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研发费用归集说明
2025-09-30 01:36:48 责编:小OO
文档
研发费用归集(以2010年为例)

(一)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2010年度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按申报清单核实研发人员名单

研发人员是指在公司研发机构(部门)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行政、销售、市场、文员、后勤等与研发无关的人员不列入研发人员范围。研发人员一般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两者均不具备的研发人员不得超过研发人员总数的15%。企业需提供研发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审计机构应检查有关证书和劳动合同是否与提供的研发人员名单一致。

2、核实研发人员工资

核实企业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以研发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为准,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研发人员工资不列入资助范围。工资的所属期应当为2010年度。

3、外聘人员的工资列入试验外协费,应有聘用合同,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为准,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外聘研发人员工资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1、按研发支出清单核实直接投入的费用。核实直接投入费用须获取企业领用原材料的领料单、或试制试验品的生产通知单等。其中水电、燃料等一般应通过分配计入并应获取其复印件;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应当获取企业的试验、试制的生产指令通知单复印件并结合原材料领料单等予以核实;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一般应获取企业的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单复印件;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应当获取企业的租赁合同并复核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与研发相关。

对上述直接投入的发生额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研发用材料一般不超过企业全年领用材料总额的10%,若超过10%,审计人员需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并由市科技局再选派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核定其真实性。研发用水电、燃料占全年水电、燃料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研发用材料占全年领用材料总量的比例。

2、直接投入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合法票据及付款凭证为依据,发生时间及付款均须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应当对企业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的存在与发生情况进行审核并获取相应的证明资料,分析相关资产用于研发的合理性与适当性。

2、应当对上述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长期待摊费用应计算的摊销额等进行测试,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或科技东莞工程的有关要求。

3、应当复核上述折旧或摊销费用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的分配是否适当。

4、如涉及折旧与摊销费用在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如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之间的分配,还应当复核其分配方法、程序是否适当。

5、研发用设备折旧占全年折旧总额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若超过20%,审计人员需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并由市科技局选派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核定其真实性。

(四)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对企业因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如果是内部发生的,应当复核企业的相关研发会议或讨论的记录,获取相关费用凭证,并复核、分析相关费用与上述记录的相关性;如果是外部发生的,应当获取委托合同、相关费用单据并复核其合理性、相关性。

(五)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对企业年度发生的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进行复核时一般应当获取企业的相关生产指令通知单及相关生产的领料单,并获取相关生产记录;对新形成的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应当获取企业相关的研发活动总结记录及验收或检验报告(最好是外部权威机构的,必要时企业内部的验收或检验报告亦可);对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应当获取企业的新的控制程序记录或拟定的新的标准(因保密原因企业不便对外提供的,应当获取企业确认的程序更新或新标准的审批记录与发文记录)。

对上述费用复核时应当注意是否存在将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计入费用的情况。

对上述费用发生的合理性、相关性进行分析。

(六)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1、应当对企业为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费用的存在与发生情况进行审核并获取相应的证明资料(以购入合同和为准),分析相关资产用于研发的合理性与适当性。

2、应当对上述无形资产应计算的摊销额等进行测试,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或科技东莞工程的要求。

3、应当复核上述摊销费用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的分配是否适当。

4、如涉及摊销费用在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如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之间的分配,还应当复核其分配方法、程序是否适当。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对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应当获取企业的委托合同,检查和银行转账单,并获取受托单位主要参与研发人员的学历、职称等情况;如果是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研发,应当获取受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复核企业是否有相关的资质、能力、人员等从事委托研发活动。对项目成果共同拥有的,应当获取合作开发协议,并按照交易原则及约定项目成果享有比例,确认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金额。

(八)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其他费用的发生,除获取相关费用的单据、合同之外,尤其应当分析相关费用的合理性与相关性。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