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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1年白酒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2025-09-29 10:57:47 责编:小OO
文档

北京市2011年白酒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一、产品名称:白酒

  白酒是以粮谷为主要原料,用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而制成的。

  白酒按产品的发酵工艺分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低度酒;按产品的香型分为: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豉香型、特香型、芝麻香型、老白干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

二、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细则。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2 清香型白酒

  GB/T 10781.3 米香型白酒

  GB/T 14867 凤香型白酒

  GB/T 162 豉香型白酒

  GB/T 20821 液态法白酒

  GB/T 20822 固液法白酒

  GB/T 20823 特香型白酒

  GB/T 20824 芝麻香型白酒

  GB/T 20825 老白干香型白酒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547浓酱兼香型白酒

  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方法

  1.在北京市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单须标注酒精度和香型。

  2.抽样数量:不少于8件,总量不少于2升;1000毫升以上规格的产品,抽取4件。样品分成2份,3/4用于检验,1/4备查,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3.样品处置: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贮、混运。

四、检验项目

  4.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酒精度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推荐性GB/T 10345 
2总酸GB/T 10781.1

GB/T 10781.2

GB/T 10781.3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推荐性GB/T 10345 
3总酯 
4乙酸乙酯 
5己酸乙酯 
6固形物 
7甲醇GB 2757强制GB/T 5009.48 
8 
9 
10糖精钠GB 2760强制GB/T 5009.28

GB/T 23495

 
11甜蜜素GB 2760强制SN/T 1948 
12安赛蜜GB 2760强制GB/T 5009.140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4.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4.2.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4.2.2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的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4.1中“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五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若产品标签上标注为“优级”品,总酸、总酯、己酸乙酯、乙酸乙酯有一项不符合“优级”,但符合“一级”指标要求,可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综合判定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一级品规定的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六、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6.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6.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6.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6.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6.3.2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复检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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