.张力放线前,应对牵引机、张力机设备的布置、 锚固、 接地装置以及机械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空载运转试验;

4.牵引机、张力机进出口与邻塔悬挂点的高差角及与线路中心线的夹角应满足机械铭牌要求;

5.牵引机、张力机严禁超速、 超载、 超温、 超压以及带故障运行。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电监安全[2012]39号)。随机抽查

1.企业对重要跨越等特殊架线作业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及论证情况;

2.对重要跨越单独编制的专项安全措施、施工方案;

3.检查牵引机、张力机设备的布置、锚固、接地装置、进出口与邻塔悬挂点的高差角、与线路中心线的夹角是否满足《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2临近带电体作业1.企业应制定临近带电体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或工作流程;

2.临近带电体作业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3.临近带电体作业必须大于最小安全距离,与带电体最小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距离时,应采取停电作业;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4.电气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临近带电体作业人员应掌握触电急救方法和人工心肺复苏法。

1.《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电监安全[2012]39号);

2.《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随机抽查:

1.企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或工作流程;

2.临近带电体作业专项施工方案;

3.操作票执行情况;

4.临近带电体作业安全隔离措施、标识措施的执行情况;

5.检查临近带电体作业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要求;

6.电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执行情况;现场抽查紧急救护技能的掌握情况。

13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1.危险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安全隔离设施和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2.临边、沟、坑、井、孔洞、平洞等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围栏、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

3.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区域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他用;

4.应在危险场所、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危险处所夜间设红灯示警;标志、标牌应规范、整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

5.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安全网(带)等设施;

6.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服装并正确佩戴安全帽;

7.施工机械、传送装置等转动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在暴雨、台风、暴风雪、冰冻等极端天气前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重新验收。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

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2009);

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钢斜梯》(GB 4053.2-2009);

4.《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1].3-2009 )。

随机抽查:

1.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

2.现场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3.极端天气前后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重新验收的相关记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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