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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2025-09-30 01:39:58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住院患者营养评估和营养治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院患者营养评估与营养治疗管理,为患者提供合理的营养治疗,根据《三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营养评估包括营养风险筛查和营养状况评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所有医务人员。 

                 第二章 营养评估

第四条 所有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经治医生必须完成营养风险筛查并填写《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病人营养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

第五条 对营养风险评分<3分的患者,经治医生可采取下列方式改善患者营养状况,降低营养风险:

1.鼓励患者多摄入有利于病情恢复的食物,并改变不良饮食习惯。

2.与责任护士交流,协助患者多进食。

3.必要时请营养科会诊。

第六条 对营养风险评分≥3分的患者,经治医生应在完成营养风险筛查后24小时内通过军字1号医生站向营养科发出电子会诊申请,危重症病人可电话通知营养科。

第七条 营养科接到病区营养会诊申请后,应于24小时内到病区会诊,危重症病人30分钟内到达病区会诊,并对患者进行营养状况评价,填写《住院病人营养状况评价表》。

第 营养师会诊后与经治医生共同制定营养治疗方案,经治医生应将营养治疗方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必要时请患者家属一起参与协助实施。

第九条 对实施营养治疗的患者,营养科应每72小时或依据病情,进行营养再评估。经治医生应及时观察患者对营养治疗的反应和治疗效果,必要时(病情变化或临床治疗需要)可再次请营养科会诊调整营养治疗方案。

第十条 经治医生应及时将营养评估结果及相关营养治疗情况记入病历。如患者不接受或中途自愿停止营养治疗,患者或家属必须签订自愿放弃营养治疗同意书。

第十一条 对出院后饮食营养有特殊要求的患者,经治医生必须根据需要给予出院营养健康宣教和指导,并在出院记录中写明。

               

                第三章 肠内营养治疗

第十二条 营养科根据患者营养治疗方案及时提供相应的肠内营养液。

第十三条 营养液开封后如不能一次用完,剩余的部分应放入冰箱冷藏,再次使用时应先加热至370C~400C ,但必须24小时内用完,超过24小时禁止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肠内营养途径(口服或管饲)应按照营养科会诊意见执行;如因病情变化需要调整,经治医生应及时通知营养科以便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营养科配送肠内营养液时间:

上午:7:00、9:00、12:00

下午:15:00、18:00、20:00

                 第四章 肠外营养治疗

第十六条 “全合一”静脉营养治疗输注医嘱下达请在军字1号中选择“全合一静滴续”。“全合一”静脉营养三升袋在配制完成后应立即输注,输注时间控制在16—24小时内,超过24小时后应停止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各科室在每天上午9:00前完成 “全合一”静脉营养治疗的处方。当日上午9:00之后开出的处方营养科第二天执行,若遇特殊情况由二线以上医师与营养科联系,另行安排配制。

第十 三升袋配制时间为每天上午9:00—11:00,病房护士领取“三升袋”的时间为每天上午11:00—11:50。病房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者,护士长应在11:50前通知营养科(774836),以便营养科妥善保管“三升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营养科负责提供相应技术咨询服务和全院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医教科负责解释。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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