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男,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XXX。身份证号:61272119650620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李X,1995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XXXX号。身份证号:61270119950214XXX。系陕XXXX车驾驶员。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告:刘X,199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系陕XXXX车实际车主。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
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李X、刘X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暂计6万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6日19时10分许,原告赵XX驾驶大阳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榆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林大道与迎宾大道十字右转弯驶入迎宾大道时与沿榆林大道由北向南左转弯驶入迎宾大道的李X驾驶的陕XXXX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X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榆林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XX天,花医疗费XXXX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李X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判决如诉请。
此致
XXX人民
起诉人:
年月日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赵XX,男,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XXXX。身份证号:61272119650620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李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因本次事故受伤,现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请贵院依法予以委托鉴定。
此致
XXX人民
申请人:
年月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